㈠ 貸款人的錢給擔保人用了怎麼辦,
貸款人的錢給擔保人用了,
借款人還是承擔第一還款責任;
擔保承擔第二還款責任;
㈡ 被人利用了,簽了個人貸款的擔保人
你是擔保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償還責任。償還後你可以向你的親戚追償
㈢ 貸款人利用假資料去做貸款,銀行沒有核實就貸款了,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擔保人是否提前知道資料是假的,如果知道那就慘了。先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然後等著。債權銀行是否移交司法機關。第二銀行肯定有責任相關人員要承擔最低的也是瀆職責任。第三這種情況已經構成了貸款詐騙罪。但是如果貸款及時還清銀行一般不會找麻煩。還有假如你不知道貸款人做假但是你作為擔保人既然簽字了就有義務替貸款人歸還貸款。然後你再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貸款人以保全自己權益。
㈣ 貸款給貸款擔保人使用擔保人不還錢貸款人怎麼辦
首先,收集證據。貸款人把貸款給擔保人使用的證據,包括:借條,收條之類。
第二,積極發向銀行和法庭說明情況,提供證據。
第三,如果證據、勢力、財力都對自己不利,可以死不還賬。法庭就會判決擔保人償還的。
㈤ 已是貸款人,能否給別人當貸款擔保人!
可以,沒有規定貸了款就不能給別人作擔保。但前提是你需要有足夠的擔保能力,如果你已貸款,你的擔保能力要減去你的負債才是你真實的擔保能力,並不是你隨便簽個名就能作
擔保人
的。
㈥ 別的人貸款了,用我當擔保人,我完全不知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怎麼解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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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貸款人使用虛假身份貸款,擔保人信息真實,擔保人有責任嗎
借款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需要付法律責任。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身份證虛假信息應負法律責任如下: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擔保法》對擔保人規定如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