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擔保人的利與弊
一: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國此,一般保證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方式。
二:連帶責任保證。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可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的責任重於一般保證保證人的責任。一般保證人只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不倫債務人能否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就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建議你寫明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寫明是一般擔保,當然勸您擔保要謹慎,說到利,沒社么利,你可以從「保」這個字就可以看出來擔保值不值。
2. 朋友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危害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2條規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成為他人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意味著當對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你需要自掏腰包為其還款。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銀行會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容易執行的那個;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銀行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首先,一定要認清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就算只是擔保人,所需承擔的法律風險一點也不低。
其次,要認清自己的經濟實力以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貿然替人擔保或借款,到頭來受苦的只能是自己。
再者,涉及擔保等行為中不能感情用事。很多人礙於情面,去幫人擔保,等入坑了才後悔莫及,總之就是學會臉皮「厚」一點,該拒絕就拒絕,實在拒絕不了盡量把貸款金額縮至最小。
最後,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在給親戚朋友做擔保時,要求他要有抵押物,這樣的話,就算他還不上錢跑了,銀行也可以拍賣他的抵押物,減輕你的還貸負擔。幫人擔保後若是遭受了經濟損失,要及時向專業人士求助,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