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擔保人問題
銀行貸款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很了解,信得過。一旦擔保了,就要做好代償的准備。
㈡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㈢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㈣ 關於銀行商業貸款擔保人
首先銀行在訴訟時效內起訴,凍結借款人和擔保人賬戶,擔保人和借款人同樣責任,無論誰賬戶上有資金都會劃去償還貸款。
㈤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你好,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願意償還貸款。那麼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5)銀行貸款擔保人是誰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網路
㈥ 銀行貸款找誰做擔保人
銀行貸款之所以允許通過貸款擔保人來給貸款需求者提供放款,主要是因為滿足貸款擔保人條件的可以幫助降低貸款風險。在有關的法律條例中就明確指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還貸款的義務時,作為貸款擔保人需要幫助履行有關貸款合同規定的義務。由此可見,成為銀行貸款擔保人的關鍵就是銀行認為可以在貸款者不能還款的時候幫助還款的公民、組織或法人等。不過,光滿足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法律還規定了部分人或組織不能成為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比如,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企業法人下的分支機構或某個部門……所以,銀行貸款擔保人找誰做心裡應該有底了,像擔保公司、親人朋友等等,只不過,銀行對於這些擔保人還有自己的評估,到底給你貸不貸款,還得看你擔保人的財力了。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銀行貸款擔保人是誰擴展閱讀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㈧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的問題
關於擔保人的資格,只要成年且正常,原則上銀行都會允許的,原則不存在喪失資格的問題。減少風險呢,就是承擔一般性擔保,而不做連帶擔保人;區別是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一般擔保的情況下,銀行需要找債務人先主張權利,當實在得不到償還時,才能找擔保人承擔職務,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個先後的順序;而連帶擔保,則沒有順序,銀行可以不找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擔保人。更多詳細情況請登錄威海律師門戶網站:www.wh-lawyer.com ;有問題也可在威海律師網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必在兩個工作日給與回復。
㈨ 銀行擔保人
銀行貸款擔保人如下。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附:如下。
法律條文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