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年前給人擔保,前幾天貸款人還完本金了,銀行說貸款人沒有能力還利息,讓擔保人還利息擔保人有責任還嗎
你父親作為擔保人在銀行為別人的貸款做擔保,已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貸款人去世,找你父親是合理的
❷ 銀行貸款當事人還了本金和部分利息,我們擔保人有承擔扣工資還利息的責任嗎
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義務承擔。只有在擔保人不承擔,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後不履行的,債權人才可能申請法院執行而凍結工資等。
❸ 銀行貸款到期了換不了本金,給利息繼續用,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是擔保人,一直都是有責任的!
❹ 借款人如果有能力償還本金擔保人還應負連貸責任嗎
假設貸款人為A,擔保人為B
1、保證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1)你們約定為連帶的是連帶保證(對於連帶保證,只要借款人到期還不上貸款,銀行就既可以讓借款人還、也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讓你償還)
(2)如果你們約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償還貸款時,由保證人承擔」之類意思的,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借款人和銀行之間的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借款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貸款前,你可以拒絕銀行承擔保證責任、要你還款的要求)
(3)如果你們之間關於保證方式是連帶還是一般保證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
2、「銀行會不會轉向B追錢」:銀行當然會向B追錢。因為:A和銀行之間的貸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審理、且A已無力償還,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B都要承擔保證人的責任了。
3、「B無能力還上這筆錢,也會被抓嗎?會被判幾年?B最少得還上多少錢才不會被判刑呢?這種情況法律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1)B即使一分錢都還不了也不會被抓、更不會被判刑的:因為B並沒有觸犯刑法。但是:如果銀行起訴B要求償還貸款、且法院判決由B償還,但B在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故意不償還:嚴重的B會構成「找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但B要負責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不是「至少償還多少」的問題。
(3)關於時效:犯罪有追訴時效(經過一定的時效期間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B在只是未還錢但沒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況下,因沒有觸犯刑法,不會被判刑、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時效問題了。B如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B一旦有財產時恢復執行--也就是說:B何時有財產都可以執行。除非B確實沒有個人財產、又沒有經濟來源、同時又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情況:此時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也就是說B不用還了,與你所說的「時效過了」意思相同,但絕不等於時效已過。
反正如果你替別人擔保了貸款,那你要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來說,你一是要聯系貸款人.如果貸款人找不到的話.二是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你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如果不還,銀行有權利起訴,你會被列為第二被告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給朋友擔保,對方本金已還清,還欠利息擔保人還有責任嗎(已經過了十年)
1、你需要審查合同,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是多長時間。
2、如果銀行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你主張權利,你就可以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❻ 擔保人己付本金,還須要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❼ 貸款人做了還款計劃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首先,還錢時須有憑證,其次,擔保人需在場
❽ 借款在,擔保在後,那擔保人有責任嗎
1995年擔保法實施以後,多數的銀行借貸擔保都明確為連帶責任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權利質押、質押等幾種類型。無論哪一種類型的銀行借貸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在具體業務擔保中的責任都被突出了連帶性,意指共同性、同時性、獨立性。從以下幾方面的歸納,我們可以直觀、簡單地理解一些判例。
1、貸款到期前的一定時間(比如幾天、十幾天或者一個月、幾個),銀行有權利同時通知借款人、擔保人進行按期還本付息,也有權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與部分的擔保人,反正無論通不通知,擔保人在連帶責任性質的擔保合同里已經被鎖定了獨立性的履約責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約還款。當然,如果到期的時候、借款人還款沒有問題,銀行當然也不會多此一舉地通知擔保人。
2、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分文未還,而擔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擔保合同沒有約定分保比例或金額,銀行愛追索誰都行,而且可以同時追索,因為借款人、擔保人每一個當事人的履約責任都是共同的、無差異(金額)的、同時的。
3、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還過一部分的本、息,而擔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銀行除了擁有上面所說「愛追索誰都行」的權利以外,還擁有在未償還借款本息、費用總和范圍內「愛追索多少都行」的權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萬元,連本帶息還欠賬120萬元,有保證人A、抵押人B、質押人C,銀行通常會通過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擔保人ABC共同承擔還款120萬元,當銀行與司法機構聯合查證某時刻借款人還款能力是20萬元,A還款能力是30萬元,B提供了價值5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20萬元,C提供了價值2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10萬元,在這些復雜的數據里,銀行愛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機構認可銀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夠了就算了。
但怎麼才叫拿夠了就算了呢?上述舉例中,假如我是這個貸款銀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擔保人ABC的銀行賬戶,把總金額為80萬元的現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銀行是否願意另外給案件費(比如3萬元)、如果銀行不願意、那就先從80萬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費(3萬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銀行去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擔保人B的抵押物、擔保人C的質押物的價值評估費用,扣除一些零星費用(比如抵押物、質押物的查詢、登記、凍結等案件保全工作所產生的執行費用),假設這些費用合計為2萬元。但如果銀行聘請專業律師的、律師費不能直接在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設,這個舉例中,80萬元凍結現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萬元,至於這5萬元具體應由誰誰分攤多少、得具體協商了,包括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協商,一堆被告與司法機構協商。
好了,剩下75萬元,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劃轉到銀行的貸款賬戶,120萬元就先還掉75萬元、剩下45萬元了。銀行可以在申請扣劃凍結各被告存款的同時、或者隨後,進行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請查封擔保人A的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C的質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查封以後,就是協商、處置的漫長過程了,因為財產處置的爭議最大,所以過程一般都很漫長。隨著時間的推延,這個例子中的45萬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種利息和費用。
這個時候,假如僅僅擔保人B的抵押物價值已經能處置掉45萬元以上、而且比較容易處置,那銀行和法院很可能選擇只處置這個,然後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處置價值不夠45萬元,再處置C的質押物,或者同時處置,反正多退少補,寧可多處置,也不能少處置,處置多少財產的界線就在「還清借款本息、費用」之上。有些特殊時候,比如欠債時間過長,財產處置難度過大,會產生利息、費用比本金還多的現象。
至於借款人和A、B、C之間怎麼爭議責任分擔比例,那就跟這個案子當中的法院和銀行沒關系了,屬於另案,另行解決。很多不懂擔保法的人會覺得這種處置方式很奇怪,會引起很多糾紛,但沒辦法,那是他不懂,連帶責任擔保就是這么回事。所以我舉這種例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❾ 擔保人可以在貸款人年還本金的時候取消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在什麼時候才能取消擔保責任,貸款人在貸款期間把所有的貸款還清以後才能取消擔保責任,只要貸款人沒有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是不能取消擔保責任的,所以說貸款人把本金還完是不能取消擔保責任的,只有把本金以及利息全部還完以後,擔保人才能取消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