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放款之前會打電話核實擔保人信息嗎
會核實擔保人信息,因為如果貸款人出現不還款時需要擔保人來還款的。
如果是大額的擔保還會考察擔保人的企業等一些信息。
再就是現在很多個人與企業都不想與他人提供擔保,在銀行的審核中為他人擔保業這也是一種負債,會影響擔保人的授信額度。
② 朋友貸款 讓我做擔保人 他說每個月把錢打到我卡上,以我的名義還款給銀行 有這種狀況嗎怎麼感覺朋友
個人建議不要去給別人做擔保。
③ 關於銀行貸款擔保人的問題
關於擔保人的資格,只要成年且正常,原則上銀行都會允許的,原則不存在喪失資格的問題。減少風險呢,就是承擔一般性擔保,而不做連帶擔保人;區別是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一般擔保的情況下,銀行需要找債務人先主張權利,當實在得不到償還時,才能找擔保人承擔職務,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個先後的順序;而連帶擔保,則沒有順序,銀行可以不找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擔保人。更多詳細情況請登錄威海律師門戶網站:www.wh-lawyer.com ;有問題也可在威海律師網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必在兩個工作日給與回復。
④ 貸款擔保人意味什麼
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⑤ 借款人的貸款被銀行打給擔保人還貸了
這個是不可能的
借款人貸款只能達到自己的賬戶
銀行根本不知道擔保人的賬號
其次,你要看看借款人是不是被申請執行了
⑥ 給出款人打了借款條,但出款人把款打到擔保人帳上,我承擔還款責任嗎
如果出借人起訴當然要承擔責任,但是可以抗辯並沒有實際收到欠款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將借款打至擔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2、借款人雖然與出借人達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並未將約定的錢付給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還款。
3、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這屬於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關系。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與出借人間的借款合同無關。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不是履行其與借款人的之間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與擔保人之間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還款責任應由擔保人承擔,與借款人無關。
⑦ 銀行貸款到了擔保人打錢給我還進去有影響嗎
還款到期,只要確定是借款人本人賬號轉到出借人賬號就行,至於是從哪兒轉來的資金就沒有關系啦,重要的是結果,而非過程。
⑧ 貸款為什麼要擔保人
貸款要擔保人是主要防止貸款不能夠到期償還會造成。銀行的損失。
⑨ 貸款為什麼要擔保人
房屋抵押貸款一定要擔保人嗎?
用房產證的抵押貸款是不需要有擔保人。擔保法規定,擔保可以有保證、質押、抵押等形式,擔保人只是其中的一個保證,質押一般適用於動產擔保,抵押則適用於不動產擔保。您已經用個人產權的房產證抵押了,就不需要擔保人保證了。
但是如果您的擔保金額不足借款額度,則不足部分可另由擔保人保證。
房屋抵押貸款擔保人有哪些風險
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後以你自己的意願決定貸款的償還
⑩ 貸款人跑了,擔保人怎麼辦
1、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超過約定的和上述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