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二次提取公積金間隔
住房公積金可以一月提取一次,每個季度提取一次以及每年提取一次。
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長春市第二次公積金貸款間隔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貳』 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與第一次貸款還清之間要多長時間間隔
這個沒有地域之分
只要你當前沒有公積金貸款還款就可以辦理貸款
不過第二套房子,首付款和貸款利率可能會有所提高,這兩者各地的規定可能有偏差
如:某些地方第二套房首付款要求30%或者40%,貸款利率是原來的1.1倍
『叄』 第一次公積金貸款還清後,多久才能辦理第二次貸款
在還清公積金的前六個月包括結清都沒有使用公積金的話,可以第一次公積金貸款提前還完後,能馬上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若在結清時或是結清的錢6個月使用過公積金,必須在結清後再間隔6個月才能再申請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職職工,其本人須正常繳存六個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達到管委會公布的最低月繳存額;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含)內,可以申請購房貸款;
職工首次及二次申請貸款的,需支付購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