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怎麼定義的,有什麼聯系嗎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後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均可實現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㈡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㈢ 貸款抵押物超過還款期限兩年,抵押有無效力
最常見的抵押物是房子但10W以下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可以先貸一年到期還款後再貸一年抵押物登記後一般有3年期限3年內可循環使用貸款利息是根據基準利率浮動的至於到期本息要看你的利率是多少1-3年貸款基準利率是5.6(年)個人貸款一般上浮70-100%按上浮90%算約為10.6貸款金額5W期限一年還款方式按月還息到期還本每月還息大約為小月442元大月4562月412利息大約5380元到期還本本息共55380還本息再貸一年利率不變同上一般第二年跟銀行熟了可以適當降低利率
㈣ 房產抵押登記期限屆滿後,是否還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只要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
住房抵押貸款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抵押貸款申請資料
1.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房產證、土地證是必須要給銀行抵押的)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對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的貸款成功情況以及,最高的額度有比較大的影響。)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房子抵押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㈤ 銀行貸款都是先簽抵押合同做抵押登記,之後審批放款。導致抵押期限不能覆蓋債權期限,風險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是先銀行審批,銀行審批通過後,就辦抵押,第二天銀行領取房產證後就放款!重慶
㈥ 借款展期,房屋抵押登記需要重新辦理嗎
若是在招行辦理的個人貸款,如需延長貸款期限,因各分行的規定有所不同,建議您聯系貸款經辦行或當地的貸後服務中心確認能否辦理。
㈦ 登記機關設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案情]
2006年8月20日,恆豐糧油公司以其所有的廠房作抵押,向銀行貸款600萬元,貸款期限為二年,抵押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同年8月30日,雙方到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在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中載明:權利存續期限從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由於公司到期未歸還借款本息,銀行便於2009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歸還借款本息,並以抵押物優先受償。該公司則辯稱:銀行在登記薄上記載的抵押期限內未行使抵押權,不能以抵押物優先受償。
[分歧]
登記機關設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銀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此存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登記薄上記載的抵押期限有效;因抵押期限屆滿,銀行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抵押權附屬於擔保債權的規則,只要債權有效存續並有執行力,抵押權就應當持續存在,因此登記機關設定的抵押期限是無效的,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由於法律設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增大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機會,故債權消滅是抵押權消滅的前提,只要債權一直有效存在並具有執行力,抵押登記未被注銷,抵押權即存續且有效。在法律無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相生相伴。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可見,抵押權受制於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抵押權因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終結後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而《物權法》第202條則進一步縮短了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將抵押期間確定與訴訟時效期間同步,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因喪失勝訴權而不具有執行力。這一規定能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確保抵押物物盡其用。
三、對於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而言,物權源於當事人的債權約定,在此,債權是因,物權是果;而就不動產的變動而言,表徵不動產物權的形式是登記,只有當事人約定和登記相一致,物權之果才為正當,否則,即應認定登記簿有誤。因此,當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抵押期限、或者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期限與抵押合同的內容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所設定的抵押期限,割裂了抵押權與債權之間的依附關系,因而是無效的。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㈧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
㈨ 房產抵押有沒有期限
沒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過期但是債務沒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權。抵押狀態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自動解除,除非他清償了債務。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9)抵押登記期限與貸款期限有差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期限終止的情況
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