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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人的催告的合理期限為

發布時間: 2021-11-06 05:29:50

Ⅰ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賠償,判決結束之後可以到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Ⅱ 借條的期限

借款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你在此階段不追討的話,就喪失了勝訴權.

用最土的方法說是:法律為了追求效率,反對一些「有狀不告」的人而確立的此規定。就是說你有告狀權在2年內迅速行使,如果不行使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你還能告 但是勝訴權沒了 ,等於白告。但是2年中間你要是還向他要過錢,或者向法院起訴過 這個訴訟時效就中斷了。依然有勝訴權。

如果我的回答您理解了
別忘記採納 答案補充 還要看你們的借條是給予什麼標的(根據什麼寫的)
如果你們是賭債
就不會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是一般的借條。任然受保護

Ⅲ 合同法合理期限

  1. 我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 經當事人催告之情形:

    (1)在法律無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的情況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催告後合理期限的長短,不能說這不是一個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03]7號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屬於一種除斥期間,即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預定存續期間,權利人於除斥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則喪失該權利。解除權的行使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而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在當事人未約定、法律也無規定的情況下,法釋[2003]7號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斥期間作出了規定,如僅從學理上探討,把適用於某一特定領域的司法解釋所體現出來的原理,擴張到整個合同法領域也並無不妥。那麼在當事人催告的情形下,合理期限可以參照法釋[2003]7號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為三個月。

  3. 從催告權的本意來看,在當事人催告的情形下,非解除權人可以為解除權人指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逾期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即消滅。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也均明確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為權利人指定行使的適當期間,解除權人不在此期間屆滿前表示的,解除權消滅。合理期限這一除斥期間不宜過長

  4. 行使解除權實際上是對違約方不履行到期債務的一種較為嚴厲的懲罰,其後果是導致雙方合同法律關系終止,財產關系恢復原狀或終止履行。而債權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為了防止債權訴訟時效過期而債權人還掌握著較為嚴厲的解除權情形的發生,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應短於作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之兩年的時間,否則對債務人將明顯不利,也會對訴訟時效制度造成沖擊,導致合同關系極不穩定,這與法律平衡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公平理念及價值觀也是相違背的。

Ⅳ 民間借貸未約定債務期限該怎麼算擔保期限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Ⅳ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合理期限是多久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

Ⅵ 合同法上的合理期限一般為多長時間

沒啥准數,看你面臨的情況,抽象的說是正常人完成所要求行為要花費的時間。

Ⅶ 借條有效期的問題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限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作出過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催款單等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那麼也就說你的這個事如下操作
首先你要知道總共的訴訟時效期間只有20年 從你第一次催告其還款時起算
其次「別人的答案說是我主張過還錢起2年內有效」 這個說法是一般情形 因為沒有規定還款時間 你可以隨時叫對方還款 但是從第一次催款時起 訴訟時效為兩年 兩年內第二次催款仍不還的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相當於還有兩年的權利保護期間 但是總共的時間不能超過20年
再次你可以先和對方聯系 協商還款時間 如果不能協商的 你就直接叫他還錢 或給他聲明還款時間 如果沒有還款 你就每隔一段時間催款一次 經多次催款不還的 那就訴訟至法院解決

Ⅷ 借條的法律有效期限是多少

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

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

你的借條是已經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應當從2007年3月開始起算到2009年3月止,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建議你把借條拿去請他在借條上重新簽個名,並寫上現在的年月日。

這樣此借條的訴訟時效又從現在重新起算了。

(8)貸款人的催告的合理期限為擴展閱讀:

借條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

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

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