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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有期限欠買賣合同有用嗎

發布時間: 2021-11-07 04:55:19

㈠ 銀行貸款欠款追訴期是多久是永久還是有期限的

欠款法律追訴期也就是通常說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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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注意事項:

1、合理選擇貸款金額和期限:貸款金額的大小取決於根據個人的資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慮本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避免每期還款金額過高,壓力過大。

2、貸款期限通常貸款期限越長,利率就會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負擔就會更大。一般汽車貸款一般為3—5年,房屋貸款10—30年。現行短期貸款利率分為半年和一年兩個檔次,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

3、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8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2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追訴期

㈡ 二手房貸款未結清,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嗎或者有效期多長。

賣方已經有房產權,此時簽訂的賣房合同當然是有效的,沒有還清房貸,只是賣方和銀行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不影響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成立。

㈢ 銀行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不還嗎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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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㈣ 貸款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貸款年限不一樣,有影響嗎

沒有關系
先有房屋買賣合同,目的是規范雙方就房屋買賣成交,只針對買賣雙方和中介(如果有的話)的行為
之後憑房屋買賣合同等資料去簽訂貸款合同。
目的是取得按揭貸款以支付賣家剩餘的房款。
買家支付完房款並賣家房子過戶給買家後,
此合同完成使命,不對貸款產生法律約束。
貸款合同的雙方為買家和銀行,貸款年限也以此合同為准。

㈤ 借款人在信用社貸款,一年的期限.還不上就和銀行串通以貸還貸.這樣的貸款合同有效嗎

樓主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充足,不知道樓主是否簽署了相關的協議,擔保的性質是保證還是抵押擔保?根據以上信息,提供相關法律規定,僅供參考:
1.《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2.《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綜上,可知:
1.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與信貸員串通欺詐的,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2.如果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責任的話,銀行應當先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否則,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約定的是一般保證的話,銀行必須先向債權人討債,否則,保證人可以以此理由為抗辯。
但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或者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不知道是否約定了擔保的期限,如果沒有,則銀行應在還款期滿後六個月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4.擔保人一共有六人,是全部都是保證,還是有一部分設定了財產抵押呢?另外是否有約定每個人擔保的份額,如有,則按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份額的,則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即便是承擔了擔保責任,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㈥ 買賣合同貸款超期怎麼辦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逾期,如果當事人約定了貸款的利息的,則應當按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當事人未約定貸款利息的,則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逾期的當事人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㈦ 買房時對方欠銀行貸款但是沒有提前說明合同有效嗎

千萬不要,萬一你替他還了,他不過戶,你就錢財兩空了。
有貸 款不影響你們簽署買賣合同的,是兩個法律關系。
但,他收了你的定金,就有義務自行歸還貸 款,並解除抵 押,然後過戶給你。
這種業務,建議通過大的、有誠信的中介辦理。而且通過房管局的資金監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