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證抵押貸款最長期限、金額和利息是多少
房產證抵押貸款,坐標西安,最長能貸到10年,額度一般是房屋市場價值的8折以內,利息是4到6厘,具體看適合走哪家銀行或者機構。
B.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和額度一般是多少啊
9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貸款房屋總價的80%;9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貸到70%。貸款期限最大為30年,一般是15年到20年。利率1-5年期的6.93% ,6-30年的7.20% 。
按揭貸款就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可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即保證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辦妥抵押登記止)或採取抵押方式(即待房屋抵押登記後再放款),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用途只能是購房,且抵押物只能是所購住房。
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不限,可以是銀行接受的任何產權明晰的物品。如廠房、設備、住房、商房等。且用途不限,可以經商、中短期資金周轉,還可以循環使用貸款,再次支用手續便捷(如個人最高額抵押貸款)但不得違背國家的政策法規(不得用於吸毒、違法交易等)不得用於權益性投資(即不得使用貸款注冊公司、股票買賣、證券交易等)
C. 房產抵押有沒有期限
沒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過期但是債務沒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權。抵押狀態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自動解除,除非他清償了債務。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3)抵押登記期限和貸款期限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期限終止的情況
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D.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
E. 請問房產抵押貸款的期限有幾種
按貸款期限的長短,可以將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1)、短期貸期限在1年或者1年內(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為臨時貸款),其特點是期限短、風險小、利率高,通常以「放款」的方式發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對短期資金的需求。
2)、中期貸款期限都在1年以上(不含1年),五年以下(含5年),其特點是期限長、利率高、流動性差、風險大。
3)、長期貸款為5年以上(不含5年)貸款
F. 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區別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G.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