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❷ 個人經營貸款,已保證擔保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這句話出自哪個辦法的
這個個人經營貸款不在乎這一句話才初四是哪個辦法
❸ 打包貸款合同
http://www.ln.bank-of-china.com/gj/gj010.htm
中國工商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銀發[2002]299號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打包貸款業務的管理,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行信貸管理、公司業務和國際業務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打包貸款的審查與管理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打包貸款業務管理,切實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總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擁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法人實體。貸款人是指總行及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打包貸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項下的預期收匯款項作為還款來源,用於解決出口商裝船前,因支付收購款、組織生產、貨物運輸等資金需要而發放給出口商的短期貸款。
第四條 發放打包貸款應遵循「真實貿易背景、審核客戶資信、注重履約能力、加強風險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 申請打包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第五章 授權、授信與貸款限額管理
第十五條 打包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執行總行關於短期貸款單筆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打包貸款業務納入法人客戶統一授信制度管理,可專項核定打包貸款授信額度,當授信額度不足時,可與普通貸款、循環貸款、進口開證、銀行承兌匯票額度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 打包貸款納入短期貸款限額管理,各行應在總行下達的信貸限額計劃的總量內自行調整。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被視作違約: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前或雙方約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單;
(二)借款人擅自改變打包貸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其他反映生產經營情況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貸款擔保條件、效力發生變更;
(五)借款人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六)貸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各行應通過信貸管理系統對打包貸款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各行應按照總行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對借款人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經營狀況,並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
第七章 業務分工原則
第二十一條 打包貸款業務應由信貸管理部門、國際業務部門、公司業務部門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我行有關法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辦法,為借款人核定授信額度並監測額度的使用情況,負責對借款人資信及擔保情況的審查以及打包貸款制度的執行和操作管理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對開證行的資格、信用證的真實性及其條款進行審查,監控企業是否按時交單並及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保持聯系。
第二十四條 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的市場營銷工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審查以及貸款的發放、跟蹤和收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打包貸款借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採用我行短期貸款的統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1: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參考格式)
附件2: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附件1:
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
年 月 日
----------------------------------
| | |企業名稱、法定地址、| |
| 銀行通知號 | | | |
| | | 聯系人及電話 | |
|-------|--------------------|---|
|信用證編號 | | | |
|-------|------------------| | |
|信用證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證金額 | |信用證 | |筆| |
| | | | |貸| |
|(萬元外幣) | |期限 | |款| |
|-------|------|----|------|用| |
|申請貸款金額 | | | |途| |
| | |貸款期限| | | |
|(萬元人民幣)|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證正本向你行(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申請上述|
|金額、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貸款,保證該信用證項下單據向你行議付。請予|
|審核、批准。 |
| 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
| 簽字及申請企業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業務部門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
|銀|國際業務部門意見: |
|行| |
|審|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貸管理部門意見: |
|見|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長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
|開證行名稱: |
|------------------------|
|信用證號: |
|------------------------|
|幣種金額: |
|------------------------|
|信用證受益人: |
|------------------------|
|開|國別、地區: |
|證|----------------------|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額度: |
|資|----------------------|
|信| |
|情|其他: |
|況| |
|------------------------|
|信用證有效期限及地點: |
|------------------------|
|信用證條款審查: |
|□限制議付: |
|□進口商或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商品檢驗證書: |
|□無商品檢驗證書條款: |
|□非物權運輸單據: |
|□非全套海運提單: |
|□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
|□索匯路線迂迴: |
|□其他: |
|------------------------|
|國際業務部門審核意見: |
| |
| |
|------------------------|
|備註: |
| |
| |
--------------------------
❹ 社團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
五年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第九條 社團貸款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引年。
社團貸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如貸款期限超過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❺ 打包放款的期限
1.期限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的15天,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2.展期: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信用證有效期時,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時間將單據交到銀行那裡,出口商應在貸款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
3.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展期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❻ 貸款合同中限制性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❼ 打包貸款報告怎麼寫
中國工商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銀發[2002]299號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打包貸款業務的管理,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行信貸管理、公司業務和國際業務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打包貸款的審查與管理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打包貸款業務管理,切實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總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擁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法人實體。貸款人是指總行及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打包貸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項下的預期收匯款項作為還款來源,用於解決出口商裝船前,因支付收購款、組織生產、貨物運輸等資金需要而發放給出口商的短期貸款。
第四條 發放打包貸款應遵循「真實貿易背景、審核客戶資信、注重履約能力、加強風險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 申請打包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第五章 授權、授信與貸款限額管理
第十五條 打包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執行總行關於短期貸款單筆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打包貸款業務納入法人客戶統一授信制度管理,可專項核定打包貸款授信額度,當授信額度不足時,可與普通貸款、循環貸款、進口開證、銀行承兌匯票額度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 打包貸款納入短期貸款限額管理,各行應在總行下達的信貸限額計劃的總量內自行調整。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被視作違約: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前或雙方約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單;
(二)借款人擅自改變打包貸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其他反映生產經營情況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貸款擔保條件、效力發生變更;
(五)借款人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六)貸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各行應通過信貸管理系統對打包貸款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各行應按照總行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對借款人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經營狀況,並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
第七章 業務分工原則
第二十一條 打包貸款業務應由信貸管理部門、國際業務部門、公司業務部門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我行有關法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辦法,為借款人核定授信額度並監測額度的使用情況,負責對借款人資信及擔保情況的審查以及打包貸款制度的執行和操作管理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對開證行的資格、信用證的真實性及其條款進行審查,監控企業是否按時交單並及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保持聯系。
第二十四條 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的市場營銷工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審查以及貸款的發放、跟蹤和收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打包貸款借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採用我行短期貸款的統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1: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參考格式)
附件2: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附件1:
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
年 月 日
----------------------------------
| | |企業名稱、法定地址、| |
| 銀行通知號 | | | |
| | | 聯系人及電話 | |
|-------|--------------------|---|
|信用證編號 | | | |
|-------|------------------| | |
|信用證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證金額 | |信用證 | |筆| |
| | | | |貸| |
|(萬元外幣) | |期限 | |款| |
|-------|------|----|------|用| |
|申請貸款金額 | | | |途| |
| | |貸款期限| | | |
|(萬元人民幣)|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證正本向你行(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申請上述|
|金額、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貸款,保證該信用證項下單據向你行議付。請予|
|審核、批准。 |
| 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
| 簽字及申請企業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業務部門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
|銀|國際業務部門意見: |
|行| |
|審|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貸管理部門意見: |
|見|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長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
|開證行名稱: |
|------------------------|
|信用證號: |
|------------------------|
|幣種金額: |
|------------------------|
|信用證受益人: |
|------------------------|
|開|國別、地區: |
|證|----------------------|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額度: |
|資|----------------------|
|信| |
|情|其他: |
|況| |
|------------------------|
|信用證有效期限及地點: |
|------------------------|
|信用證條款審查: |
|□限制議付: |
|□進口商或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商品檢驗證書: |
|□無商品檢驗證書條款: |
|□非物權運輸單據: |
|□非全套海運提單: |
|□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
|□索匯路線迂迴: |
|□其他: |
|------------------------|
|國際業務部門審核意見: |
| |
| |
|------------------------|
|備註: |
| |
| |
❽ 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❾ 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且不得展期是什麼意思
1、融資融券期限就是對融資融券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時間限制;
2、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就是你從證券公司融資買入股票或者融券賣出股票後6個月必須平倉;
3、不得展期就是到了6個月後必須平倉。
(9)打包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擴展閱讀: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❿ 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求解答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