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合同可以收違約金嗎
個人借款可以簽違約金。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貳』 銀行貸款借據期限能否超過合同期限
銀行貸款借據期限不能超過合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6條、借款人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當事人對於償還借款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借款人隨時可以償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之內償還。
綜上所述,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於償還借款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61條所要求的,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按照交易習慣或合同的有關條款亦不能確定的。
債權人隨時可以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的期限之內償還
補充回答:
關於借條所載明的利息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具體意見》6條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否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叄』 銀行貸款審批一直不下來.已經過了合同規定的過戶時間賣方可以終止合同嗎
如果合同約定明確,且無買方另選擇自有資金補齊全款的約定,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不過之前最好找買方說清楚,如果有中介,找中介三方一起協商解除合同。
『肆』 如果還款已經超過貸款的金額!能提前終止合同嗎
如果你並沒有提前還款,只是根據已還款累計額超過當初的貸款額,就想中止,那是不行的。
誰都知道,每期的月供由本金和利息兩部分組成,單算你每月的本金部分,其實並沒有完成;
如果你單方面終止合同,不再續款,可能構成違約,不但所欠的錢不會少,還要交納違約金。
『伍』 貸款合同簽訂了可以取消嗎
可以取消,需按照合同內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總結:簽訂合同之後按照和銀行簽訂的合同協議執行。
備註:銀行都會有違約金,各家銀行都不一樣。
『陸』 貸款合同簽了,我不想貸了款了,算違約嗎
算違約,如果有違約條款,需要參照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違約條款,參照實際損失,如果沒有實際損失的,可以不承擔實際的責任
『柒』 房屋買賣合同超過約定時間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算違約嗎
算違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捌』 銀行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不還嗎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8)貸款超過合同期限可以毀約嗎擴展閱讀: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