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不同,有何影響
這兩個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一般指債權發生期,即受該抵押合同之抵押權覆蓋的債權的最後發生期限。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是指單筆貸款的具體起訖日。只要貸款合同的債權起日(應指實際發生的起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的債權期間內(債權發生期),則都受抵押權保護。
B. 銀行貸款展期與最高額抵押擔保問題
貸款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的,視為變更抵押合同,抵押權按展期合同確定抵押期限。 貸款展期未經擔保人同意的,貸款展期對擔保人無效。擔保人只承擔原貸款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原抵押擔保合同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C. 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後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效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
《擔保法》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D. 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能否超過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到期日期
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是指出借的時間而不是借款期限,你把兩者混同了。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間發生的最高額以內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即使是1月5日才出借的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
E. 最高額抵押貸款期限三年,第一年全部還清,第二年還可以不到房產登記
還清之後,解除抵押後,可以接著抵押貸。
F. 最長貸款期限幾年
請問申請縮短借款期限應具備哪些條件?
1、在借款人正常還款1年以後,可辦理部分提前還款,且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上月還款額的六倍。
2、申請縮短後的借款期限不得小於按其變更申請日時的還款能力計算得出的最小可貸年限。
請問申請延長借款期限應具備哪些條件?
1、借款人必須是由於重大變故等原因,引起經濟困難影響償還能力,並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延長後的總借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5年,一手房最長不得超過30年,二手房最長不得超過住房房齡對應的最高貸款期限。
3、申請延長後的總貸款期限不得大於按其變更申請日時的年還款能力計算得出的最大可貸年限。
請問變更借款期限應提供哪些材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1份)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2、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最後一期的還款對帳單。
4、若為縮短借款期限憑證;須提供相應的提前還款憑證;若為延長借款期限客戶,因工作發生重大變故需延長借款期限的,須提供工作單位(勞資或人身部門)或民族部門、街道出示的相關證明,因重大疾病需延長借款期限的,應提供市或區級醫院出具的證明。
結語
在借款期內,申請人申請借款期限變更只限一次。
G. 最高額抵押登記期限跟一般抵押有什麼不同
最高額抵押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它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是: (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例: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范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一個「最高債權額限度」。例: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范圍一開始就是確定的。由此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