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審批期限
沒希望了
『貳』 求一套完整的經濟糾紛官司及證據
借款糾紛判決實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2)皖民二初字第2號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住所地合肥市壽春路211號。
負責人金廣,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春瑞,該辦事處職員。
委託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陽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慶雲,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胡濤,該公司清資辦副主任。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以下簡稱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醫葯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張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紅生、楊華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委託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稱,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先後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償還。2000年4月20日,中國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嗣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經多次催索,淮南醫葯公司未能償還欠款本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債權轉讓協議書,證明淮南醫葯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債權轉讓程序合法有效。
證據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向淮南醫葯公司發放了上述9筆貸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證據三:利息計算清單,證明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證據四:淮南醫葯公司企業登記材料,證明淮南醫葯公司為合法存在的獨立法人。
證據五: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的企業登記材料,證明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全資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答辯稱,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有誤,至今沒有還款的原因,系其資金困難無力償還巨額欠款。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證明截止2000年9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9150000元,利息654988.66元。該款項與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
證據二:2001年1月17日,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淮南醫葯公司簽訂的歸還債務協議書,證明雙方為該債務的處理達成了解決協議。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一的本金數額、證據三的利息計算表示異議。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上欠款數額與原告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是因為被告在收到該到期債務通知後償還了部分款項,從而導致原告訴請的標的計算錯誤。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原告現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歸還債務協議書只能說明雙方雖然達成過協議,但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因而不影響原告的起訴。被告對原告上述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但對其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
本院經審理,根據原告證據一、二,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先後共簽訂9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928萬元,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亦向被告發放了2928萬元的貸款。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意見,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
根據原告證據三並經本院核實,確認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根據原告證據四,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系依法登記注冊的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其注冊號為340400101625.根據原告證據五,可以認定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均是原件,且為原始證據,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因被告對原告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雖對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但被告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訴訟過程中,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分別於2002年3月4日、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10000000元的投資權益及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所有的2000000元車輛予以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分別於2002年3月6日、3月29日對上述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簽訂的9份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備,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因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後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故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2000年4月20日,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三方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該協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向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28253411.28元無異議,但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因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況且,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故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償還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貸款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之後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81279.51元、財產保全費30260元,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崇文支行前門分理處,賬號: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分戶8010359-11);並於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述賬戶預交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本院不予退還,該費用執行中一並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 坤
代理審判員 楊 華
代理審判員 張紅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
書 記 員 陳海鋒(代)
點評:安徽高院能夠熟練、准確地遵循製作民商事裁判文書的規范要求,較為恰當地把握具體個案審理中的不同情況,因而整個裁判文書能夠體現出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其製作是具體完整的。本案屬典型的涉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本息計算數額的不同認識,對於欠款的基本事實並無大的爭議。安徽高院能夠抓住重點問題引導當事人展開質證、論證,並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作出最終認定。實際上在質證部分引用被告的訴訟請求,即對「本金無爭議,但對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已經說明本案無繼續質證之必要,應由法院作出認定。
在法院查明事實部分,簡明扼要地介紹了當事人之間所發生之案件事實,尤其提到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並採取了相應保全措施,以上對於事實的概括是合理的。
在本院認為部分,能夠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雙方主體資格情況,對合同、債權轉讓效力作出相應認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借款本金、利息的數額作出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有關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是正確、合法的。
本判決書製作不足之處與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於:1.對於證據的羅列和質證過程略顯鬆散,段落層次過多,以致主次、輕重不太容易區分。正確做法應是:對於無爭議的借款合同、營業執照等不宜作為證據羅列,可在事實部分直接敘述;僅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加以質證並闡述。對於爭議比較集中的案件,應將證據盡可能地予以歸納、提煉,往往可用一兩句話說的,沒有必要逐一列舉或長篇大論。即使需要重點闡述的觀點,也應緊密結合當事人爭議焦點,以及案件基本事實,不能原告稱、被告稱、原告又稱、被告又稱之類,只要是各方當事人已充分發表了意見的,即應歸納為各方最終觀點,為法院的論證作鋪墊。2.關於利息計算上的爭議,直到判決主文下達,亦未交代是按何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數額。既然被告不服的主要之處在於利息計算,法院就有責任和義務將該問題闡述清楚,包括核算利息的標准、方法,即使不在判決書中寫明,亦應在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明確計算的方法、標准、期間等。3.所收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是按照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計算得出,還是按照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作出,亦未作交代。4.淮南醫葯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非本案爭議要點,似無在此加以質證、論證的必要,更無必要在判決書中佔用300字的篇幅加以解釋。5.關於當事人的稱謂,判決書中有時稱當事人的簡稱,有時稱原告、被告,有時又稱原告XXX、被告XXX,顯得不規范,要麼都用XXX,要麼都用原告、被告;如果當事人較多時,應用XXX,以示區分。
『叄』 企業貸款 審查哪些
1.貸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范圍的直接用途有:合理進貨支付貨款;承付應付票據;經銀行批準的預付貨款;各專項貸款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符合規定的用途。
2.企業近期經營狀況。主要包括物資購、耗、存及產品供、產、銷狀況,流動資金佔用水平及結構狀況;信譽狀況;經濟效益狀況等。
3.企業挖潛計劃、流動資金周轉加速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的執行情況。
4.企業發展前景。指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企業發展方向,產品結構、壽命周期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實際工作能力,經營決策水平及開拓、創新能力。
5.企業負債能力。主要指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實有額及流動資產負債狀況,一般可用自有流動資金佔全部流動資金比例和企業流動資產負債率兩項指標分析。
『肆』 在對公貸款里,融資期限、授信期限、貸款期限。分別是什麼意思
融資期限是指企業擁有融入資金使用權的期限。
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的授信,中長期則是一年以上的授信.
貸款期限是指貸款人將貸款貸給借款人後到貸款收回時這一段時間的期限。它是借款人對貸款的實際使用期限。
貸款期限的劃分
按貸款期限的長短,可以將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1)、短期貸期限在1年或者1年內,其特點是期限短、風險小、利率低,通常以「放款」的方式發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對短期資金的需求。
2)、中長貸款期限都在1年以上,其特點是期限長、利率高、流動性差、風險大。
貸款期限的意義
一是貸款人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可以科學合理地安排貸款,使信貸資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都能得到保證。
二是借款人可以根據借款的期限申請貸款,在期限內用好貸款,爭取獲得最大效益。
三是貸款期限與利息支付緊密相聯,可以使借款人更仔細地核算借款成本,減少不必要的占款時間。也可以使貸款人合理分配貸款額度,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
『伍』 企業貸款要審查的資料有哪些
企業貸款會審查哪幾個方面?企業貸款在對應的貸款機構申請之後,這些機構發放貸款可不是隨意就能發放的,肯定要對所申請貸款的企業的具體情形作出具體的分析和視察,在人為各方面都適合貸款給的時候,才能對這樣的企業實行貸款,那麼,當貸款機構到企業中進行視察的時候,一般都從哪些方面進行視察呢?
1、企業必須經當地工商部門准和,並已登記注冊;
2、有固定經營場所;對貸款的企業肯定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在這個場所中是否有貸款所提出來的相對的規模。
3、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向銀行提供企業經營情況表、統計報表;
5、經營項目符合國家規定;
6、貸款用途合法 且在國家允許的政策范圍;
7、企業在運營期間無不良記錄;
8、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審查要素。
企業貸款會審查的方面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到現場之後進行的一種實地視察工作,只有這樣的實地視察才能使得自己的銀行貸款真正的發揮到失效而不至於出現死帳的現象。
『陸』 貸款合規審查的重點是什麼
1、貸款主體是否合規。包括:貸款主體是否是合法擁有獨立民事責任的主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是否年檢;股東結構是否合法,出具借款的決議是否與公司章程約定一致;營業范圍與貸款用途是否一致,貸款用途是否超出營業范圍,對於需要行業資質的是否取得相應資質。
2、貸款用途是否合規。包括:貸款用途是否用於銀監會及各各法律規定禁止、限制的范圍,是否與國家政策相符,是否與本行的信貸投向相符;若是項目貸款是否取得相應的立項(備案)、可研、環評、四證等手續。
3、貸款資料是否合規。包括:所有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資料是否相互應證銜接,有無偽造資料騙取信貸的。
3、貸款額度是否合規。通過相關測算是否超出貸款資料需求,貸款比例與自籌資金比例是否合規。
4、貸款期限是否合規。
5、貸款利率是否合規。
『柒』 借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應怎樣確定說明具體原因法律規定
借款合同與實際放款日經常不同,這很正常。實務中是借據為准,一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都有這樣的表述。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也是以借據為准,因為合同是諾成的,而借據代表著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履行為准。
『捌』 企業貸款期限該怎麼選擇
不同銀行有不同的一個年限
有先息後本 ;意思就是前期只要支付利息,後期還上本金,這種的話就比較好點
還有等本等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