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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合同未約定期限

發布時間: 2021-11-27 21:16:36

㈠ 借款沒有約定時間和利息的法院怎麼辦

1、出具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可隨時向對方張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借款人向對方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據未約定利息,那隻能按0利息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1)貸款合同未約定期限擴展閱讀

案例:

男子通過小額放貸公司借款1.5萬元,還款時卻否認有利息,無奈之下,小額放貸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漢台男子張某向法院訴稱,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錢向自己借款,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3%,自己通過銀行向李某匯款1.5萬元。

其後,雖經多次催收,但李某未歸還借款本息。張某訴請:判令李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並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償還清結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計算。

而借款人李某辯稱,他收到張某借款1.5萬元屬實,但未約定利息,應為無息借款,他願意歸還借款。

審理中,原告張某陳述當時李某人在西安,通過電話聯系借款,並口頭約定利息,當時無法簽訂書面合同。自己系小貸公司人員,不可能無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堅決否認約定利息,雙方對此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漢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借原告張某現金1.5萬元事實清楚,被告李某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該筆借款是否約定利息是本案的焦點。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之間既非親屬關系,也非朋友關系,系通過小貸公司建立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辯稱借款未約定利息與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符,但原告又無證據證明,導致原、被告產生爭議雙方均有不當,為此,為體現公平原則,酌情按年利率6%計算。

漢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限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計算至履行清結止);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㈡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怎麼辦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由雙方補充協議。若不能補充確認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仍然不能確認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㈢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應該怎麼辦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但還是需要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准備時間。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可隨時履行義務,但不能超過我國《民法典》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㈣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

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必須要有真實的借貸關系發生為基礎。借款合同上有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期限到期後的三年內有效;假若借款合同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就從借款實際發生之日起20年內有效,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催討債務。·
如果要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話,原告除了提供人《借款合同》之外,還應當同時出示借款借條、銀行的轉賬回單、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的憑據、或與借款金額日期對應的現金取款憑證等,這樣原告的證據鏈才更真實、完整,更有於法庭的審理、支持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