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抵押期限比房貸期限長怎麼回事
抵押期限比房貸期限長2年不要緊的。銀行有2年追溯期,你還清貸款後可以拿銀行證明辦理抵押注銷。
『貳』 郵政儲蓄銀行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是幾年
授信額度有效期最長可以達到5年,單筆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抵押貸款,是指該行向自然人發放的,用於購置住房的人民幣貸款。此貸款的品種分為個人二手住房貸款和個人一手住房貸款。
該貸款的適用對象須為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
1. 18-60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穩定的職業與收入,信用記錄良好。
此貸款的單筆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詳情請垂詢當地分支機構;貸款成數最高為抵押品估價的80%。 貸款期限最長30年,且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能超過65年,但優質客戶可延長至70年。
還款方式可採取等額本息,即每月還款本息保持不變;也可以採取等額本金,使每月還款本金保持不變;階段性等額本息方式,寬限期(最長1年)內按月償還利息,寬限期之後按月償還本息,每月還款本息保持不變;階段性等額本金方式,寬限期(最長1年)內按月償還利息,寬限期之後按月償還本息,每月還款本金保持不變;
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
此貸款的擔保方式為以借款申請人購買的、房齡不超過當地郵儲銀行規定年限、且能夠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住房作為擔保;借款申請人要求在抵押登記之前提前發放貸款的,應由我行認可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證擔保。最快2個工作日出具審批意見。
如欲申請,借款人須攜以下資料赴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進行辦理:
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職業與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首付款證明、郵儲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摺);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根據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貸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叄』 擔保合同中擔保期限如何確定,擔保期限必須大於借款期限是嗎
擔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的地位是主次合同關系。擔保合同的期限應該大於等於主債權合同。
『肆』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
『伍』 貸款和擔保人和期限的問題!
貸款到期,銀行會向擔保人討貸款。擔保人有配合銀行催貸的義務。如貸款人不還貸。銀行就會向擔保人討貸。銀行貸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陸』 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怎麼定義的,有什麼聯系嗎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後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均可實現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柒』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捌』 貸款期限與抵押期限有不同嗎
貸款期限是根據具體您辦理貸款的情況確定的:
採用單筆方式的,貸款期限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含);
②貸款期限加抵押房產房齡原則上不超過40年。
採用循環授信方式的,貸款期限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授信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授信期限加抵押房產房齡原則上不超過40年;
②授信項下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含)。
『玖』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規定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無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應當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了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9)抵押擔保期限等同於貸款期限擴展閱讀
案例:
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徐某對被告張某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罰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張某與原告安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屬的某農村信用社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罰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別與安鄉縣某農村信用社簽訂連帶償債責任保證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均為願意為張某所借貸款10萬元向原告提供連帶償還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主債權本金、主債權利息(含罰息)及實現主債權償還的一切費用(含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期間為直至此戶此筆貸款全部償清本息為止。
隨後,安鄉縣某農村信用社向張某發放貸款10萬元。貸款到期後,張某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張某尚欠貸款本金10萬元,利息及罰息3萬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連帶償債責任保證書的約定代為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合同義務後,在借款人張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擔保人應按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保證書中約定擔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證期間為此戶此筆貸款全部償清本息為止,但並沒有明確承擔擔保責任的具體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該案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期為2014年5月7日,至起訴時並沒有超過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保證期間約定不明 法院依法認定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