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貸款期已過兩年,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可否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但從你的問題表述,尚不好確定。如果你所謂的"擔保貸款期已過兩年"僅僅是從貸款發放開始計算的話,那一般來說,擔保人應肯定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2. 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是什麼意思
擔保合同
貸款人(以下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借款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聯系方式: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聯系方式:
保證人(如丙方為自然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現住地址:
聯系方式:
為保證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乙方依約歸還借款本息並全面履行義務,根據乙方請求,並徵得甲方同意,丙方願意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義務。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保證人陳述與保證
1、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保證人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義務,具有充分的代償債務能力。
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意思表示真實。
3、如因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義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丙方無條件全面履行代償義務。
第二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依據主合同發放給乙方的貸款,貸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為;自年月日
起年月日止;如有變更,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保證范圍
本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和所有應付甲方的費用。
第六條保證期間
1、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借款開始日至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止。
2、如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則為最後一批借款到期日次日起滿兩年止。
第七條保證人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權要求甲方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甲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丙方有義務及時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並及時履行義務。
3、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2)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發生變更、股權變動;
(3)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發生上述(1)、(2)條情形的,保證人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其他情形的,應在事後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4、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分立、合並等事件時,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實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5、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等可能加重丙方保證義務之外的,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准許乙方轉讓債務的,應徵得丙方同意。
7、在本合同保證期限內,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明顯超出其實際擔保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八條保證人代償
1、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甲方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的,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催告後五日內,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代償義務。
2、主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的,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催告後十日內,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代償義務。
3、非因甲方過錯造成主合同或本合同無效、終止,均不能免除丙方的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催告後十日內償付甲方。
4、丙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五條保證范圍規定,全面履行保證責任,代償甲方所有未受清償的貸款本金利息及全部損失、費用。
5、丙方代乙方清償後,有權向乙方追償。
6、被保證主債權,還有物的擔保時,丙方對全部主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其保證責任不受物的擔保的影響。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期代償到期債務的,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清償債務總額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計向甲方交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經各方蓋章後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丙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須經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乙方為法人時簽署此欄:乙方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乙方(蓋章):借款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類型及號碼: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配偶(簽字):
證件類型及號碼:
丙方為法人時簽署此欄:丙方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丙方(蓋章):保證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類型及號碼: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配偶(簽字):
證件類型及號碼: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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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是什麼意思
民間借款擔保合同【一】
借款人:
擔保人:
貸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用於且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准,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年/月)利率為。(借款人到期未歸還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條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利率)
第五條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為: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的違約金。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淮北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各方選擇以下第種約定為本合同的生效條件:
(1)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2、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簽字或蓋章):年月-4-日
借款合同【二】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並由丙方進行保證擔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為維護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個月,自乙方實際放款日起算。
第三條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不得用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得用於任何國家法律、
法規、及國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項目或未經依法批準的項目。
第四條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為月利率百分之______(小寫:____%);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
利息從甲方實際借款日起算,按實際借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
利息計算公式: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日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個月30天,換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3、結息方式
□按借款月結息和付息,以實際放款日的對應日為結息日付息日,當月沒有對應日的,則當月最後一日為結息日付息日。
□
按自然月結息和付息,每月的最後一天為結息日和付息日。若出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出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甲方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若甲方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歸還借款罰息利率
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借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2)若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出借款,就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出借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挪用借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3)對同一筆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4)對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應付未付利息)×實際天數×日罰息利率。
第五條借款條件
甲方向乙方請求本合同項下借款,須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資料,自然人個人借款提供1——5、13約定的資料;企業借款提供1、5—13約定的資料:
1、向乙方提交個人/企業信用借款申請表;
2、甲方最新的身份證明、婚姻狀況和收入證明;
3、有信用卡的,出具最近六個月來的信用卡賬單、還款記錄;
4、擬將借款轉入的甲方個人賬戶信息;
5、借款用途證明材料,如購買商品的發票,購銷合同、協議或甲方保證並說明其合法用途的聲明等;
6、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已生效並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7、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預留與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借款人文件、單據、印鑒、人員名單、簽字樣本,並填妥有關憑證;
8、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開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賬戶;
9、於提款前【】個工作日,向出借人提交書面提款申請及有關借款用途證明文件,辦理相關提款手續;
10、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11、借款人未違反本合同之約定;
12、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13、借款人應當提供自己現有資產狀況證明,並有其本人及直系親屬簽字認可。
第六條借款的發放
乙方在同意甲方借款申請後,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精確
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內。
由於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取得該借款,出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還款
借款到期後,甲方將本金利息劃入乙方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精確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項下借款以:
□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
按本合同第四條確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歸還本金及利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
元_____角_____分,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按每月償還利息,到期還本還款方式償還:
按本合同第四條確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歸還利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寫:_________
元;
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歸還本金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
_____分,小寫:_________元。
□按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和利息還款方式償還:
按本合同第四條確定借款月利率,甲方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歸還本金及利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
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寫: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萬元,利息_____萬元。
2、按月償還借款的,甲方應自發放借款後第二個月開始按月還款。
還款期共計______期,按月還款的,每月的______日為還款日。如借款日與還款日不對應,首期、末期還款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甲方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1、提前還款金額應足額清償;
2、甲方提前____
日向乙方提出書面請求,並經乙方確認。對提前還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利息。經乙方同意提前還款,除計收正常利息外,乙方有權按借款總額的3%計收損失補償金。
第九條保證
1、保證人聲明:保證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准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為主債務人提供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2、保證人丙方對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甲方沒有按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清償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乙方《催還到(逾)期借款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3、保證擔保的范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保證期限:本合同項下保證期間為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
之日起兩年;若主債務為分期履行的,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5、保證期間,丙方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它足以影響保證能力的變故,丙方應提前
60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保證責任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丙方在30日之內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6、保證期間,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7、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丙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和其他費用,丙方均須承擔責任。
第十條違約事件及其處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或視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向乙方提供虛假資料、文件、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資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
(2)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3)未按約定方式支用借款資金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4)發生乙方認為可能影響甲方的經濟狀況或履約能力的事件,要求甲方提供擔保、保證人,甲方拒絕;
(5)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宣布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對於尚未發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甲方與乙方的其他業務;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7)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出借人行使上述正當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證
本合同可辦理公證;本合同簽訂後____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和乙方到公證機關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還款義務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費等)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債權人因向借款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而支出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整體轉讓給其他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甲方、丙方對此表示認可,丙方在原保證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其保證責任,乙方按照本合同載明甲方的任一聯系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即可;
承接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第三方有權代替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第三方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三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三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送達方式:信函、快遞、報刊、媒體、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乙方將文書送達到甲方、丙方確認的地址即視為送達。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於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6、本合同發生爭議由谷城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三方簽署(法人須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由乙方支付出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丙方聲明:本合同內容經與本人協商並經乙方充分告知、說明,本人已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內容。
備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確定的書面文書送達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人確定的書面文書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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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5. 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沒有超過有效期,催款函已經在有效期內發出,而且本身催款函就是一種法律有效的文件,從時間上看,你的事情是在連帶責任保證和擔保期限內發生的事情,在處理過程中超過有效期,因此你還是要承擔。
6.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求詳解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承擔責任者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6)保證擔保貸款期限屆滿日後兩年擴展閱讀:
與一般保證的異同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
當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或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由於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於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
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據擔保法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7. 被擔保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什麼意思
就是差不多
如果借條只有借款日期而沒有還款日期的話, 那就是借款日期之後的兩年。
如果借條有還款日期的話, 還款日期之後的兩年 。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我不是律師。)
不過從網路上搜的 是這樣說的。
8. 保證人保證期間,是自借款之日起算起為兩年還是自債務屆滿之日起兩年,何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
保證期間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未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責任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責任免除
9.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9)保證擔保貸款期限屆滿日後兩年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