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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借新還舊貸款期限6

發布時間: 2021-12-05 12:01:40

A. 銀監會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

銀監會沒有這樣的規定。原來人民銀行有這個規定: •
企業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貸款擔保仍然有效。


屬於流動資金的周轉性貸款。█需要提醒的是;銀監會2010年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上述規定已廢止。

B. 銀行借新還舊貸款要滿足哪些條件

需要條件如下:

1、根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2、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3、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2)借新還舊貸款期限6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按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認定工作和貸款質量的真實性進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應不定期地對商業銀行制定的不良貸款認定政策進行評估,並對商業銀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貸款質量的真實程度進行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量及各地區的增減變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對商業銀行監管評價的重要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商業銀行反饋,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措施進行整改,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整改情況。

C. 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原則是什麼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原則是:
(一)通過貸款借新還舊,可收回部分貸款本金或利息,且貸款擔保效力不低於原擔保
(二)貸款借新還舊後有利於貸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實還款計劃,通過貸款借新還舊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貸款轉化為擔保貸款,或進一步增強擔保的可靠性;
(三)貸款借新還舊後擔保、抵質押權不會喪失或削弱,而通過其他方式處臵將導致貸款擔保或優先受償權喪失;
(四)變更借款人後貸款風險明顯降低;
(五)其他通過貸款借新還舊可以降低貸款風險的情況。
第六條 對上述情形需要辦理貸款借新還舊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重點扶持的行業;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且未發生實質性的、不可逆轉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三)借款人經營穩定,經營性現金流足以作為還款來源;
(四)在原貸款期限內未發生惡意拖欠利息、挪用貸款等情況;
(五)加強擔保措施,貸款擔保效力不低於原擔保。

D. 貸款借新還舊期限是多久,到期擔保人可以拒保嗎

到期擔保人,當然可以拒保。

E.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是我國最新出台的一項重要的管理辦法文件,有利於銀行收貸的進行,以及債券債務的明確,那麼對於貸款的人來說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進行新還舊貸款,那麼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貸款人的條件是什麼?它具有什麼重大的作用?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
銀監會規定的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借新還舊貸款是否違法?
「借新還舊」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的。
那麼一般而言,合同有效應該具備的以下四個要件有: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第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四,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的作用是什麼?
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但借新還舊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信用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有借有還」的信用觀念進一步弱化;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狀況,推遲了信貸風險的暴露時間,沉澱並累積了信貸風險;在辦理新貸款的手續上,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具體來說就是借款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還不錯可以負擔起還款
壓力的,貸款的辦理是有效的,以及貸款的屬性屬於周轉性的貸款,那麼就能夠滿足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的條件,進行貸款,這時候需要注意不能將貸款的錢財進行非法交易,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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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關於還舊借新貸款的問題。

1.一樓的可能明白問題的內容,但是和樓主一樣連貸款名詞都沒說准。
樓主是一筆商業銀行的公司貸款,該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稱為借新還舊。
2.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
3.你想先還清貸款,再向銀行申請貸款,則是一筆新的貸款申請發放過程。當然不能算你所說的「還舊借新」。
4.為什麼會有這類借新還舊貸款呢?借新還舊主要作為商業銀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貸款余額、重新落實擔保手續的方式,規避不良貸款風險,延緩貸款歸還期限(類似貸款展期)的一種措施。

G. 借新還舊期限可否超過原貸款期限

你即使借新還舊。期限也不能超過原來的貸款期限。你原來的貸款就沒有還。這種情況下銀行也不會再貸給你款的。

H. 辦理貸款借新還舊的4個條件

有三個條件:

1、根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2、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3、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8)借新還舊貸款期限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7月27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試行),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中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長期以來,中國專業銀行信貸資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經營,不良貸款在專業銀行貸款中已經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不良貸款問題不僅嚴重製約著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而且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隱患,已到了非解決不可而又很難解決的地步。分析不良貸款的成因對促進中國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I. 銀行借新還舊的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借新還舊」

1、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早在1997年《關於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320號):「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

2、《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二、「借新還舊」實務中如何識別

1、狹義觀點認為:借新還舊(以貸還貸)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文義含義進行識別,必須是原貸款主體的以貸還貸行為,否則違反法律規定假設條件,不能認定為屬於借新還舊。

2、廣義觀點認為:借新還舊(以貸還貸)應當廣義理解,舊貸借款人辦理新貸款償還本身舊貸、新貸用於償還新貸借款人關聯公司舊貸、債務人將貸款轉給保證人償還舊貸等其他形式債權以新貸償還的情況亦屬於以貸還貸,並認為借新還舊規則可以參照適用在其他擔保形式上。

筆者贊同廣義觀點,主要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立法目的是免除不知情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而條文中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只是該法律規范的假設條件。法律規范的條件是以最典型的形態為表現的,因為民事法律行為包羅萬象不可能窮盡,應當從實質法律後果來判斷是否使用貸款償還貸款的情況,並以此衡量是否對擔保人利益存在損害。

(2)近年最高院部分案例對於借新還舊(以貸還貸)進行擴大理解,側重於對擔保人的利益的保護,詳見如下案例:

①新貸用於償還新貸借款人關聯公司舊貸適用借新還舊規則——湖州市八里店鎮資產經營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湖州市升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提審案。

法院認為:銀行與實業公司、製品公司配合共同實施的案涉行為性質系「以貸還貸」,目的是使製品公司已無法償還的到期債務通過以貸還貸,由新貸的擔保人償還,最終變成可實現的債權。但實業公司無償劃款給製品公司由其還債的行為非單純和獨立的民事關系,而是三方為了完成以貸還貸目的的整個行為過程中一個環節。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以貸還貸行為無限制性規定,銀行與實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但以貸還貸不僅涉及主合同效力問題,更多的是影響到以貸還貸的擔保合同的效力。由於以貸還貸使原來無擔保或他人擔保債權變成有擔保債權,使「死賬」變成了可實現債權,但本案中存在主合同當事人惡意將債務風險轉移給原來未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情形,故擔保合同不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鋼管廠的擔保責任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