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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合同約定抵押期限

發布時間: 2021-12-12 02:41:19

① 主合同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期限,擔保抵押合同約定了擔保期限的,借款期限如何確定

你好,借款協議如未約定還款期,則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但應當給予債務人合理必要的准備期,准備期可在主張還款時一並向債務人提出,如擔保期限早於准備期到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擔保期遲於准備期到期的,按約定擔保期履行!

② 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怎麼定義的,有什麼聯系嗎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後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均可實現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③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規定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無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應當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了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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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徐某對被告張某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罰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張某與原告安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屬的某農村信用社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罰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別與安鄉縣某農村信用社簽訂連帶償債責任保證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均為願意為張某所借貸款10萬元向原告提供連帶償還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主債權本金、主債權利息(含罰息)及實現主債權償還的一切費用(含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期間為直至此戶此筆貸款全部償清本息為止。

隨後,安鄉縣某農村信用社向張某發放貸款10萬元。貸款到期後,張某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張某尚欠貸款本金10萬元,利息及罰息3萬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連帶償債責任保證書的約定代為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合同義務後,在借款人張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擔保人應按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保證書中約定擔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證期間為此戶此筆貸款全部償清本息為止,但並沒有明確承擔擔保責任的具體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該案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期為2014年5月7日,至起訴時並沒有超過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保證期間約定不明 法院依法認定兩年

④ 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能否超過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到期日期

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是指出借的時間而不是借款期限,你把兩者混同了。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間發生的最高額以內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即使是1月5日才出借的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

⑤ 擔保借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應為多久

抵押擔保的約定期限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確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在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抵押擔保時效是在主債務履行期滿的6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⑥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以及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之規定,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內償還。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借款金額有關,借款當時雙方商議的借款目的等有關,但出借方是權利人,只要出借方給予借款方相對合理的期限並通知到對方,對方就應當在此期限內償還,否則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⑦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日期必須寫一致的嗎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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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合同的訂立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⑧ 借款合同保證期限如何確定

借款合同保證期限的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⑨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