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揭貸款管理規定
一、貸款對象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二、貸款條件規定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貸款額度及期限規定
最高為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准)的80%;一般最長不超過30年。
四、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為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4.77%;貸款期限為5年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5.04%(按各地政府實際情況定)。
五、申請貸款所需資料規定
1、個人住房借款申請書;
2、身份證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自然人為護照、探親證、返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3、經辦行認可的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資料;
4、合法的購買(大修)住房合同、協議及相關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6、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銀行的存款單據、憑證式國債單據等借款人擬提供給貸款行質押的有價證券;
8、借款人用於購買(大修)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9、房屋銷(預)售許可證或樓盤的房地產權證(現房)(復印件);
10、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與其共同申請借款,借款申請書上還要填寫清楚配偶的有關情況,並出示結婚證和戶口簿等;
11、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貳』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期限
貸款期限
最高不超過三十年。
五、須提供的資料
申請借款時,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並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
1. 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證件);
2. 我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3. 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它批准文件;
4. 開發商開具的首期付款證明;
5. 抵押物或質...
『叄』 項目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本兩份同字數限制能給份 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第章 總 則 第條 進步加強貸款風險防範控制,切實化解消化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保證信貸資產安全,建立貸款風險管理核信貸管理體制依據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簡稱銀監同)關於貸款風險管理關規定,結合貸款業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貸款風險管理基本任務:貫徹落實家關於防範控制金融風險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適應公司貸款業務特點貸款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強化貸款風險全程管理,效防範、控制化解各類貸款風險,降低良貸款,提高貸款質量 第三條 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貸款風險管理應遵循原則: ()貸款風險管理般原則與貸款業務實際相結合; (二)實行貸款按風險性質歷史類管理; (三)堅持貸款風險管理權責相結合; (四)堅持封閉管理措施納入風險管理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辦理各項貸款另規定其規定 第二章 貸款風險劃 第五條 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指貸款業務運營由於受各種確定性素影響致使貸款按期收本息銀行能遭受資金損失按照風險劃原則結合貸款業務實際貸款風險主要劃政策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 第六條 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指根據家政府實施宏觀調控、保護農民利益、穩定市場等政策特定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向借款發放貸款借款執行政策現能按期償貸款本息風險 第七條 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指根據借款自身經營需要發放貸款,借款經營管理、市場變化、災害道德素等原影響,能或願意按照事先達協議履行其義務,現能按期歸貸款本息風險 第八條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指由公司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失效及信息技術系統失效等能造貸款風險主要包括公司內控制度治理機制缺陷及內部員工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程、信貸決策超越權道德素等造貸款能按期收或損失風險 第三章 貸款風險預測 第九條 貸款風險預測貸款風險預測指運用定性定量析貸款各種風險素、風險性質及風險程度進行識別測定貸款風險預測貸前調查、審查重要內容風險預測結貸款否發放、貸款期限確定、發放額度控制、貸款式選擇基本依據 第十條 政策風險預測主要家政府相關政策、政策性資金源落實與承諾保證情況、貸款利息補貼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位情況依據貸款政策風險進行預測 第十條 經營風險預測應根據同風險素別按照定性定量析風險性質及程度進行識別預測 ()定性析預測主要通借款內部各關素及與借款貸款償密切相關外部環境現象確定性析,預測貸款風險定性析預測主要包括借款代表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內部控制能力、信譽程度發展前景析;宏觀經濟政策變化所產影響;特定行業或區經濟政策、經濟環境、市場供求變化、價格震盪等情況;各種災害等抗力外部素或訴訟、疫情等突發事件影響析 (二)定量析預測主要依據借款財務指標經營指標,借款信用風險進行析預測預測借款經營風險主要採用借款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項目評估、貸款風險度計量及貸款風險敏性析等借款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借款財務指標設置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劃同值,根據值劃信用等級,根據信用等級識別貸款風險程度貸款項目評估主要通借款財務指標投資估算、籌資本、項目效益測算確定性析等量化指標評估,綜合評價項目貸款風險貸款風險度計量主要通設置貸款風險權重,計量貸款風險程度,量化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敏性析指貸款風險主要或關鍵影響素變化進行量化析,測定判斷其貸款風險影響程度 第十二條 操作風險預測主要依據貸款行否具較強風險決策能力;員工否具備所承擔職責業務水平綜合素質;執行信貸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能力;風險管理否覆蓋貸款操作各環節;否具完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貸款風險預警 第十三條 貸款風險預警指貸款操作監管程,根據事前設置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所發警示性信號,析預報貸款風險發變化情況,提示貸款行要及採取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貸款風險預警包括微觀預警宏觀預警微觀預警根據各種風險預警信號,及判斷單借款或單筆貸款風險程度風險性質宏觀預警微觀預警基礎,通貸款風險類監測,依據貸款組合風險析,綜合評價貸款質量狀況,判斷全行或區或行業貸款風險程度(宏觀預警詳見第七章)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預警主要通政策風險信號反映政策風險信號般包括家或區宏觀經濟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業政策、其特定行業政策、信貸政策、匯率利率政策等調整、變其,家政府與公司貸款密切相關政策調整、政策性資金源落實承諾保證變、貸款利息補貼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位異,應作前政策風險預警主要信號監測重點通各種政策風險信號進行識別、析,及發現危及貸款本息按期償風險苗,提前政策風險預警做反映 第十五條 經營風險預警主要通財務預警信號、市場預警信號、行預警信號其預警信號反映 ()財務預警信號財務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各項財務指標流性比率、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收率、現金流量等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較變 (二)市場預警信號主要通市場供求價格波信號進行綜合反映市場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所處行業或區宏觀政策、特定行業政策、財政金融政策等發改變,能行業經濟周期市場發展前景產利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產品價格發持續性或幅度波;貸款限貸款支持價格限面臨挑戰;區行業信用環境及整體經濟環境惡化等 (三)行預警信號行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其金融機構存違約記錄,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貸款,違規立存款賬戶,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貸款展期數增加,借款代表變,代表及其財務、計員發違規違紀行,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發較調整,改制改組規范,擔保物品價值降或擔保撤銷,借款未經銀行同意外提供擔保等 (四)其預警信號主要能發各種影響借款經營水平重災害或突發事件等 第十六條 操作風險預警主要通銀行內部操作風險信號反映操作風險信號般包括貸款管理規章制度健全、信貸崗位責任明確、信貸檔案規范、客戶信息資料全面及信貸管理內控機制完善等;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借款發放貸款、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按規定用途或超許可權發放貸款;貸款三查或審貸離操作規范、信貸監管制度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全、信貸文本遺失或失效、數據統計失真、風險預測失誤及其違反貸款管理制度各種違規操作行工作失誤等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貸款風險預警系統要建立微觀風險預警與宏觀風險預警相致預警體系要運用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客戶信息系統、行業或行情信息析系統、信貸監管系統,特別糧棉庫存監管系統等信息,貸款運營各環節各種狀態風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識別、反饋,影響貸款安全主要風險信號進行前瞻性判斷,並制訂處置案,落實各環節責任,提防範控制風險預防性補救性措施 第五章 貸款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指針能發各種風險,貸款發放前所採取預防措施及貸款發放、收前應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控制貸款風險發、擴惡化應同性質貸款風險採取同防範措施,同種類貸款風險同採取種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借款貸款資格認定製度應借款經營狀況、經營效益、資信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價,根據關政策規定及貸款風險程度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實行效貸款管理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按照區別待、類管理原則,根據借款實際情況貸款性質、種類,別實行授信管理、逐筆核貸管理項目管理 ()授信管理通核定借款定期內授信額度,集統控制借款信用風險根據借款同信用狀況別實行內部授信公授信結合公司貸款業務性質貸款特殊要求,確定借款基本授信特別授信 (二)逐筆核貸管理根據借款資信狀況貸款風險性質及程度,符合授信管理條件,繼續實行逐筆審貸、錢糧掛鉤、購貸銷貸款管理制度 (三)項目管理各種專項貸款,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序,貸款項目進行立項、評估、審批、實施、驗收、評價管理程,確保貸款項目功 第二十條 選擇效貸款式應根據借款實際情況貸款性質、種類,別選擇擔保貸款信用貸款式選擇信用貸款式借款,除另規定外,原則要相應風險補償金定比例自流資金,並別採取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自流資金比例管理式 ()貸款擔保確定性風險素較貸款,按照關管理制度,別採取貸款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式 (二)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借款自主經營糧棉油等用於農業貸款需求,具備發放擔保貸款相應條件,採取貸款補償金式,作貸款風險補償借款貸款前,提供符合關自籌要求收購(調入)糧棉油價款定比例補償金,存入指定貸款補償金存款賬戶補償金貸款本息未結清前,參與借款購銷經營,專項用於彌補收購(調入)糧棉油產風險借款清貸款本息,全額退補償金 (三)自流資金比例管理根據貸款種類性質,確定借款自流資金比例低限額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貸款操作規程實行貸款審貸離貸款審批授權制度,按照貸款三查程序規范操作,簽訂借款合同,確保要素完整,合效,規避操作風險 第二十三條 完善庫存監管制度根據收購農產品資金貸款特點,制定庫存監管制度,借款糧棉油等庫存實施效監管,控制貸款風險堅持實行糧棉油等農產品收購報賬制度、庫存檢查制度貨款籠制度定期檢查或抽查責任管戶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稽核信貸管理部門管理員要定期或定期信貸員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制度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稽核部門要及組織信貸員貸款操作規范情況稽核,促進各項管理制度制度落實,做規范及操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借款投保鼓勵借款庫存糧棉油等商品其符合保險規定條件財產辦理保險,轉移貸款風險 第二十六條 防範控制借款改革改制風險借款實行合並、立、股份制改造、破產等涉及公司債權改制行,要全程參與,落實貸款債權,防止借款逃廢懸空銀行債務需要辦理債務轉移手續,要規范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確保債務落實手續合效 第六章 貸款風險化解 第二十七條 貸款風險化解指已發貸款風險,應根據風險種類、特徵,運用行政、經濟、律等手段,採取財政補償、補償金抵償、抵(質)押物變現補償、資抵債、保險理賠、依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貸款損失 第二十八條 已經發政策風險,應及向政府匯報,政策依據,督促按政策規定落實補貼政策消化計劃,消除貸款風險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發經營風險,應採取補償金抵償、向保證追索、處置抵(質)押資產、資抵債、保險理賠、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化解、補償貸款風險 ()用風險補償金抵償貸款本息借款銷售庫存糧棉油發價差虧損、貸款本息能全額償,要借款風險補償金作貸款償源,及收貸款本息 (二)向保證追索借款能按期償貸款本息,採取貸款保證擔保式,應依向保證追索,督促其貨幣式或資產抵債式償借款所欠貸款本息 (三)處置抵(質)押資產借款能按期歸貸款本息,採取貸款抵(質)押擔保式,應依抵(質)押物品進行處置,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所欠貸款本息 (四)辦理資抵債借款確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足償貸款本息,應借款事先抵押或質押財產辦理資抵債,通處置抵債資產收貸款本息 (五)辦理保險理賠借款遭受災害能按期歸貸款本息,借款已經辦理財產保險,應督促其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理賠款應優先用於歸所欠貸款本息 (六)依訴訟按期歸貸款本息或故意逃廢債務借款,應通訴訟手段依清收 (七)辦理呆賬核銷已形貸款風險,採取切化解補償措施仍收,按照呆賬認定與核銷程序報批核銷表外利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實行減免 第三十條 操作風險化解未按規定許可權程序操作造貸款決策失誤,借款合同要素全或合同效,信貸監管制度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數據統計失真,及其違反貸款管理制度各種違規操作行工作失誤等所產貸款風險,應採取相應措施,及糾或補救,規范管理操作,貸款風險減輕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條 認真解讀家或省級民政府政策規定積極應三農貸款風險研究政策三農貸款風險補償、化解 第七章 貸款風險監測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貸款風險監測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發,貸款質量狀況變情況進行全面、持續、客觀、態評價反映,便及掌握貸款質量狀態貸款風險程度,迅速採取風險防範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條 貸款風險監測依據貸款風險監測主要依據貸款質量五級類結貸款劃、關注、級、疑、損失五類,依反映貸款風險程度前兩類貸款,三類良貸款通貸款質量五級類判斷借款及足額歸貸款本息能性類具體依據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物資保證程度,同考慮借款款能力、款記錄(包括貸款逾期數)款意願,及貸款償律責任銀行信貸管理等素 第三十四條 貸款風險監測貸款質量類,由信貸計部門按關規定適認定,並按照貸款質量五級類監測要求進行歸並統計實行貸款質量種類、區態監測 第三十五條 貸款風險監測內容圍繞貸款風險五級類,設置若干貸款質量評價指標,監測貸款質量靜態布態變化情況、貸款質量量比及其變情況,貸款質量布局區、行業、種類等結構情況,評價貸款質量穩定性良貸款風險程度 第三十六條 貸款風險監測析通建立自逐級定期監測析制度,真實、態反映貸款質量狀況根據貸款風險高危品種、高危區、高危行業布情況,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功能根據貸款風險監測結,級行及完善信貸政策,調整授權管理,採取各種效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貸款風險管理評價考核實行貸款風險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貸款質量態監測,重點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其作衡量各級行工作業績重要內容良貸款絕額非原增加,實行票否決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風險披露貸款質量類狀況按規定統外披露,銀監、民銀行特殊要求,按規定另行報 第八章 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貸款風險管理總經理負責制要建立貸款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實行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總經理負總責 第四十條 實行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管理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應別由同崗位或部門負責建立貸款評審委員,明確其職能責任貸款評審委員負責信貸部門提交貸款建議進行評審並提評審意見,貸款由董事或董事授權審批 第四十條 明確落實各相關部門貸款風險管理職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管理關制度制度及類組織實施、檢查指導貸款質量監測析、評價與考核;計部門實施計監督及按貸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管理工作真實性、貸款損失責任認定處理情況進行稽核檢查;信息電腦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監測類統計報表與報;規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制度合性審核風險保障措施律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行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凡違規操作,工作及決策失誤造貸款損失,依據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責任,構犯罪,交司部門追究其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董事審議通起施
『肆』 貸款期限的管理
第一節 定義與原則
一、定義
開發銀行中長期貸款的貸款期限和寬限期是針對某一具體貸款項目來確定。
(一)貸款期限:是指某一貸款項目從第一筆貸款發放日到最後一筆貸款本金回收日,債權、債務關系終結的時間段。
(二)寬限期:是指某一貸款項目從第一筆貸款發放日至第一筆貸款本金回收日之間的時間段。
二、確定貸款期限和寬限期的原則
貸款評審過程中,要根據以下原則確定項目貸款的期限和寬限期。
(一)符合監管規定
凡是監管部門對貸款期限已做出明確規定的,我行與客戶約定貸款期限時,貸款期限必須符合監管規定。
(二)貸款期限上限控制
評審人員應根據貸款期限上限控制指標,合理設計融資結構和與客戶約定償債資金來源,不得隨意突破貸款期限上限。
(三)根據償債能力測算期限
貸款期限(包括寬限期)的長短要根據約定的還款資金來源,預測出年度還款現金流量,通過滿足規定的償債覆蓋率測算貸款期限和寬限期。如果根據償債能力測算出來的貸款期限和寬限期不能滿足本手冊規定,須重新約定還款資金來源或重新設計融資結構。
(四)取短不取長
凡是根據償債能力測算出來貸款期限低於貸款期限上限的,原則上根據償債能力測算出來的貸款期限為准。
第二節 貸款期限分類控制標准
一、我行貸款期限上限按附表4-6-1控制。
二、寬限期的確定原則
寬限期原則上與項目建設期相同,一般不超過項目正式投入運營的第二個年度。開發銀行貸款用於兼並收購、債務結構調整的,寬限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三、外匯貸款的貸款期限和寬限期確定原則
(一)境內項目的外匯貸款期限參照人民幣貸款同行業貸款期限控制標准;
(二)境外項目的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
(三)外匯貸款的寬限期參照人民幣貸款的相關規定確定。
四、例外情況
經貸委會審議同意後,項目貸款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伍』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陸』 銀行貸款管理控製程序及規定
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中國銀行關於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貸款跟蹤管理是指貸款批准發放之後到貸款收回之前的各個環節及各個方面的貸款管理。
第三條 貸款跟蹤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通過對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的組織形式、方法制度、人員配備及貸款本身、借款企業、擔保等因素的跟蹤檢查分析,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以達到防範、控制和轉化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貸款跟蹤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貸款的跟蹤管理要堅持審貸分離的原則。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對貸款及借款企業進行日常和定期的監督檢查,收集有關貸款信息並進行分析,對影響貸款安全和形態變化的重要事項進行報告,對貸款展期及貸款分類等進行初審與報批,做好貸款資產的保全及呆賬貸款的申報,填寫各種貸款業務統計報表等。
第五條 信貸管理部門要全面監控借款企業信用的變化,適時調整借款企業的授信額度,協調各授信部門的授信行為,對信貸業務部門提交的有關貸款展期、貸款分類及呆賬核銷等事項進行審批,對信貸業務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非正常貸款及不良貸款提出跟蹤管理的要求或建議,對轄內分支行及信貸業務部門的貸款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等。
三、信貸人員配備
第六條 為保證貸款跟蹤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各行要及時補充和調整信貸人員,保證信貸人員的數量和質量與信貸業務的規模相適應、與有效開展貸款的跟蹤管理工作相適應。信貸員人均分管的借款企業原則上不能超過10戶,有特殊情況的,最多不能超過20戶。
第七條 對在中國銀行貸款余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外匯貸款按比價折算)的大型貸款客戶,由一級分行配備處級住廠信貸組或處級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一級分行可選擇部分轄內貸款企業,配備科級住廠信貸組或副處級以下的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有關人員在住廠期間享受相應職務待遇。調離本崗位時,職務重新任命。
第八條 為及時發現貸款跟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定期進行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各行要嚴格按照總行有關崗位輪換的規定,做好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工作。信貸人員崗位輪換之前,信貸部門要對其在原崗位上發放的貸款進行認真檢查,對有問題、有責任的貸款,要在離崗前進行處理。
第九條 為提高貸款跟蹤管理的質量,各行要加強信貸人員的崗位培訓和業務考核。對新上崗人員要進行綜合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對已經在崗的信貸人員要組織學習新業務、新知識,要定期進行綜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聘任制。
四、貸款使用與回收的跟蹤檢查
第十條 要密切跟蹤貸款資金的流向,確保貸款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企業在使用貸款資金時,要由信貸員審查企業的用款計劃、購貨合同等,以保證貸款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當發現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時,要暫停企業用款,限期糾正。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後,要轉入該項目開設的存款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把好貸款支付關。
第十一條 要加強借款企業貨款回籠的跟蹤監督,適時分析借款企業資金運動特別是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於中國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資金迴流要密切跟蹤,督促企業按時還貸,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貸款的回收風險。
第十二條 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信貸員要重點對借款企業的還款能力和還貸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在貸款按還款計劃到期前三個月,信貸員要檢查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落實,能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並在此期間內對企業賬戶的變動情況進行嚴密監控,督促企業加強資金回籠。
第十三條 要加強對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人發出「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借款人與貸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在短期貸款到期一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一個月之前發出;借款人與貸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時間分別為兩個星期和兩個月。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歸還到期貸款的,要依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息。對逾期貸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一次「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並留回執。對不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證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確保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起訴訟或依法處理抵(質)押物。
五、借款企業的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在貸款使用過程中,要對借款企業按照下列檢查內容進行檢查:
1.企業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情況及其變動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能力、成本費用、特別是產品的市場變化情況,如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銷售利潤率等;
4.企業負債情況,如銀行借款(其中中國銀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的使用與兌付情況、企業應付賬款凈值、或有負債等;
5.企業債務償付情況,如貸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質量分類情況;
6.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結算及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情況;
7.企業對外重大投資情況;
8.企業涉及法律訴訟情況;
9.企業改組、改制及貸款等債務落實情況;
10.貸款保證人保證能力變化(對擔保企業也要按照本條內容進行檢查)及貸款抵(質)押物的保管和價值變化情況
11.企業上述變化是否導致企業信用等級及其授信額度發生變化及其對中國銀行貸款安全的影響。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和房地產貸款還應增加以下檢查內容:
1.項目資本金及其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2.項目進展是否順利,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計劃,有無延長情況及延長原因,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投資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額;
3.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數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等是否出現較大變化;
5.項目投產或項目建成後的效益情況和市場情況;
6.項目建成後設施和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是否達到預期的效益指標,住房銷售計劃進展情況;
7.個人住房擔保貸款還要檢查借款人有無騙取銀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項以及職業、收入、品行的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對借款企業的檢查要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主要是及時掌握企業的臨時性、局部性變化,每次檢查後要將檢查情況在貸款管理台賬上記錄備查,遇有重大情況時要及時報告。定期檢查則是對企業的總體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上述各項內容,並在檢查後10天內,寫出檢查報告報有關領導。由總行審批的貸款,其檢查報告應報總行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的間隔期應不長於以下標准:AAA、AA級企業不超過180天;A、BBB級企業不超過90天;BB級以下企業一般為60天,沒有參加評級的企業,其貸款檢查間隔期由二級(含)以上分行確定。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檢查間隔期不超過90天。當發生欠息、貸款逾期及銀行因擔保墊付資金時,要立即進行特別檢查,查明原因,採取措施。
第十九條 在貸款跟蹤檢查中如發現借款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二級以上分行認定後,要將該企業列為有不良記錄的企業:
1.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或情況;
2.未經銀行同意,擅自處理抵(質)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
4.通過各種形式逃廢銀行債務。
對有不良記錄的企業,要向上級行報告,並通報有關行,對其貸款從嚴掌握,視情況給予貸款加息或罰息。
六、貸款風險預警與質量分類
第二十條 建立貸款風險預警制度,及時預測和發現貸款風險。貸款風險預警設置以下主要指標:
1.財務方面,包括營業收入、存貨、應收賬款、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當這些指標中的任何一項在半年之內所發生的不利變化超過8%時。
2.非財務方面,包括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行為異常或發生不利變動、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或不利消息增多、企業涉及大額不利訴訟、企業主要產品所在行業存在較多不利因素或出現重大投資失算。
3.與銀行交易方面,包括賬戶存款持續減少、票據發生拒付、多頭借貸或騙取貸款、銀行索要的財務報表等資料不能按時報送或迴避與銀行的接觸等。
第二十一條 當發現上述諸因素中的任何一種出現時,應當立即對借款企業進行全面的檢查,查清企業變化的真實情況及原因,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當企業情況變化較大,可能影響中國銀行貸款安全時,信貸業務部門要向信貸管理部門匯報或按規定程序轉入相應的非正常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前述貸款使用及回收檢查、借款企業檢查和風險預警的基礎上,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對貸款進行質量分類。中國銀行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以下五類:
1.正常貸款:借款人能夠嚴格履行貸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2.關注貸款: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對貸款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繼續存在,將會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產生影響。
3.次級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了明顯的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4.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
5.損失貸款: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預計貸款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後四類稱為非正常貸款,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
第二十三條 貸款分類的核心是貸款的風險程度,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劃分,具體標准和程序參照中國銀行關於貸款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柒』 什麼是貸款的期限結構
貸款期限結構 是不同貸款期限的貸款額度所佔到貸款總額的比例,也就是不同期限的貸款比例即為貸款期限結構。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捌』 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