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借款合同和借條,但擔保期限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借款合同和借條的用途是不一樣的,借款合同說明的是你們發生借款的過程,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借條說明的是借款發生的事實,說明那一天開始,你把錢給他了,借條可以與借款合同發生時間不一致,具體以借條為准。至於擔保條件,應該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或者另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必須與借款合同關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與借條都屬於子合同,時間日期以子合同具體發生日為准,但必須有主合同,子合同才會生效。
㈡ 郵政銀行把我的貸款年限改了如何處理
按借款合同來,否則你有權利拒絕付多餘的利息
㈢ 借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應怎樣確定說明具體原因法律規定
借款合同與實際放款日經常不同,這很正常。實務中是借據為准,一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都有這樣的表述。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也是以借據為准,因為合同是諾成的,而借據代表著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履行為准。
㈣ 貸款是以借條為准還是以銀行流水為准
就是個取證嘛,如果有借條的話傾向於借條
㈤ 銀行貸款借據期限能否超過合同期限
銀行貸款借據期限不能超過合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6條、借款人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當事人對於償還借款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借款人隨時可以償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之內償還。
綜上所述,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於償還借款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61條所要求的,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按照交易習慣或合同的有關條款亦不能確定的。
債權人隨時可以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的期限之內償還
補充回答:
關於借條所載明的利息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具體意見》6條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否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㈥ 信貸中,如果一筆貸款2011年11月4日的借款期,期限為六個月(且貸款申請書上也填寫為六個月),也就是到
這樣操作符合法律規范,不存在隱患。原因是:借款期限的確定是根據借款人提出申請、銀行根據調查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據此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填寫借款憑證,在合同與借款憑證上均明確記載著借款的起止日期,為保證二者之間的匹配,一般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借款日期以借款憑證記載的日期為准。這是考慮到比如今天把合同簽字了,但由於前台已經快要下班了,會計要提前結賬,這時就無法履行放款的程序,或者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補充的條件,都可能導致借款憑證日期與合同日期不一致。並且客戶和銀行簽訂合同和借款憑證,意味著接受了銀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額及利率,所以不會存在任何的沖突。在訴訟中法院不會因此而作出不利於銀行的判決。
㈦ 房產他項權利證上的債務履行期限與合同中的貸款期限以哪個為准
以合同規定為准
㈧ 請問貸款時除了簽貸款合同外,是否還要借據,還款時以哪個為准
這個事沒錯的,借款合同是用來填寫條款的,借據是用來證明真實借款的,所以一般合同每人都有一份,借據只有放款的人才有。。當你還款時以轉賬實際到賬為准,如:轉賬記錄、轉賬憑條或者現金收據等。還款後收取借據就行了,合同時不需要收回的。
㈨ 貸款手續審批3年,借據立一年,個人借款合同期限怎麼填寫
借據是一年,貸款期限就是一年,審批是銀行流程,不等於你貸款期限。
㈩ 請問一下,借款條的有效法律期限是多久以寫久款單的日期為准還是以借條上的還款期限為准
你所說的有效法律期限應該是指訴訟時效吧?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是2年,從他應該還款日起計算,因此有兩種情況:1、約定了還款日期,就從約定的還款日期計算,但如果在這兩年中,你找他追討過,兩年的時效從你追討當日的次日又重新計算(最好在追討時讓他給你把條子換成當天的日期作為證據或者其他方式來證明你在二年的時間內追討過。還要當心有的人會要看你的原件,然後乘機撕毀欠條來躲債,一定要注意保護證據),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一般來說以欠條落款的日前為准來計算兩年時間,但是你可以隨時讓他還錢。這個也要注意最長的20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