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抵押有沒有期限
房屋抵押的期限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過期,債務沒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權,抵押狀態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自動解除,除非他清償了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1)房屋貸款預告抵押法律期限擴展閱讀:
抵押權糾紛案例
2014年2月,李某娟、甘某順(已死亡,與李某娟系夫妻關系)稱承攬到光伏電站建設安裝合同,向馬某義提出借款要求,馬某義與李某娟、甘某順達成投資協議一份,約定李某娟、甘某順向馬某義借款153萬元,利息70萬元。
馬某海在該投資協議書上以擔保人名義提供的擔保物車架編號為JTJHY××××4129635豐田雷克薩斯越野車一輛為李某娟、甘某順153萬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擔保。馬某英在投資協議書上以擔保人名義提供擔保物東風本田越野車為李某娟、甘某順153萬元及利息提供擔保責任。
原告馬某義與被告李某娟、甘某順民間借貸一案經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借款為188萬元,原告馬某義經向法院強制執行李某娟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發生糾紛,故原告馬某義向西寧中院起訴要求被告馬某海、馬某英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訴求,判令被告馬某海、馬某英依照投資協議提供的擔保物雷克薩斯越野車一輛的現價值為限向原告承擔借款153萬元的擔保責任;判令被告馬某海向原告承擔損失1萬元;判令被告馬某海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辯稱,其享有先訴抗辯權,原告不應直接向其主張擔保責任。本案中的債務人甘某順雖已去世,但其作為債務人有一定的財產,本案原告並未針對投資協議向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及其遺產繼承人主張債權,因此被告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享有免除權,應當依法免除擔保責任。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債務人甘某順用卡特323挖掘機一台、西寧市夏院某房屋作為此次投資的擔保物,又約定被告馬某海所屬的雷克薩斯越野車、被告馬某英所屬的東風本田越野車作為投資擔保物。
一審法院開庭後,主審法官全面審核雙方證據,詳細聽取了雙方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投資協議是以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和擔保人暨被告馬某海、馬某英以各自所有財產分別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暨原告馬某義向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出借153萬元,並收取利息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債務人、各擔保人對「借款」及「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准確。
關於被告馬某海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是否已成就的問題。本案中,債務人甘某順、李某娟以卡特323挖掘機一台、西寧市夏院某房屋作為抵押擔保財產,原告馬某義作為債權人已向債務人李某娟主張權利並申請強制執行。
西寧中院民事裁定書認定:執行過程中查詢了李某娟名下的財產,其銀行賬戶內無存款,名下無車輛、土地及工商登記信息,其位於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的房屋已經抵押給西寧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第三人佔有,無法執行。
因此,原告馬某義已向被告李某娟窮盡了法律手段主張其享有的債權。原告並沒有放棄或怠於行使向債務人甘某順、李某娟追償相關財產的行為,被告馬某海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已成就。
本案宣判後,被告馬某海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該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馬某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馬某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再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被告馬某海提出享有先訴抗辯權,新證據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馬某海的再審申請。
❷ 房產抵押有沒有期限
沒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過期但是債務沒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權。抵押狀態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自動解除,除非他清償了債務。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2)房屋貸款預告抵押法律期限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期限終止的情況
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❸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
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3)房屋貸款預告抵押法律期限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