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以及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之規定,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內償還。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借款金額有關,借款當時雙方商議的借款目的等有關,但出借方是權利人,只要出借方給予借款方相對合理的期限並通知到對方,對方就應當在此期限內償還,否則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B.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規定還款期限內,沒有償還貸款的各種情況下應當所負的法律責任。法律條文列舉謝謝!
如果那人是連帶責任的話你可以不還款.銀行就會去問擔保人.
如果說那人只是一般責任那麼只能在你沒有償債能利的情況下才銀行才會去找擔保人.
雖然擔保人也拿了一部分錢但是他是以個人名意向你借的所以不與銀行發生直接的關系.你只能先還銀行的錢然後自己再去問那人還
C. 借款沒有約定時間和利息的法院怎麼辦
1、出具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可隨時向對方張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借款人向對方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據未約定利息,那隻能按0利息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3)貸款沒約定期限的貸款人擴展閱讀
案例:
男子通過小額放貸公司借款1.5萬元,還款時卻否認有利息,無奈之下,小額放貸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漢台男子張某向法院訴稱,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錢向自己借款,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3%,自己通過銀行向李某匯款1.5萬元。
其後,雖經多次催收,但李某未歸還借款本息。張某訴請:判令李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並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償還清結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計算。
而借款人李某辯稱,他收到張某借款1.5萬元屬實,但未約定利息,應為無息借款,他願意歸還借款。
審理中,原告張某陳述當時李某人在西安,通過電話聯系借款,並口頭約定利息,當時無法簽訂書面合同。自己系小貸公司人員,不可能無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堅決否認約定利息,雙方對此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漢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借原告張某現金1.5萬元事實清楚,被告李某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該筆借款是否約定利息是本案的焦點。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之間既非親屬關系,也非朋友關系,系通過小貸公司建立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辯稱借款未約定利息與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符,但原告又無證據證明,導致原、被告產生爭議雙方均有不當,為此,為體現公平原則,酌情按年利率6%計算。
漢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限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計算至履行清結止);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D. 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怎麼辦,如何確定借款
以下是借款期限約定不明的幾項疑問解答:
1、未約定借款期限,還款的日期是否可以無限拖延?
《合同法》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即是說,如果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依法無法明確的,雖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隨時返還,但不等於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意拖延履行還款義務,而是應在出借人確定的合理期限內還款。
2、未約定借款期限,訴訟時效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借款合同(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無法知道借款人是否會在其確定的合理期限內還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權利會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確定的合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若存在出借人在確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後,又向借款人主張還款的,或者借款人同意還款等情形的,從出借人主張還款或者借款人同意還款時開始從新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3、未約定借款期限,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25條、26條規定,保證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借款保證合同中沒約定還款期限,致使主債務的履行期間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未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應當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作為債權人,要想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若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應在必須在該寬限期屆滿之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起訴,若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應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4、未約定借款期限,可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至於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當然為不定期借款,若雙方未約定利息或者約定為 「無息借款」,則出借人不能就還款期限到來之前的部分主張利息,但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催告後產生的利息,利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E. 民間借貸未約定債務期限該怎麼算擔保期限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