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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套取銀行貸款轉貸罪有期限嗎

發布時間: 2021-12-20 20:44:41

Ⅰ 銀行貸款欠款追訴期是多久是永久還是有期限的

欠款法律追訴期也就是通常說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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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注意事項:

1、合理選擇貸款金額和期限:貸款金額的大小取決於根據個人的資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慮本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避免每期還款金額過高,壓力過大。

2、貸款期限通常貸款期限越長,利率就會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負擔就會更大。一般汽車貸款一般為3—5年,房屋貸款10—30年。現行短期貸款利率分為半年和一年兩個檔次,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

3、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8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2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追訴期

Ⅱ 套取銀行貸款如何判刑

涉嫌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要看案情定。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Ⅲ 在法律上「套取」怎麼解釋,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請專業人士回答

構成高利轉貸罪。此處「套取」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找銀行辦理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主觀上沒有自己使用的計劃。

Ⅳ 套取銀行貸款高利轉貸是否有效

Ⅳ 銀行貸款15萬轉借他人,半年後又把貸款本息付清,算轉貸罪嗎

銀行貸款15萬轉借他人,半年後又把貸款本息付清,這個不違法,只要按時足夠還錢,銀行不會追究你的貸款用來干什麼,除非是專款專用的除外。

Ⅵ 法律問題:為了高利轉貸獲利而騙取銀行貸款,並造成銀行損失重大的

不要刻意對使用的罪名感冒

造成銀行壞賬一般以呆帳進行而不會訴諸法律,廣義上來講一定要套用罪名檢察機關會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因為銀行貸款多以抵押為主,如抵押物是虛構的那麼屬於騙貸,如抵押物是存在的一般不起訴

Ⅶ 經濟犯罪涉案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判十年期限

關於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准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種類多,情況比較復雜;
1、涉嫌違反《刑法》侵佔罪的規定,即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法定刑期,一般情節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標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標准,建議咨詢當地。
高利轉貸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經濟犯罪中兩個比較典型的罪名,它們的量刑標准與經濟犯罪的量刑標准有相似之處,它們大多數以犯罪的數額去認定。但是高利轉貸罪是採用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而挪用公款罪不僅考察數額還因類型不同考察時間。
一、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高利轉貸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財產類犯罪
挪用公款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Ⅷ 騙取銀行貸款罪是否可以刑事附帶民事

1.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不同於貸款詐騙罪。

2.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