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他項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房屋他項權抵押時效主要是當事人約定確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時效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房屋他項權抵押是指房屋抵押給別人為主債務做擔保,擔保時效首先是約定為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貳』 抵押期限比房貸期限長怎麼回事
抵押期限比房貸期限長2年不要緊的。銀行有2年追溯期,你還清貸款後可以拿銀行證明辦理抵押注銷。
『叄』 貸款抵押物超過還款期限兩年,抵押有無效力
最常見的抵押物是房子但10W以下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可以先貸一年到期還款後再貸一年抵押物登記後一般有3年期限3年內可循環使用貸款利息是根據基準利率浮動的至於到期本息要看你的利率是多少1-3年貸款基準利率是5.6(年)個人貸款一般上浮70-100%按上浮90%算約為10.6貸款金額5W期限一年還款方式按月還息到期還本每月還息大約為小月442元大月4562月412利息大約5380元到期還本本息共55380還本息再貸一年利率不變同上一般第二年跟銀行熟了可以適當降低利率
『肆』 抵押物質押貸款貸款未約定抵押期限怎麼寫
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抵押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是六個月;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伍』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
『陸』 房屋的他項權證有一個抵押期限,是不是期限一過抵押物就失效了
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柒』 房產證抵押貸款有期限嗎
房產證抵押辦理有期限,期限是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注銷他項權證之日止。當事人抵押房產證應當辦理及時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發生抵押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