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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通則規定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

發布時間: 2021-12-22 06:22:47

1. 貸款通則 修訂,廢止,再修訂時間

有效。 在中國人民銀行官方中國站,公布的部門規章中就有《貸款通則》,說明是有效的規章。公布的時間較早,可能有部分條款不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比如「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規定,銀監會成立後,貸款的監督機構是銀行監管部門。但是整個的規章並沒有宣布作廢,仍然有效

2. 2016年貸款通則 全文

桀驁總裁的冷情嬌妻
書籍簡介:
【曖昧季節】她,殷凌月,性格淡漠的誇世公司首席設計師,他,龍澈,冷峻帥氣的多金總裁,他,韓哲宇,邪魅風流的天王明星。他們,皆為情字傾倒。一次接軌,殷凌月認識了POPPY,並揭開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她,竟是黑幫老大的女兒?!而龍澈竟是那人的義子?!

3. 2016年貸款通則全文

貸款屬於消費類貸款,如果您用作生意方面、或者是要借出資金,則無法辦理。
建議你去試搜下《小指陣》可能有你想要的貸款信息的。
我國銀行貸款的種類可以用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劃分為不同的。
1、按貸款的期限劃分按貸款期限的長短,可以將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2、按貸款的用途劃分按貸款的用途不同,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和專項貸款。
3、按貸款有無擔保品劃分按貸款有無擔保品,可將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最後,貸款安全無小事。

4. 貸款通則的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通則有抵觸者,以本通則為准。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4-4-10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玉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系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產轉換周期等自主協商後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並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准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產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採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採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標准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信息;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並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確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並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內外業務統一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應按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系指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信息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託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將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貸款人不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5. 按貸款方式分類,貸款分為哪幾類

1、傳統貸款(也叫線下貸款,指通過銀行等,在實際生活中提交貸款申請)。

2、網上貸款(也叫在線貸款,指在網上進行貸款提交申請)即P2P金融貸款

P2P的建立就是為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而生。與傳統的貸款相比,互聯網金融可以避免非法集資、壞賬、跑路等風險,且互聯網金融沒有固定的投資群體,可以有效的解決平台運營安全性。

(5)貸款通則規定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擴展閱讀

對於資金需求者,需要用款的時間有長有短。因此,為避免多掏利息,在銀行貸款時,就應合理計劃用款期限長短。同樣是貸款,選擇貸款檔次期限越長的利率就會越高。也就是說選擇貸款期限檔次越長,即使是同一天還貸款也會利息不同。

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7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1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資金需求者的貸款利息負擔。小額貸公司一般是3到36個月,而銀行是按年計算,1年到3年。抵押類型可以做10年。

銀行部門在貸款的經營方式上,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和質押等幾種形式。與此對應,銀行在執行貸款利率時,對貸款利率的上浮也會有所不同。

同樣是申請期限一樣長,數額又相同的貸款,如果選擇錯了貸款形式,可能就會承擔更多的貸款利息支出,讓自己白白多掏錢。

6. 貸款通則與三個辦法一指引有不同的按哪個執行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
一、《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固定資產貸款的定義
《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2、《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於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於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有助於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於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後」的現象普遍存在。《辦法》要求加強貸後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於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3、《辦法》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採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4、《辦法》出台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該《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並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5、《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並由部分銀行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點內容
《指引》共二十二條,重點有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項目融資定義。在吸收借鑒新資本協議對項目融資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項目融資業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項目融資是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二是明確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的要求。為督促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並採取措施有效防範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指引》將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按照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加以明確,並對貸款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和增加保證貸款人相關權益的措施。為保證貸款人在項目貸款擔保、所投保商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同時,貸款人還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四是進一步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外,進一步提出了根據貸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五是加強項目收入賬戶管理。根據項目融資的風險特點,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同時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項目收入及時、足額歸還貸款。
六是強調銀團貸款原則。針對項目融資金額較大、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特點,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2、《指引》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流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2、《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3、在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和貸後管理的要求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確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准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特別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二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的限制
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為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流貸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5、《流貸辦法》如何防範超額授信風險
為防止超額授信,消除貸款資金挪用隱患,《流貸辦法》在防範超額授信風險方面,要求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同時,明確了貸款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四、《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個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個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個人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個人金融服務質量,同時,審慎控制相關金融風險。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個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二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升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同時,防範借款人資金被挪用;三是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四是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五是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2、《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用途的要求
《個貸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同時,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3、《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面談面簽制度的規定
《個貸辦法》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一方面,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同時,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4、《個貸辦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這是《個貸辦法》的核心內容。《個貸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並要求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個貸辦法》關於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二是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上述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慮個體經營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差別,個體經營戶在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通常事先不確定交易對象且現買現付。對此,《個貸辦法》作出以下特別規定:一是明確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
5、《個貸辦法》的出台,是否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與使用?
《個貸辦法》就貸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貸辦法》提出的貸款人受託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貸辦法》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已就貸款人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的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管理,可以進一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經營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人貸款業務長遠可持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6、《流貸辦法》、《個貸辦法》是否適用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流貸辦法》規范的貸款人主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個貸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這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貸款業務,其產品特徵和業務運作模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類似;二是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組織、技術、管理上存在客觀困難,難以全面執行《個貸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要求。
7、貸款新規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貸款新規在起草過程中,多方徵求意見,反復論證和討論修改,充分考慮了境內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別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等有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由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貸款新規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單筆業務上看會增加某些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7. 貸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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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貸款通則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賬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徵求主辦行的意見。1個借款人只能有1個貸款主辦行,主辦行應當隨基本賬戶的變更而變更。
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代理等金融服務。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應當確定1個貸款人為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范圍,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信貸資金不得用於財政支出。
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9. 關於銀行貸款,預支,問題 !

銀行貸款的分類
我國銀行貸款的種類可以用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劃分為不同的

1、按貸款的期限劃分
按貸款期限的長短,可以將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1)、短期貸期限在1年或者1年內,其特點是期限短、風險小、利率低,通常以「放款」的方式發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對短期資金的需求。
2)、中長貸款期限都在1年以上,其特點是期限長、利率高、流動性差、風險大。

2、按貸款的用途劃分
按貸款的用途不同,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和專項貸款。
1)、流動資金貸款包括流動基金貸款、周轉性貸款、寸貸款和結算貸款,是企業為解決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固定資金貸款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專用基金貸款,是企業為足其對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或擴大的資金需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3)、科技開發貸款是企業為解決引進先進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的金需要而向銀行申請取得的貸款。

3、按貸款有無擔保品劃分
按貸款有無擔保品,可將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信用貸款是指企業依靠自身的信譽而無需提供抵押品或法人擔保向銀行取得的貸款。這種貸款手續簡便,利率相對較高,貸款數額受公司財務情況的限制,但對銀行來說,其風險較大。
2)、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由第三人承諾在其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取得的貸款,即當貸款公司不能按期歸本息,保證人負有代為歸還的經濟責任。
抵押貸款是以貸款公司提供:抵押品或以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品作為還款保證從而取得的貸款,如公司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銀行可按貸款合同的規定變賣抵押品,以所得款項:回本息。
質押貸款是以貸款公司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從而得的貸款。
3)、票據貼現是指公司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賣給銀行從而取得的貸款。

、銀行貸款的特點

1.貸款的主要條款制定只需取得銀行的同意,不必經過諸如國家金融管理機關、證券管理機構等部門的批准。
2.在經濟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如果需要變更協議的有關條款,借貸雙方可以靈活地協商處理。
3.商業信貸由借款者和貸款者直接商定信貸條件,無需做廣泛的宣傳與廣告推廣,無需大量的文件製作。
4.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取得所得稅前抵減效應。
5.銀行的保護性條款,包括一般性保護條款、例行性保護條款和特殊性保護條款,這構成了對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而使用貸款的約束。

、銀行貸款的對象及條件

1、銀行貸款的對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1996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企業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
1)企業須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4)遵守政策法規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
5)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6)產品有市場。企業所生產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市場需要的、適銷對路的短線產品,不能是長線產品,以加快資金的周轉;
7)生產經營有效益;
8)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9)恪守信用。

3、附帶條件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企業申請貸款,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2)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3)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已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
4)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5)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的要求;
7)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銀行貸款的期限

貸款期限是指從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後一筆貸款本金或利息支付日止的這段時間。 貸款期限一般由借款人提出,經與銀行協商後確定,並載於貸款合同中。
貸款期限一般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三種。
1)短期貸款——1年以內(包括1年);
2)中期貸款——l~3年的;
3)長期貸款——3年以上的;

、銀行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銀行就每筆貸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額度。貸款金額由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提出,銀行根據情況核定。
一般來說,銀行對一定時期內借款人可以取得貸款的最高數額都要加以規定,這一最高限額叫貸款指標。
為適應借款人不同的資金需要,貸款指標分為周轉性指標和一次指標。
1)周轉性指標是按貸款余額來掌握發放貸款的指標
——只要貸款余額不超過指標,貸款可以借了還,還了再借,允許公司周轉使用。
2)一次指標是一種累計發放指標,要求貸款累計發放額不得此項指標,
——在指標范圍內,貸款不能還了再借,指標不能周轉使用。

10. 2012信用社簡答題集錦:貸款通則對貸款展期的規定有哪些

《貸款通則》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