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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期限銀監

發布時間: 2021-12-31 06:09:07

Ⅰ 銀監會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

銀監會沒有這樣的規定。原來人民銀行有這個規定: •
企業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貸款擔保仍然有效。


屬於流動資金的周轉性貸款。█需要提醒的是;銀監會2010年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上述規定已廢止。

Ⅱ 銀監會中長期貸款規定

如果超過5年就是長期貸款了,對於長期貸款要對貸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評估,只有有還款能力的人才可以申請長期貸款,否則的話帶款不會審批通過。

Ⅲ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Ⅳ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Ⅳ 你對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如何理解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是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舉措,它強化了貸款的全流程管理,以資金直接向交易對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則」為抓手,推行實貸實付,彌補了貸款環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有助於遏制挪用貸款和超量放貸現象。貸款新規的推行,不僅有利於金融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促進其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也有利於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充分發揮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有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節約財務成本,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Ⅵ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Ⅶ 銀監會關於中長期貸款一年必須至少還本兩次的規定是出自什麼文件

102 / 103 號文件

Ⅷ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8)貸款期限銀監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Ⅸ 銀監會對以貸還息規定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