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後二十年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結婚後二十年,如果離婚財產的分配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您雙方選擇協議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那麼就財產的分配您雙方可以協商,可以選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也可以選擇財產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具體的財產分配可以根據雙方的真實意願來進行分配,沒有具體的規則和原則,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意思表達真實即可。如果您雙方選擇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依法予以分割。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法實際分割的共有物,可以選擇將所有權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如果一方有婚內過錯那麼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向無過錯方傾斜。您有離婚的想法後,建議您注意收集對方名下財產信息證據,以防止對方在之後有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為。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貳』 我已經40歲了,結婚20年了還要離婚嗎
真正的婚姻 不止能一起經歷苦難,還能一起共享榮華,,他們一起吃過苦,有過一起打拚的時光,不管最好兩人是否還能做成夫妻?心底都是始終有著對方的。
『叄』 結婚20年離婚女方能得到什麼
如果男方提出的離婚可以分百分之伍十伍的財產
『肆』 結婚20多年真的錢全部花完呢如果現在離婚能分錢嗎
你都認為你家錢都花完的話,那你離婚肯定是分不到錢的,沒有錢拿什麼來分呢?
『伍』 結婚二十年,離婚了女方能分到房產嗎
如果是男方在結婚前債款購買的房產,則屬於男方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如果是男方在結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產,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離婚時,女方可要求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如果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陸』 為啥結婚20年離婚高
結婚七年和20年都是一個坎,七年屬於七年之癢,20年到了,更年期也是一個瓶頸,所以離婚率比較高
『柒』 我和老公結婚20年了,沒領過結婚證,孩子目前有4個,但房是夫妻共同貸款蓋的,要是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
您好,首先對於其他網友的回答做一下解釋,目前新婚姻法中已經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解釋和規范,只要是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一律視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即非法同居關系。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又對於在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前和之後的情況做了規定,即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而94年2月1日之後的,如果涉及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會告之雙方當事人要求補辦婚姻手續,否則一律按非法同居處理。所以目前這兩處法律之間互相矛盾,具體操作要看具體的法官了。如果判定為非法同居,那目前的財產屬於誰,就依然還是誰的,比如房產證寫的是你丈夫的名字,那你就無權處理這個房產。如果判定為事實婚姻,那此房產算是你們的婚後共同財產,你有處置權,其他財產亦如此。但是目前大多數此類案件很可能會依照新婚姻法的解釋,即未登記結婚的,法律一律不予保護。具體操作情況請咨詢你們戶口所在地當地的經驗豐富的律師,畢竟這個目前還是有沖突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捌』 結婚20年以上,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那的看這些年是誰養活誰呢?若是女方養活男方,男方若是要了那些,還算是男人嗎?若是男方養活女方,這些要了也是為了孩子。
『玖』 結婚後貸款離婚後貸款誰承擔
婚後貸款是屬於共同欠貸的,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由一方貸款,並且有證據證明貸款,沒有用於夫妻二人婚後開銷的話,應該是由個人承擔的。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