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一;當前,銀行競爭非常激烈,各自為了爭取到更多的市場份額,都會按照國家規定貸款利率范圍進行貸款利率的調整。因此,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時,要做到"貨比三家",擇低利率銀行去貸款。很多資金需求者在銀行貸款簽訂協議時顯得非常的隨意。其實這種瀟灑行為說明了他們缺乏良好的融資理財意識,往往就會在貸款時多掏利息,造成人為的"高息"。因為有些銀行的貸款形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在無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和預扣利息貸款。所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即資金需求者向銀行取得貸款時,銀行要求其從貸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該銀行賬戶,以制約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本息到期時能如期償還。但就資金需求者來講,貸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於多支付了利息。所謂預扣利息貸款即有些銀行為確保貸款利息能夠按時歸還,在貸款發放時從貸款人所貸款的本金中預扣掉全部貸款利息。由於這種方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可用的貸款資金減少,客觀上加大了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成本。對於資金需求者,需要用款的時間有長有短。因此,為避免多掏利息,在銀行貸款時,就應合理計劃用款期限長短。同樣是貸款,選擇貸款檔次期限越長的利率就會越高。也就是說選擇貸款期限檔次越長,即使是同一天還貸款也會利息不同。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7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1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資金需求者的貸款利息負擔。小額貸公司一般是3到36個月,而銀行是按年計算,1年到3年。抵押類型可以做10年。
二;銀行部門在貸款的經營方式上,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和質押等幾種形式。與此對應,銀行在執行貸款利率時,對貸款利率的上浮也會有所不同。同樣是申請期限一樣長,數額又相同的貸款,如果選擇錯了貸款形式,可能就會承擔更多的貸款利息支出,讓自己白白多掏錢。因此,資金需求者在向銀行貸款時,關注和弄清不同貸款方式下的利率價差非常重要。比如,銀行執行利率最低的貸款有票據貼現和質押貸款,如果自己條件允許,那通過這兩種形式進行貸款,肯定再合適不過了。
B. 我欠高利貸二十萬有借條有朋友擔保已經過期了他們要起訴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民間的借款,有的自行約定了利息而有的沒有約定,對此法律上有何規定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C. 一同事借高利貸10萬,期限1個月當時就扣了利息8000我是擔保人
本金應當先扣除當時扣下的利息,然後再計算利息,高過法定的利息法院不會支持。你作為擔保人,需要償還借款本息,償還以後可以再起訴借款人。具體建議你找個律師當面咨詢
D. 高利貸協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借款協議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借條、欠條、借據等,借款協議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之一。在書寫借款協議時,最好使用借條作為名稱,寫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並將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日期、擔保方式等明確約定在借款協議中,還要注意保存,出現糾紛時借款協議就是最為重要的證據。
E. 高息貸款擔保人該負哪些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F. 急:我給朋友擔保借了兩千元(有借條),現在朋友跑了,這是高息錢,現在我被天天追著還錢,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是一般保證人,沒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為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也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內要求你還錢,你負有還錢的義務。但利息不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並且不能復利計算,就是不能「利滾利」,還錢後你可向你朋友追償。不過因兩千元就跑了,你也還不上,這事還不常見
G. 高利貸擔保人的責任
高利貸擔保人要承擔以下的擔保責任:
第一,超過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第二,超過擔保期限的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7)高息貸款的擔保期限擴展閱讀:
1、雙方約定了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
2、雙方約定不明如果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3、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對於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但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4、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十二章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一般採取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當事人的借條也是合同的特殊體現形式。此外《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僅排斥超出部分利息,並沒因此否定本金及限額之內的利息。
5、法律不支持利息預先扣除
6、追還欠款應依法律手段
《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定罪處罰。
H. 房產證作為高息抵押貸款,最多期限幾年
以雙方約定的擔保期限為准,若未約定,則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