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合同約定期限與借據約定期限有何法律規
根據您說的,應當是一回事,以約定的內容為准
Ⅱ 借款合同期限與實際放款日不同,貸款期限應怎樣確定說明具體原因法律規定
借款合同與實際放款日經常不同,這很正常。實務中是借據為准,一般銀行的借款合同中都有這樣的表述。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也是以借據為准,因為合同是諾成的,而借據代表著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履行為准。
Ⅲ 有借款合同和借條,但擔保期限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借款合同和借條的用途是不一樣的,借款合同說明的是你們發生借款的過程,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借條說明的是借款發生的事實,說明那一天開始,你把錢給他了,借條可以與借款合同發生時間不一致,具體以借條為准。至於擔保條件,應該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或者另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必須與借款合同關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與借條都屬於子合同,時間日期以子合同具體發生日為准,但必須有主合同,子合同才會生效。
Ⅳ 借據與借款合同日期不符銀行轉賬失敗
那應該到銀行註明
Ⅳ 借款合同和借條借據一樣嗎
一、借條與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二、 借條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三、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持有借條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借款合同,由於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後,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Ⅵ 借款合同與借據兩者有什麼區別
借款合同和借據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一般由雙方各持一份;並且不能當然地證明借貸關系已經成立;但是根據習慣,借據通常是在借款交付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份憑證,證明借款已經支付。如果發生糾紛進入訴訟,二者在訴訟中的證明力也不同。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系,並不能證明合同已經生效,借款已經交付等,但是借據是可以證明借款已經交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Ⅶ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和借據上的利息約定不一致,是否可以認定為利息約定不明
不好絕對判斷。但是,兩個原則結合考慮:
1、兩份文件時間先後。一般以後者約定為准。
2、利息標准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因此月2%是符合的,超過此標准主要看借期和銀行利率情況去確定,但月3%獲得支持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Ⅷ 借條的借款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樣有效嗎
借條也就是民事借貸合同,借款日期就是合同的履行日期,法律並沒有要求合同履行日期和簽訂日期要一致,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合同履行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致是不影響合同效力的。
Ⅸ 借款借據與借款合同到期時間不一致怎麼辦
你說的不具體,如果是最高額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後,在合同有效期內,在約定的借款金額內可以隨時立借據;如果不是最高額合同,為了完善手續,最好還是把貸款收回來重新發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