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犯罪嫌疑人關押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貳』 公安局扣留犯罪嫌疑車輛一般扣留多長時間
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車輛處理的情況:
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2)查封犯罪嫌疑人貸款購買小車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的過程中進行的,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可以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都應當扣押,同時,扣押物證書證又是一種獨立的偵查行為,可以單獨進行。
『叄』 犯罪嫌疑人的車子被法院查封,我還能保全嗎
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車子被查封是因為什麼,一定要搞清楚。如果是在偵查階段作為作案工具被查封的,民事案件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肆』 原告涉嫌經濟犯罪,移交公安了,被告被查封的車輛可以解封嗎
原告涉嫌經濟犯罪,移送公安部門,與被告查封的車輛是不同的兩個案件,因原告個人的犯罪,不影響被告車輛的查封,因此,不因原告另一涉案而解除對被告車輛的查封。
『伍』 檢察院查封犯罪嫌疑人財產問題
你好。
檢察院是無權查封財產的。只有法院有這個權利。
查封的財產僅限於個人財產,與子女無關。詳情可以咨詢18538323661馬律師
『陸』 這個車輛狀態,顯示查封啥意思
車輛狀態顯示查封有兩種可能。
一是你與別人有經濟糾紛或者什麼法院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是你的車輛長期未審可能會被查封。
汽車未按時參加年檢屬於違法行為,有以下一些後果:
1.無故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也不準轉籍。
2.脫檢屬於非法駕駛,如果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不賠的,所以車主要保證正常年檢。
3.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車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並記3分。
『柒』 法院查封的車輛期限已過還有效嗎
法院查封了你的車輛,任何人和單位在查封期間都不得對該車使用、變賣。
如果你的車在單位停著,單位不讓你把車開走,那就暫時放在那吧。車停哪都是法院說的算的。
你可以把問題反映該辦案的法官,由法官來安排你機動車的查封地點。
『捌』 公安局異地封鎖犯罪嫌疑人資金賬戶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林業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民航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委,農業(漁業)廳、局、委,林業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各地區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法律監督,強化公安機關與相關行政監管、經濟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單位的協作配合,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公安機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
2013年9月1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
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第三條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於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章 查 封
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並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傢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並查封。
第六條 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積、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第七條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復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封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被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在查封期間不予辦理變更、轉讓或者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十五條 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並在協助查封通知書中予以明確;對依照有關規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可以進行整體查封。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協助查封通知書時,已經受理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轉讓登記申請,但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第十七條 對下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進行查封:
(一)涉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第十八條 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查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不同權利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對涉案財物予以凍結,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有關單位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後,在當事人查詢時可以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是超過一年。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需要延工凍結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
第二十八條凍結股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載明公司名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凍結數額或者股份等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內容。凍結股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凍結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保單權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凍結保單權益沒有直接對應本人賬戶的,可以凍結相關受益人的賬戶,並要求有關單位協助,但不得變更受益人賬戶,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
人壽險、養老險、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單原則上不得凍結,確需凍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條對下列賬戶和款項,不得凍結:
(一)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託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採取查封、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第三十六條 對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製作清單,隨案移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對於隨案移送的財物,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查封、凍結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原查封、凍結措施,並同時依法重新作出查封、凍結決定。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對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和解除查封、凍結財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對不宜移送而未隨案移送的財物解除查封、凍結。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檢察意見中涉及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以內對偵查中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凍結。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涉案財物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建立專門台賬,對涉案財物加強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私分、調換、抵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造成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損毀或者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凍結措施的;
(二)明顯超出涉案范圍查封、凍結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凍結不解除的;
(四)貪污、侵佔、挪用、私分、調換、抵押、質押以及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檢察申訴。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查證屬實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因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玖』 被公安局查封的車輛,有期限嗎
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林業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民航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 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復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封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拾』 車輛查封期限一般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10)查封犯罪嫌疑人貸款購買小車期限擴展閱讀
輛被查封的原因
1、企業欠款:一些企業車輛有相當一部分是用公司名上牌的,如果企業出現欠別的公司的錢,往往會被起訴,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會被查封,進行清算。
2、欠銀行車貸:這個就是我們普遍講的銀行抵押車,如果車主把車質押後又不還銀行的車貸,銀行肯定會先找車主,車主賴帳或失聯,銀行會走法律程序,起訴到法院,申請查封車輛檔案,不允許車輛過戶交易。
3、車輛查封抵債:這個容易理解,車主欠了別人錢,債權人起訴車主,法院就會把他名下的財產全部進行保全:查封。
4、手續有問題:手續有問題的車,如果被公安或執法部門查到手續有問題會查封車輛的,直到查清為止,一般是套牌車或事故車手續居多。
5、涉案車輛:因為案發現場發現有這台車,這台車是作案工具,所以公安會先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