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擔保代償,是否有訴訟時效
有訴訟時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
2. 擔保人分幾次代償向反擔保人追償期限如何起算
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應該是同一時間簽訂的,在這期限內有效。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到期後,擔保人代貸款人償還債務,擔保人可向反擔保追償債務,期限是只要追償中斷時間不超過二年,反擔保合同有效,一直追償還完貸款為止。
3. 擔保公司出現代償怎樣處罰
你是說員工吧?根據責任扣除獎金啊等等,不需要承擔損失,當然,明知的除外。
4. 什麼叫擔保業務的代償期
擔保代償一般分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確認貸款銀行索賠的有效性,第二步是實施擔保代償;整個過程被稱為擔保業務的代償期。
1、擔保代償是指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
2、擔保人代償後取得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取得對相應反擔保抵質押物的處置權;
3、這也稱之為代償賠付。
擔保代償的實施通常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一次性賠付,擔保機構行使追償權利。
2、擔保機構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法律訴訟程序全部結束後再進行擔保代償,揚擔保物權的實現。
3、貸款人通過當先程序,首先執行借款人資產彌補貸款損失,對仍未收回的貸款部分,由擔保機構代位清償。由於法律訴訟、執行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這種賠付方式容易影響貸款人現金流,引發貸款人與擔保機構的糾紛,降低擔保機構對貸款人的吸引力。
5.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 擔保公司擔保多久時間就不用代償
如被擔保人不違約就不用代償,如果在擔保合同約定期限內被擔保人債務違約就存在代償責任。
7. 擔保公司的代償項目如何進行追償
代償項目的追償:
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並濟」的原則,代償項目追償應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1)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並監督其嚴格執行。
2)向反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並送達書面通知。
3)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將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後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
4)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
5)經評估後若確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觀金。
6)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產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
7)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起訴措施,這也是要最後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行方程序復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後方可實施: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爭奪有限資產的局面;債務有可執行資產,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產;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