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放款流程 » 法院賬戶凍結可以還貸款嗎
擴展閱讀
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法院賬戶凍結可以還貸款嗎

發布時間: 2021-04-23 14:41:05

『壹』 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可以現金還房貸嗎

不會是僅僅只凍結銀行卡吧?會不會是卡主本人的所有銀行賬戶都被凍結了?如果是,現金應該也不能使用了。建議樓主最好直接去銀行櫃台查詢一下為好。

『貳』 被法院凍結了如何還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當然有權依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凍結你媽媽的銀行賬戶。如果原告敗訴,則原告而不是法院應承擔保全錯誤的法律責任。至於「離婚前我爸爸欠了別人的錢,事情過去十多年了」,債權人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得看不同情況:如果借條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且期限不是特別長,債權人又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年來一直向你爸討債,則債權人已過二年的訴訟期限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當然你爸還願意還的除外;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不過訴訟期限。另外,你爸離婚前的欠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媽媽完全可以依法抗辯,即使抗辯不成功,你媽也可以事後追究你爸的法律責任。如果法院判決你媽應承擔共同債務,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可申請執行,法院從你媽的賬戶中扣款。凍結銀行賬戶的期限為六個月,屆滿前可依申請延長三個月。

『叄』 一個人的賬戶被法院凍結了,還能從銀行借到貸款嗎

借不到,被法院凍結了個人銀行卡的,多半是欠錢被起訴導致的。這種也就是說你徵信不好了。那麼是貸不到的。

『肆』 賬戶被法院凍結,用什麼方式還銀行貸款

協商解決,如果錢夠的話,可以從賬戶劃撥還款。
不夠可以先借錢還。

『伍』 法院凍結的賬面存款可以歸還銀行貸款嗎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採用訴訟保全可以凍結當事人的銀行存款。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陸』 法院強制執行凍結的銀行卡,我還能還房貸嗎

既然已經被強制執行了,那麼理論上就是「失信人」了,就不能再貸款了。
但是,技術上如果打個時間差,或許有可能。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更新報送,需要時間,如果在系統更新前,也就是說系統里沒有你的信息,那麼除了原告外,沒人知道你是失信人。
最正經的辦法,還是趕緊配合執行。了結了吧。

『柒』 被法院執行能還房貸嗎

法院會強制執行財產的情況:
強制執行是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以後,應該支付一方不支付,被支付一方向法院申請的,如果是判定您應該支付對方債務,法院會強制執行您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