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個人經營性貸款利息和費用可以入公司賬嗎
1、不可以的。股東個人費用一律不可以計入公司賬面,只有股東為公司日常經營發生的相關差旅費等可以計入。
2、不過現實中有企業這樣錄入的,然後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調整,這樣也是可行的。
3、個人經營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支付租賃經營場所租金、商用房裝修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
『貳』 請問公司借股東現金10萬,要付利息,該利息是計財務費用嗎
看用途。經營活動計入財務費用。不過,借股東的資金利息可要小心點,借款合同必須明確,否則,會作為資本對待,借款利息稅前無法抵扣。
『叄』 出個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賬嗎
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賬。
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這也是某某股東的個人貸款,不是公司的貸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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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企業向股東 借款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分兩類: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滿足兩個條件,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一是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二是金融企業的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不超過2:1。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2、企業向除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資:
1、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中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支付利息的企業在支付利息時,應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2、並注意區分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伍』 請問高人公司向股東借款,利息怎麼做,不付利息可以嗎
公司向股東借款,與向其他單位借款一樣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利息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根據人民銀行和稅務部門的的相關規定,借款利息不超過當前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正式借款合同和正規發票的,可以列財務費用,不做稅前調整。
當然,只要公司和股東達成協議,也可以不付利息。
『陸』 股東代公司向銀行貸款200萬,利息公司可以做賬嗎,股東需交個人所得稅嗎公司需要交營業稅嗎在線等答案
股東是自然人,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200萬,產生的利息由股東個人承擔。但股東是否將這200萬無償給公司使用呢?如果企業不是無償使用,那麼一定會產生財務費用,也就是利息。對於股東來說,利息收入是要單獨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完畢後,稅務機關可以開具發票,公司憑發票記賬並支付股東借款利息。但是要注意,企業向股東的借款利率是否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果高於貸款基準利率,那多記的利息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同時,還要注意股東在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多少,如果股東借給企業200萬,那麼股東在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否則,借款超過權益投資的2倍,也是要做納稅調整的
『柒』 公司向股東借款,怎麼做賬需要支付利息嗎
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是否付利息得看借款合同的約定,按合同辦事。
現在好多公司借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錢所定的合同都不付利息,這里大部分合同是假的,是為了逃避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因為取得借款利息的個人要按5%繳納營業稅、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7%利率計算利息賬務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 35000
貸:其他應付款-借款利息 35000
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按20%扣個所稅
借:其他應付款 7000
貸:應繳稅費-代扣代繳個所稅 7000
『捌』 企業向股東借款歸還利息的分錄
(一)關於利息分錄:
利息應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借款期間分月計提利息(不是實際支付,是一種賬上的處理)。
例:甲公司在1月1號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麼在每月的月末都應計提利息,分錄如下:(注意此處並非實際支付)
每月應計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財務費用 400
貸:應付利息 400
(二)關於實際支付利息。
在現實中什麼時候支付利息,應根據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利息支付時間來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規定,可查看補充協議。如果都沒有明確的話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玖』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