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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確認壞賬損失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10-31 17:24:08

A. 壞賬准備的確認條件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B. 壞賬確認是否需要准備申請材料

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確認壞賬損失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
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第十八條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按照壞賬損失認定條件、提供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壞賬損失才能予以稅前扣除。
補充:應該確認壞賬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C. 如何確認壞賬

壞賬是無法收回順的應收賬款,因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將應收賬款確認為壞賬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債務人破產,依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二是債務人死亡,既無財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三是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D. 簡述貸款損失的確認時間和條件

在新的會計准則中新增了一個科目,貸款——已減值 是用來反映在資產中有多少是發生了減值的,這是一個明細科目。在金融資產中,確認減值損失:未來的現金流量低於計提減值准備前的攤余成本,差額要確認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減值後,貸款下設所有的明細賬都需要轉入一個新的明細賬「貸款——已減值」。這是確認減值損失和減值實際發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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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確認壞賬的條件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

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第十八條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F. 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

一、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以下兩種情況的應收帳款可以確認為壞帳:一是債務人死亡,以其破產或者遺產清償 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二是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三、壞賬損失的處理:
1、 直接銷賬法。

直接轉銷法指平時並不對可能發生的壞賬進行預計,而只是到壞賬實際發生時直接沖銷應收賬款。

2、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採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費用,同時建立壞賬准備,待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沖銷已記提的壞賬准備和相應的應收賬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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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1、直接轉銷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准備」科目。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 「應收賬款」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並同時形成壞賬准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准備。

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 「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時,壞賬准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准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

G.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應符合的條件有

企業按照謹慎原則,在會計期末編制報表時,要預計其中的不能收回的壞賬。按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可以在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0.5%計提壞賬准備。

下列已入賬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壞賬確認:
1,因債務人破產,依照法律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逾期三年未能夠履行義務,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認可,可以列作壞賬的應收賬款。

已經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並不意味企業放棄了其追索權,一旦重新收回,應及時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