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關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問題,看不太懂
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有關聯企業C公司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該企業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因此該企業只能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進行扣除。而且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同時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業向關聯企業C公司借款3000萬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萬元。向關聯企業C公司貸款支付利息540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因此,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步,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以下簡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准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對於標准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三種情況:
1.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
2.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3.若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不應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經先行作為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處理,不應再作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另一項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這一點稅法規定尚不明確,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第三步,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這一步在計算確定分攤比例時,相關稅收法規沒有進一步規定。但是一些財務人員對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斷章取義,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實際利息占關聯方實際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導致出現錯誤的結果。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則處理:
1.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於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於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這里注意兩點:一是實際稅負,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那麼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四步,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這里說的不允許稅前扣除,是指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後納稅年度進行扣除,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Ⅱ 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怎麼入賬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其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資本公積 稅務籌劃:1.債轉股:即將借款改為投資 2.國稅發[2002]13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中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Ⅲ 我們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給關聯公司一筆錢,請問該如何入帳
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付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Ⅳ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利息如何入賬
利息如果費用化入財務費用科目,如果資本化,則入資產科目。但是企業間利息不能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按照你的意思,A公司應該做利息相關的分錄,而B公司只要做和A公司的內部往來科目就可以了。
Ⅳ 關聯企業貸款
你可以看 一下下面的參考資料:
wdppniengr16573463442011-10-12 5:53:40
根據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這類貸款的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根據財稅〔2008〕121號,首先這類貸款的數額不能超過權益性資本的2倍,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其次這類貸款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再次,必須要有合法的票據,無票據的也不能扣除。
Ⅵ 關聯企業貸款 財務費用 所得稅
根據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這類貸款的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根據財稅〔2008〕121號,首先這類貸款的數額不能超過權益性資本的2倍,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其次這類貸款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再次,必須要有合法的票據,無票據的也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