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教公司法人借款給公司的具體操作流程
您所謂的公司法人是不是老闆?董事?或股東?如果是:
1.雙方簽一份合同,利率不要高過市場同期利率.
2.合同貼印花.
3.如果不跨年,支付利息時,去稅局開發票,帶上合同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交稅,有營業稅及其附加,代扣"公司法人"個人所得稅.
4.如果期間較長,跨年,就不要在支付利息時才去稅局開票,每個月末計題財務費用後就去開,這樣才不會在匯算清繳時被審計剔除這筆費用.
5.年終匯算清繳時,要填上關聯人交易.
6.分錄:
收到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本金
買印花稅票: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銀行存款)
每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長期借款-利息
去稅局開票時,代扣稅款
借:長期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支付利息:
借:長期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歸還本金
借:長期借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㈡ 企業法人怎麼申請支付寶貸款具體操作流程介紹
你好,先聯系帶款平台的客服人員,申請貸款,寫一份貸款申請,然後提交材料,包括你們企業的信息以及你們法人的身份證件,還有你們企業的固定資產證明,然後再辦理貸款的合同。
㈢ 法人向銀行貸款,銀行將款項轉入公戶,再從公戶轉給法人,怎麼做賬
實際上法人就是公司代表,公司如果有股東,那麼法人占份額多少,就承擔多少責任和義務。如果股東只有法人一個人,那麼法人就是公司。所以本題如果股東只有一個人,那麼法人貸款就等於公司貸款。收到貸款,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超過一年)或短期借款(不超過一年)
當把貸款打到法人賬戶時候,
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法人
貸:銀行存款
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㈣ 法人個人貸款把款項轉入公司賬戶怎麼做賬公司向銀行貸款又該怎麼做賬
法人個人貸款然後把款項轉入公司賬戶怎麼做賬
借: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法人姓名)
如果是公司向銀行貸款又該怎麼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 長期借款
㈤ 以公司的法人和公司的股東的名義貸款,貸款存入的賬戶是個人賬戶
首先,你確認是法人貸款還是股東,前者是對公貸款,後者是個人經營性貸款,完全走不同的審批流程。如果你說貸款進入個人賬戶,我理解應該是個人經營貸款(股東以個人名義申請),那麼低於30萬元是可以自主支付的,即打入個人賬戶。如果用於企業,可以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貸記資本公積或者其他應付款或者短期借款處理。
㈥ 法人個人貸款然後把款項轉入公司賬戶怎麼做賬,如果是公司向銀行貸款又該怎麼做賬謝謝!
法人個人貸款然後把款項轉入公司賬戶怎麼做賬
借: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法人姓名)
如果是公司向銀行貸款又該怎麼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 長期借款
㈦ 公司向法人借款辦理什麼手續
法定代表人借公司款應該如何處理?首先,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屬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可以向公司借款;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則需要判斷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如法定代表人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如期償還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法定代表人拒不償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定代表人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最後,本律師提醒大家,在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借款時,應當履行相關程序,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約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不宜超過一年,以免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貸款違約責任】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㈧ 法人以個人名義貸款,從公司直接提現,轉入他的卡里還貸款,怎樣記賬
公司賬戶老闆個人提取現金賬務處理為借:其他應收款-老闆 貸:現金
記賬就是把一個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家庭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運用一定的記賬方法在賬簿上記錄;是指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記賬憑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運用復式記賬法對經濟業務序時地、分類地登記到賬簿中去。登記賬簿是會計核算工作的主要環節。
㈨ 公司法人貸款需要什麼條件和流程
企業法人申請貸款需具備的條件是合法設立,持有營業執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貸款流程是:
1、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
2、銀行收到借款人申請,對借款人提交的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查;
3、符合條件的,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