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要用我的賬戶,說是消費貸的貸款必須打入他人賬戶,再轉給他才可以,請問是這樣嗎
貸款支付方式分為自主支付和受託支付,如果採用受託支付的話,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銀行(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貸款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平安銀行貸款資金須按監管規定和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貸款發放後,我行有權對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流向進行監管,包括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資金使用憑證時,借款人應予以配合。我行有權通過賬戶交易數據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貸款資金或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規避我行資金流向監控的行為,均視為貸款違約,我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罰則。
應答時間:2021-02-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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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銀行在辦理受託支付過程中,苐一步銀行從貸款帳戶中,將貸款支付給借款人帳戶
⑶ 貸款資金可以通過借款人他行賬戶受託支付嗎
當然要通過借款人賬戶,因為貸款賬戶不能直接支付其他賬戶。
⑷ 貸款人受託支付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是什麼意思
自主支付」就是申請好貸款額度後,銀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資金收款人。
「受託支付」就是由銀行根據貸款人約定的資金特定用途,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約定用途的收款人,通過銀行審核機制,可以降低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在貸款新規前信貸資金的管理程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國家相繼做出了許多禁止性條例,如嚴禁信貸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嚴禁信貸資金進入高風險行業等。貸款新規則明確賦於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管理和控制權,同時,這也是一種責任。
在兩種支付方式的選擇上,合符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不能選擇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須滿足相關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關系方面,銀行減少了信貸資金風險,提高了信貸資產質量,但減少了信貸資金在銀行停留時間,減少了貸轉存的收益。對借款人來說,降低了信貸資金的籌資成本,提高了財務核算水平,但增加了與銀行用貸的銜接過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4)受託支付貸款資金在借款人賬戶停留的時間擴展閱讀
貸款採取受託支付方式的,在貸款授信申報材料中就已經確定了交易事項,甚至交易對手,銀行的審批過程相對較嚴,貸款發放時只存在履行。
傳統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靈活性較大,隨意性較強,而貸款新規對自主支付則有明確的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帳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約定用途,這對信貸資金管理精細化要求更高了。
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是執行兩種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戶或銀行的客戶經理在申報時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那麼,不論貸款的使用是採取受託支付還是自主支付,都是難以通行的,要強行操作,那就會違規。相反,真實的貸款用途,「實貸實付」不論是採取哪種支付方式,其過程都會是簡單易行,同時,對借款人的財務管理也會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⑸ 銀監會貸款新規中受託支付的問題
關於受託支付:原則上是當天要發放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但因客觀原因當天不能支付的(例如放款時間已經櫃台已經下班了等等),貸款人應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託支付。
關於流貸那個:這種情況自主支付對於借款人比較方便,如果要受託支付的話,要根據購銷合同中的約定批次分次發放,而每次發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訂單、發票、資金使用計劃等其他能證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對手交易行為的資料等,因為每次發放支付前,貸款人都要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審查前這份合同是審查人必然要查閱的,然後再對借款人當前該批支付所提供的證明交易行為證明資料進行審查,這個手續有點像個人經營性貸款的循環發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證明。
⑹ 房屋抵押貸款銀行走完程序顯示完成放款錢多久才能到賬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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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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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關於銀行貸款資金迴流問題,我在銀行以消費為由貸款一筆,受託支付收款人為我的朋友,放款後我朋友賬戶收
從正常業務應該算。如果把朋友剩的1000元轉到你其他銀行個人賬戶,這樣就徹底脫離貸款資金迴流的關系。
⑻ 銀行受託支付到底需不需要通過借款人的帳戶來支付給其交易對象
受託支付需要通過借款人賬戶來支付給交易對手。
委託支付必須通過單位的賬戶劃轉資金,應該是和對方簽訂一份委託付款的協議,上面約定同意支付什麼款項還有單位的賬戶名稱、帳號,銀行是依據這份委託協議書從單位的賬戶劃轉自己的,比如說委託支付水電費。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8)受託支付貸款資金在借款人賬戶停留的時間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