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團貸款的優點有哪些如何運用銀團貸款產品為大客戶、大項目提供綜合融資服務方案
銀團貸款相對於單個銀行而言,除了風險分散化,最大的優勢在於匯總各家銀行營銷特點以及風險控制優勢,最大程度考慮到項目各種風險。
但目前國內的銀團貸款,本質還是類似於賣資金,通過牽頭行給借款人。沒有充分利用銀團貸款的優勢。
對於企業而言,同樣是能參考多家銀行的意見,更深入的理解項目風險,進行項目決策。
當然,目前國內無論是銀行還是企業,都是形式化,並沒有能體現銀團貸款真正意義。
目前,根據銀監要求,銀團貸款已轉為投行在管理,這也體現了銀團貸款風險本質更類似投行自營業務。但國內目前銀行投行業務還在初級階段,更多考慮搶占市場份額,對風險忽略較多,風險管理比較弱。
Ⅱ 發生的「借款利息」計入哪個科目
需要根據借款用途區別對待,具體如下:
1、屬於公司籌建期間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於生產經營開始當月一次轉入損益。
2、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3、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按規定應予以資本化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按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歸還長期借款時,借記「長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團貸款費用應計入哪個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擴展閱讀:
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法律依據
利息收入的范圍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一、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的確認
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公債的利息,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二、申購資金被凍結期間存款利息的處理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購新股成功(中簽)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視為股票溢價發行收入處理,不並入公司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購無效(不中簽)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應並入公司的利潤總額,如數額較大,可在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入,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者申購新股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購成功和申購無效的投資者之間准確劃分,一律並入公司利潤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字[1997]13號)
三、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其他債券的利息應當納稅。因此,企業購買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