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貸款專戶
貸款專戶是企業為貸款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也叫貸款賬戶。
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貸款賬戶後,可以用於在銀行辦理發放貸款和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手續。
它保證各項貸款業務的順利進行,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的運用,監督貸款的合理發放和及時回收,為考核政策和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提供正確的數據。
(1)貸款賬戶管理的規定擴展閱讀:
銀行賬戶管理新辦法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0月8日發布第22號公告,公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出台後,中國現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被同時廢止。
在舊的辦法中,存款賬戶只是被簡單地分為四類: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這四個賬戶,新辦法中同樣沿用了,但只是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按用途分類。
新辦法還明確提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就是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中國一些新興的資金用途被規范。如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被規定應該記入單位結算賬戶的專用存款賬戶中。
B. 貸款賬戶如何管理
你公司是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如:委託貸款賬戶是用來核算企業按規定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企業貸出的款項。企業發生的委託貸款設置
C. 貸款賬號是什麼
貸款賬戶就是指主貸人(或企業機構)在向其指定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企業)貸款業務時,服務銀行所指定的在借款合同期限內向主貸人發放貸款金額,並由主貸人本人(企業機構)出示相關個人(企業)證件申請的所在銀行的個人(企業機構)銀行賬戶。
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貸款賬戶管理的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
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利息是指借款人為取得資金使用權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報酬,它是資本(即貸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價格。貸款利息可以通過貸款利息計算器詳細的計算出來。
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
D.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E. 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F. 貸款賬戶是一般戶還是專用戶
1、貸款賬戶是一般帳戶。
2、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戶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專項管理的資金,要納入專用存款賬戶使用和管理。
開設專用存款賬戶使用的范圍:
(1)基本建設資金;
(2)更新改造資金;
(3)財政預算外資金;
(4)糧、棉、油收購資金;
(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6)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託基金;
(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G. 新的貸款管理辦法在個人信用記錄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答:所有的金融機構在審批貸款時都要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網查看個人信用記錄,並制訂了拒貸標准。同樣,為控制風險,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在個人信用記錄方面也有具體規定。考慮到有些借款人因工作忙等原因不是惡意或不經意透支逾期,新《辦法》在個人信用記錄方面的政策相對寬松。《常德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賬戶狀態正常,最近24個月內透支逾期不超過 12次;借款人 及配偶個人貸款當前逾期次數不超過3期;個人貸款累計逾期不超過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過6期。
H.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您好!《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折疊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銀行貸款管理控製程序及規定
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中國銀行關於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行業規范共1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貸款跟蹤管理是指貸款批准發放之後到貸款收回之前的各個環節及各個方面的貸款管理。
第三條 貸款跟蹤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通過對中國銀行貸款跟蹤管理的組織形式、方法制度、人員配備及貸款本身、借款企業、擔保等因素的跟蹤檢查分析,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以達到防範、控制和轉化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貸款跟蹤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貸款的跟蹤管理要堅持審貸分離的原則。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對貸款及借款企業進行日常和定期的監督檢查,收集有關貸款信息並進行分析,對影響貸款安全和形態變化的重要事項進行報告,對貸款展期及貸款分類等進行初審與報批,做好貸款資產的保全及呆賬貸款的申報,填寫各種貸款業務統計報表等。
第五條 信貸管理部門要全面監控借款企業信用的變化,適時調整借款企業的授信額度,協調各授信部門的授信行為,對信貸業務部門提交的有關貸款展期、貸款分類及呆賬核銷等事項進行審批,對信貸業務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非正常貸款及不良貸款提出跟蹤管理的要求或建議,對轄內分支行及信貸業務部門的貸款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等。
三、信貸人員配備
第六條 為保證貸款跟蹤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各行要及時補充和調整信貸人員,保證信貸人員的數量和質量與信貸業務的規模相適應、與有效開展貸款的跟蹤管理工作相適應。信貸員人均分管的借款企業原則上不能超過10戶,有特殊情況的,最多不能超過20戶。
第七條 對在中國銀行貸款余額超過20億元人民幣(外匯貸款按比價折算)的大型貸款客戶,由一級分行配備處級住廠信貸組或處級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一級分行可選擇部分轄內貸款企業,配備科級住廠信貸組或副處級以下的專管信貸員(或客戶經理)。有關人員在住廠期間享受相應職務待遇。調離本崗位時,職務重新任命。
第八條 為及時發現貸款跟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定期進行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各行要嚴格按照總行有關崗位輪換的規定,做好信貸人員的崗位輪換工作。信貸人員崗位輪換之前,信貸部門要對其在原崗位上發放的貸款進行認真檢查,對有問題、有責任的貸款,要在離崗前進行處理。
第九條 為提高貸款跟蹤管理的質量,各行要加強信貸人員的崗位培訓和業務考核。對新上崗人員要進行綜合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信貸工作。對已經在崗的信貸人員要組織學習新業務、新知識,要定期進行綜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聘任制。
四、貸款使用與回收的跟蹤檢查
第十條 要密切跟蹤貸款資金的流向,確保貸款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企業在使用貸款資金時,要由信貸員審查企業的用款計劃、購貨合同等,以保證貸款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當發現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時,要暫停企業用款,限期糾正。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後,要轉入該項目開設的存款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把好貸款支付關。
第十一條 要加強借款企業貨款回籠的跟蹤監督,適時分析借款企業資金運動特別是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於中國銀行貸款所形成的資金迴流要密切跟蹤,督促企業按時還貸,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貸款的回收風險。
第十二條 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信貸員要重點對借款企業的還款能力和還貸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在貸款按還款計劃到期前三個月,信貸員要檢查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落實,能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並在此期間內對企業賬戶的變動情況進行嚴密監控,督促企業加強資金回籠。
第十三條 要加強對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人發出「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借款人與貸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貸款即將到期通知書」在短期貸款到期一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一個月之前發出;借款人與貸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時間分別為兩個星期和兩個月。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歸還到期貸款的,要依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息。對逾期貸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一次「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並留回執。對不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證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確保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起訴訟或依法處理抵(質)押物。
五、借款企業的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在貸款使用過程中,要對借款企業按照下列檢查內容進行檢查:
1.企業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情況及其變動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能力、成本費用、特別是產品的市場變化情況,如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銷售利潤率等;
4.企業負債情況,如銀行借款(其中中國銀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的使用與兌付情況、企業應付賬款凈值、或有負債等;
5.企業債務償付情況,如貸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質量分類情況;
6.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結算及辦理其他銀行業務的情況;
7.企業對外重大投資情況;
8.企業涉及法律訴訟情況;
9.企業改組、改制及貸款等債務落實情況;
10.貸款保證人保證能力變化(對擔保企業也要按照本條內容進行檢查)及貸款抵(質)押物的保管和價值變化情況
11.企業上述變化是否導致企業信用等級及其授信額度發生變化及其對中國銀行貸款安全的影響。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和房地產貸款還應增加以下檢查內容:
1.項目資本金及其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2.項目進展是否順利,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計劃,有無延長情況及延長原因,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投資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額;
3.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數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等是否出現較大變化;
5.項目投產或項目建成後的效益情況和市場情況;
6.項目建成後設施和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是否達到預期的效益指標,住房銷售計劃進展情況;
7.個人住房擔保貸款還要檢查借款人有無騙取銀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項以及職業、收入、品行的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對借款企業的檢查要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主要是及時掌握企業的臨時性、局部性變化,每次檢查後要將檢查情況在貸款管理台賬上記錄備查,遇有重大情況時要及時報告。定期檢查則是對企業的總體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上述各項內容,並在檢查後10天內,寫出檢查報告報有關領導。由總行審批的貸款,其檢查報告應報總行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的間隔期應不長於以下標准:AAA、AA級企業不超過180天;A、BBB級企業不超過90天;BB級以下企業一般為60天,沒有參加評級的企業,其貸款檢查間隔期由二級(含)以上分行確定。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貸款檢查間隔期不超過90天。當發生欠息、貸款逾期及銀行因擔保墊付資金時,要立即進行特別檢查,查明原因,採取措施。
第十九條 在貸款跟蹤檢查中如發現借款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二級以上分行認定後,要將該企業列為有不良記錄的企業:
1.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或情況;
2.未經銀行同意,擅自處理抵(質)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
4.通過各種形式逃廢銀行債務。
對有不良記錄的企業,要向上級行報告,並通報有關行,對其貸款從嚴掌握,視情況給予貸款加息或罰息。
六、貸款風險預警與質量分類
第二十條 建立貸款風險預警制度,及時預測和發現貸款風險。貸款風險預警設置以下主要指標:
1.財務方面,包括營業收入、存貨、應收賬款、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當這些指標中的任何一項在半年之內所發生的不利變化超過8%時。
2.非財務方面,包括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行為異常或發生不利變動、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或不利消息增多、企業涉及大額不利訴訟、企業主要產品所在行業存在較多不利因素或出現重大投資失算。
3.與銀行交易方面,包括賬戶存款持續減少、票據發生拒付、多頭借貸或騙取貸款、銀行索要的財務報表等資料不能按時報送或迴避與銀行的接觸等。
第二十一條 當發現上述諸因素中的任何一種出現時,應當立即對借款企業進行全面的檢查,查清企業變化的真實情況及原因,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當企業情況變化較大,可能影響中國銀行貸款安全時,信貸業務部門要向信貸管理部門匯報或按規定程序轉入相應的非正常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前述貸款使用及回收檢查、借款企業檢查和風險預警的基礎上,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對貸款進行質量分類。中國銀行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以下五類:
1.正常貸款:借款人能夠嚴格履行貸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2.關注貸款: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對貸款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繼續存在,將會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產生影響。
3.次級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了明顯的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4.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
5.損失貸款: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預計貸款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後四類稱為非正常貸款,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
第二十三條 貸款分類的核心是貸款的風險程度,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劃分,具體標准和程序參照中國銀行關於貸款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J.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