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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建築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限制性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4-22 01:01:43

㈠ 銀行對房地產企業做流動資金貸款有哪些要求呢好像門檻很高啊,好貸嗎,請各位老師多指教啊!

房地產開發貸款: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我行向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相對於其他業務品種的貸款而言,房地產開發貸款具有收益大、風險高的特點,因此,一般需要在評價綜合收益的基礎上謹慎辦理。

一、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
按照開發內容的不同,房地產開發貸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住宅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商品住宅項目的貸款,如單體住宅樓、住宅小區、別墅等項目,第一還款來源即為住宅的預售、銷售收入。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商用商品房項目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土地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土地開發的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資金周轉所需而申請的貸款,不與具體項目相聯系。

二、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條件
除一般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外,申請房地產開發貸的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人主體資格方面的要求: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公司董事會關於同時申請按揭貸款的決議、授權及公司承諾函,項目前期開發資金落實文件。
(二)項目合法性及可行性證明:
1、用地資料:土地出讓合同、紅線圖、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發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已取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
2、報建資料:立項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批復、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施工許可證等,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3、其他前期資料: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現金流量分析預測及開發銷售進度計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進度月報、監理月報等。
4、其他前提條件: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項目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以上,並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㈡ 流動資金貸款用途有限制嗎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
①企業如果使用流動資金貸款,可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因為企業貸款的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這樣就減小了稅基。
②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這筆款項不會成為企業主的個人負債,所以可順利申請房貸。
③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後,企業主可以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還,這就大大增加了資金的靈活使用。
流動資金貸款介紹:
①廣義的流動資金指企業全部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存貨(材料、在製品、及成品)、應收賬款、有價證券、預付款等項目。
②以上項目皆屬業務經營所必需,故流動資金有一通俗名稱,稱為營業周轉資金。
③狹義的流動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即所謂凈流動資金。
④依照此一定義,流動資產的資金來源,除流動負債外,應另闢長期來源。
⑤凈流動資金的多寡代表企業的流動地位,凈流動資金越多表示凈流動資產愈多,其短期償債能力較強,因而其信用地位也較高,在資金市場中籌資較容易,成本也較低。

㈢ (急等答案!)對商業銀行發放建築企業(非房地產業)流動資金貸款有限制性規定嗎

無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現將《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隨文印發,自1985年起實行。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保證建築業有關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縮短工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並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開立帳戶的下列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一、國營建築企業、包括建築安裝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

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

三、專門供應基本建設材料的供銷企業;

四、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

五、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六、農村房屋建材供應公司;

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條貸款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國營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工程結算貸款:對竣工後結算的工程,用於在建工程佔用的資金。

三、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用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等開發建設所需的周轉資金。

四、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四、貸款用途正當,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五、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須有經濟法人擔保。

第四條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一、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加速資金周轉的原則,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的基礎上,於年度開始前, 編送年度貸款計劃(附參考格式一),由建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年度中途,企業施工生產任務和結算方式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以申請調整年度貸款計劃。

二、企業年度貸款計劃編送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簡稱各分行)規定。

三、 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簡稱開戶行)要簽訂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二),訂明雙方的經濟權責。

四、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餘時,可以隨時歸還多餘的貸款。

五、企業資金如果臨時不敷周轉,可以申請追加貸款。超過年度計劃貸款額的部分,為超計劃貸款,加計利息。

第五條工程結算貸款,根據在建工程需要佔用的資金核定貸款額,具體支用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每一項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相應的存款額。

第六條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

第七條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手續。企業應按項目或小區提出貸款申請。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管理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必須具備開發和建設條件;必須經濟效益好,有歸還貸款的能力。貸款數額,應按需要扣除有關來源後的不足額計算。

建設銀行應在國家信貸計劃或貸款指標范圍內審查發放。貸款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企業和建設銀行要簽訂貸款合同,訂明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歸還等事項,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八條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周轉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企業單位臨時或一次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逐筆向開戶行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

第九條企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貸款利息。各種貸款的利率,除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為月息4.2‰外,其餘一律為月息3.6‰。超計劃貸款,按月息6‰計息。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罰息50%。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管好用好貸款資金。企業單位應當按期向開戶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貸款的全面管理工作,發揮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建設銀行要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企業單位對建設銀行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 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要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改進無效的,開戶行可以不予貸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挪用貸款資金;

二、購儲非本企業單位需用的物資;

三、違反結算紀律;

四、盲目儲備,造成積壓;

五、經營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

以上第一、二兩項佔用的貸款,按挪用貸款加計罰息。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對應當歸還的貸款本息延不清償,經催收仍不償還時,開戶行可以直接從企業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對於建設銀行有關貸款處理事項,如有異議,可以向開戶行或上級行提出,要求復議;有關行必須及時答復。如有玩忽職責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由建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銀行各分行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發的《短期放款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㈣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有哪些要求

現在也貸不了呀

㈤ 建築裝修類企業在銀行貸款是否會有貸款用途限制,是否不能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可以申請啊,不過現在銀行只熱衷於抵押貸款,如果無抵押很難在銀行辦到貸款

㈥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6)建築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限制性要求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

㈦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㈧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先是確定你想辦理貸款的主辦銀行,(最好是有一定關系基礎的),與該銀行的信貸部經理及行長等進行初步溝通。對方銀行會對你的資信情況進行一些審查,包括企業的發展歷程、財務狀況等等,如果對方能確定你有資格在該行辦理多少限額以內的貸款,就會要求你在在該銀行開基本存款帳戶,然後你就正常的寫申請、提交各類資料就行了。一定要有關系基礎,否則很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