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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資金存回銀行

發布時間: 2021-04-22 01:51:03

Ⅰ 你好:我想知道貸出款來,再存到貸款卡里是不是叫做資金迴流

資金迴流銀行是會將資金收回的

Ⅱ 在銀行無息貸款帶出來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還款怎麼辦

你在銀行的無息貸款貸出來之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你還款,那麼你屬於違規了,因為銀行的無息貸款,是讓你用於生活或者是創業的,而不是讓你存到銀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銀行讓你還款 你只能還款。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Ⅲ 一般存款賬戶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到底什麼意思,

一般存款賬戶借款轉存就是存款人從銀行貸款後存入在借款銀行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而借款歸還就是說通過一般存款銀行對所借款項進行償還。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貸款資金存回銀行擴展閱讀: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變更或撤銷其他三類賬戶,必須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辦理相關的手續。

並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上進行登記,便於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類銀行賬戶的開、銷戶情況,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由此,體現了基本存款賬戶在四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中處於統馭地位,是單位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其他三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則作為其功能和作用的補充。

Ⅳ 銀行貸款能直接放款到其他銀行賬戶里嗎

不可以

賣方的賬戶可以不是這個銀行的賬戶,但是是不可以直接打到賣方賬戶的,因為現在二手房貸款需要走資金監管。

據《中國經濟網》報道: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在簽訂完二手房交易合同後,可直接前往區房產交易中心資金監管窗口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買方需要把資金打入經過登記備案在銀行開設的資金監管專戶。

待交易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登記核准後(即買方取得房產所有權,房產證),再通過監管專戶,將監管的購房資金支付給賣方。整個付款流程嚴格按照網簽合同為准,限制了房主隨意跳價的行為。

資金監管是一種二手房交易中的保障制度,沒有強制性,二手房買賣雙方可以按照需求進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買賣物品時的支付寶。

(4)貸款資金存回銀行擴展閱讀

資金監管的使用方法和好處:

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還清的貸款,而賣家想用買家的首付款還清貸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後再過戶房產給買家,買家擔心賣家把這筆錢用作他用,房產不能辦理過戶,雙方就可以使用資金監管。

資金監管是把購房人已經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資金賬戶里,專款專用。也就是說,上述案例中買家的首付款只能用於還清上家貸款,這樣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順利和安全。

在資金監管模式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心完成過戶手續後,銀行即可憑借交易中心出具的房產證和抵押證的收件收據將購房者申請的貸款打入資金監管賬戶,由資金監管賬戶在交易中心核准登記後,打入賣方賬戶,縮短了貸款放款的流程。

Ⅳ 貸款資金迴流是什麼情況

資金迴流就是將已買的東西,重新賣出,所獲得的資金,資金迴流快這樣才能更好使用資金開發新的項目。

資金回收風險產生的原因:企業資金回收風險的產生受內因和外因的影響。

外因表現為企業所處的大環境,即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財政金融政策的影響,在市場經濟下,出於更多地佔有市場和擴大 銷售的競爭需要,信用被廣泛採用,信用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機遇。

(5)貸款資金存回銀行擴展閱讀:

貸款「三性原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

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Ⅵ 我在網上申請了一個貸款,他們要我先存20%的資金到我自己的銀行卡,然後再放款給我,這是詐騙嗎

不存他說他有合同!我這屬於惡意詐騙!要付%50的違約金!還要告我!

Ⅶ 銀行貨款 資金迴流

但從現實情況看,目前縣域郵儲銀行農戶小額貸款業務的開展面臨著一些制約因素,尚未有效發揮郵儲資金對「三農」的「輸血」功能。
據對大連市金州區郵儲銀行小額貸款開辦情況及農村金融需求狀況的調查,郵儲銀行存貸比僅為4.15%,農戶小額貸款發放金額佔小額貸款發放金額的比重為27%,與農村實際需求相去甚遠。
調查表明,以下因素制約了郵儲資金支農惠農作用的發揮:
產品設計不對路。現有涉農小額貸款種類主要包括農戶聯保貸款和農戶保證貸款,每個農戶貸款的最高限額為5萬元,貸款期限為1個月至12個月。還款方式包括一次還本付息法、等額本息還款法、階段性還款法。其中,一次還本付息法(期限3個月)為到期後利隨本清還款,等額本息還款法(期限1年)按月還本付息,階段性還款法(期限1年)為前3個月只還利息,從第4個月開始按月還本付息。在沿海地區,從事海水養殖、設施蔬菜種植的農戶生產資金缺口往往高達數十萬元,且海水養殖生產周期較長,未到收益期即開始還本付息。因此,目前郵儲銀行農戶小額貸款在額度、期限、償還方式等產品要素方面與農戶實際需求沒有達到充分契合。
資金成本難以承受。目前,郵儲銀行農戶小額貸款自上而下執行統一固定的年利率(15.84%),縣域郵政儲蓄銀行無利率上下浮動許可權。橫向比較,郵儲銀行農戶小額貸款利率遠遠超過了其他金融機構向同類客戶發放同期限貸款的利率,與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一年期貸款利率相比高出5-7個百分點。郵儲小額農戶貸款的還款方式進一步提高了貸款實際利率。
信貸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縣域郵儲銀行在成立之初,根據「人隨業務走」的原則劃轉人員,此後雖然陸續採用公開招聘網羅人才,但是同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相比並不具備吸引人才的優勢,造成金融專業人才匱乏,信貸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和信貸實際工作經驗,對農村金融市場需求難以做到及時把握,對信貸業務風險的判斷、控制難以做到客觀、精確,對業務拓展造成很大制約。
鑒於上述瓶頸因素,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推動品牌建設。郵儲銀行品牌定位要清晰,推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形象口號和廣告語,明確其服務人群和市場功能定位,打造深刻的品牌印象,充分發揮品牌力量。在品牌推廣方面,宣傳要做到多元化、全方位,充分利用公益活動、各類媒體、專項活動以及營業網點進行品牌宣傳。
加快產品創新步伐。信貸產品創新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緊密結合當地農業特色。信貸人員首先要適時深入農村、農戶,調查摸清其生產周期、資金缺口等情況,加強對潛在客戶群的分析,根據不同細分市場的不同需求,與現有信貸產品的現實做法進行對照,結合實際需求分析評價,找出應該創新突破之處,設計、開發、推廣更適合農村信貸需求的小額信貸產品。
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要盡快改革目前自上而下的貸款利率定價制度,建立健全適應利率市場化的、符合實際的利率定價機制,擴大利率定價靈活度。在大力拓展農戶小額貸款、形成規模效益、適當降低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基層行一定的貸款利率定價權。
提高人員業務素質。目前,郵儲銀行提高信貸支農水平迫切需要完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一是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強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小額貸款的一整套培訓體系,加強對領導層和信貸人員各個層級的培訓,尤其要加強崗位培訓,通過有效的培訓來轉換員工舊有的「只存不貸」的思維模式,幫助員工在業務制度、貸款營銷、盡職調查、貸中審核、貸後管理等各個環節全方位提升信貸管理水平。二是採取走出去的方式,強化業務培訓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