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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信託貸款資金來源

發布時間: 2021-04-22 03:41:56

⑴ 信託貸款有什麼原則

1.以存定貸,以貸定存,存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的信託存款。
2.政策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要支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用途正當合理、經濟效益好,而銀行正常信貸又難以解決的項目。
3.專款專用。信託貸款是一次性的,必須保證專款專用。
4.有借有還。貸款到期,企業必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5.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對國家政策鼓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好、資金周轉快、盈利多的項目,應優先予以支持。

⑵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託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並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只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如果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於造成的貸款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協議可採取兩種形式:一種為三方直接簽訂協議,另一種為受託人與委託人、借款人分別簽訂協議,但兩份協議的委託內容一致。構成委託貸款的,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委託借款合同成立與否的依據,法院不能僅憑金融機構開具存單否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借款關系,但如果存單等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憑證開具的,對這種擔保的性質如無其他相反證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信託貸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委託人將款項存入受託人處,委託人只提出一般投資要求,不指定具體對象,由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自選確定放貸對象。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⑶ 如何審計信託資金來源與運用

(1)審查資金來源和運用。檢查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符合規定,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中屬於基建性質的.是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利率的浮動相收費標準是否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2)審查委託貸款。委託貸款合同和協議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堅持了先存後貸的原則。(3)審查租賃業務。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和協議,手續是否完備合法;租用的設備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納入更新改造計劃;銀行是否堅持了「先到貨,後付款」原則;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和金額收取租賃費及利息等。(4)審查其他信託業務。主要是對匯票承兌與貼現、代保管、代理收付、咨詢和抵押業務等進行審查。信託業務審計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具體,雙方職責是否清楚,手續是否健全,資金、證券、貴重品和物資是否有安全保障等。

⑷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⑸ 信用貸款的資金來源信託基金徵信報告怎麼顯示

用戶申請了建行快貸之後,徵信報告上面就會顯示一條,在某年某月中國建設銀行某某分行發放了一筆多少金額的貸款,現在的貸款狀態如何,是已結清、剩餘未還金額剩多少或者是已逾期之類的。
另外需要注意,建行快貸是申請一次就要查一次徵信的貸款產品,點擊進去也可能會留下貸款審批記錄,所以大家注意確認清楚,自己是否確實有資金申請的需要。

⑹ 銀行信貸的資金來源

主要來源:一、各項存款 1.企業存款 2.城鎮居民儲蓄存款 3.農業存款 4.信託存款 5.其他存款(不包括以上內容的)
二、債券籌資 1.發行金融債券 2.國家投資債券 3.賣出回購債券
三、向中央銀行借款
四、同業拆借和同業存放
五、代理性存款 1.代理財政性存款 2.委託存款及委託投資基金 3.代理金融機構委託貸款基金
六、所有者權益 即出資人投資於商業銀行的資金。 按幣種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
按用途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前者包括周轉貸款、臨時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後者則包括技術發行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科技開發貸款等。
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期限為1年以內,中期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長期貸款則為5年以上(不含5年)。
按經濟部門分為工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外貿貸款等。
貸款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擔保貸款又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3種。
按貸款對象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按貸款用途性質分外貿貸款、房地產貸款、委託貸款……
按償還方式不同,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
按利率約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
1996年6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中,將貸款分類如下一、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1)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3)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二、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2)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3)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三、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1)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2)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借款、質押貸款.A、保證貸款是指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B、.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C、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3)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除自然人和不需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年檢的手續的營業執照。
持有地方人民銀行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貸款證/貸款卡》。
借款人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按貸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數額的存款和結算業務;我行貸款額占其借款總額比重較大的,應在我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借款人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已發放貸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數清償;沒有清償的,已做出我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
借款人能如實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資料,在以往的業務往來中,能接受我行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和監督,能落實有關貸款條件,並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和進度使用貸款。
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情況符合銀行要求。 企業提出申請並上報有關文件資料。
銀行進行調查並完成貸款調查報告。
銀行對貸款進行內部審查、審核和審批。
簽訂貸款合同並辦理有關抵押、公證手續。
用款並按約支付利息。
貸後銀行對企業使用貸款的情況及抵押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還款或展期後還款。

⑺ 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哪些渠道

信託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信用社)的各種閑置資金、利潤留成、稅後積累、經費結余等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信託部門的存款。信託存款利率可以高於集體單位定期存款的利率。

⑻ 關於轉讓存量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問題

呵呵,你是個懶人,這些問題仔細在網路上搜搜都能找到答案啊。

1、存量貸款和信貸資產實質是一回事兒。銀行既已發放的貸款,就是存量貸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信貸資產。任何一家銀行所能發放的貸款的額度,即受央行總體宏觀調控的限制,也受其本身存款額度的限制,就是所謂的存貸比。

在一個給定的期限內,存量貸款多到一定程度,受限於存款額度的限制,銀行就不能再發放新的貸款了。可貸款與存款的利率差,是銀行賺錢的根本,不能放貸款就不能賺錢了。怎麼辦,把存量貸款賣掉,收回現金,存量貸款下降了,現金增多了,不就能放新的貸款了嗎?真是個好主意。

賣給誰呢?銀行?大家兄弟,境況差不多。保險和證券?那倆就沒貸款的權利。那就信託公司吧,丫也是有權貸款的金融機構啊。賣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沒錢的話,銀行可以發理財計劃,信託與信託公司,並指定信託公司以來自理財計劃的信託資金定向購買自己的存量貸款。爽呆了,銀行賣掉了存量貸款,能放更多的貸款,又發了理財產品,吸引了更多的個人客戶,存款有望增長,信託公司呢,基本沒幹啥事兒,還多少有筆手續費收,信託財產的規模也增長了。好事兒啊。

等等等等,信託公司啥事兒不幹?那萬一銀行賣給我的這幾筆信貸資產成了不良貸款、呆壞賬咋辦?以認購銀行特定信貸資產為信託資產管理方式的信託產品,它的還款來源也是貸款本息的回收啊!好吧,既然啥事兒不幹,那索性徹底些,你銀行得承諾過程管理(銀行去催帳),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本息的話,你銀行得承諾收回去。不然就砸了我信託公司的牌子了。

這個交易結構是目前監管機構最恨的交易結構之一!都這么弄,到底實體經濟中以貸款方式投放的貨幣總量有多少?誰也說不清楚了。所謂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還搞毛啊!?而且這事兒吧,還一般不好弄清楚。你問銀行,銀行說我賣掉了啊!你問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我發的信託產品啊!你問投資者,投資者說我買的理財啊!把這幾個人弄到一起查不就清楚了嗎?監管機構說我得有那個許可權和時間啊。大家都是短視的,只為自己的利益負責的,國家宏觀調控?出了經濟危機再說吧。

2、再說信託貸款。信託,指的是將要用於放貸的資金來源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人信託與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貸款,值得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而形成信託財產後,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是,發放貸款。

因此信託資金的來源,就是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當然可以用來發放貸款。但自己的錢,就不存在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了。當然也就不是什麼信託貸款了。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必須分賬管理的。

說清楚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