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團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義貸款 然後貸下來的款 給集團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財務
不合理,這是在逃避稅費。正確的做法是將銀行借款帶下來以後,已撥付所屬資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在交付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集團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㈡ 股東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貸款,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條文是什麼
可以,有例子:
棲霞建設: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公告
一、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無錫棲霞及全資子公司蘇州卓辰、無錫錫山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公司控股股東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 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此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二、關聯方基本情況
棲霞集團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32.33%。該公司注冊資本 18962.5 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南京市棲霞區和燕路 251 號,法定代表人:江勁松,經營范圍:房屋綜合開發、建設(住宅除外)、銷售、租賃、物業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監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該公司資產總額 26.61 億元,貸款總額 13.65 億元,凈資產 9.90 億元,資產負債率 62.80%。該公司 2012 年度實現歸屬母公司凈利潤 8612.48 萬元(以上數據均未經審計)。
無錫棲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
棲霞集團擬委託銀行分別向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提供貸款人民幣1.5 億元、1 億元和 1 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 2 年,年利率不高於 10.5%。《委託貸款協議》由委託人棲霞集團與受託的銀行簽訂,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簽訂《借款協議》,委託人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並且可以通過受託人監管該款項的實際使用情況。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此項關聯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在信貸不斷收緊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將有效緩解無錫棲霞、蘇州卓辰和無錫錫山短期內流動資金的不足,增加其現金流,有利於其長期持續發展。公司董事會認為,在政策調控持續深入的前提下,房地產公司的融資成本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控股股東提供的本次委託貸款,資金成本經交易各方充分協商確定,不會給公司及子公司帶來重大的財務風險,沒有損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會影響公司及子公司的獨立性。
五、該關聯交易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
經獨立董事認可,此項關聯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關於控股股東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議案》,會議應到董事 7 名,實到董事 7 名。關聯董事陳興漢女士、江勁松先生、范業銘先生迴避表決,其他董事一致表決通過了此項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沈坤榮先生、李啟明先生、張明燕女士對此項關聯交易發表的意見為:此項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此項交易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此項交易尚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將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㈢ 總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借用周轉金可以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嗎
可以的
㈣ 子公司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從母公司的集團現金池裡邊貸的款能用於股權投資嗎
能用於股權投資。從母公司的集團現金池裡邊貸的款,可以視同從母公司貸款,因為此貸款的最終責任人是母公司。
㈤ A公司將它從股東B公司借來的款,借給了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C公司將借款轉為了資本公積
當然,資本公積是指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超出企業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投資,以及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在你的案例中,A公司是將其借款轉借給控股C公司,應記入其借款科目中,而不是資本公積。
如果A公司借款,但是A公司是以科研項目或其他攻關項目的形式以增加撥款的形式(不增加股本)投入到C公司的話,就可以記入資本公積。
㈥ 子公司經營資金由母公司劃入,現母公司將子公司轉讓,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無法償還,是否可作為損失處理
轉讓前的審計評估中應包含有這筆借款,轉讓後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因此母公司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權利。如出現無法從受讓人中取得該借款的法定事由,取得證據後可報損。
㈦ 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大額撥付資金是否合理
可以做。
但不能大額到影響到母公司及其它子公司的正常運行。
㈧ 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之間出現資金不足,可以子公司之間相互借款轉賬嗎那該如何做賬
你所說的這種內部往來帳項,只能記入普通往來戶中。這也是符合規定的,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元;
貸:其它應付款——**子公司 ****元;
做憑證就按上述分錄做,在銀行日記帳中,你就按正常的收入業務,記入借方就行了,摘要就寫從某某子公司暫借款就行了。
不需要單獨記總帳的,因為總帳不是按憑證逐筆直接記入,而是按科目匯總表,在月末一次記入的。
㈨ 企業貸轉借資金的分析與處理是什麼樣的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一、現象和原因分析
貸轉借資金是指一家企業從銀行貸出款項後,再轉手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的資金。銀行放款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不是什麼企業都能從銀行弄到貸款。於是在我國的企業群體中,就出現了一個較為普遍的「貸轉借」現象:有條件貸款的企業,從銀行把款貸出來,再轉手放給沒有條件從銀行貸款的企業使用——這兩個企業多是關聯公司,大多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並且,他們轉貸的利息不加價,銀行給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給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還有子公司直接向銀行支付利息的行為。這個現象較為普遍地存在於我國的集團公司中。
二、行為和政策分析
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的「貸轉借」行為——我們僅限於非資本化資金的討論,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雙方都涉及稅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關於印發的通知》: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後,應給子公司開具營業稅發票並交納營業稅;同時依據企業所得稅稅法,也要把利息收入並入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注意,這里的權益性投資,不是按實收資本而是按實際投資額計算的。
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這就明確,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還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與投資是否到位也有關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就是說未繳足資本金的企業若發生了借款,相當於未繳足資本金數額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進行扣除。
其餘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滿足相關列支條件可以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3)處理建議。針對關聯企業貸轉借資金的問題,我們建議如下:
1)可採用委託銀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貸來的款項再委託銀行放給子公司。這手續雖然麻煩些,但程序清晰,沒有稅法的「模糊地帶」,也可避免相關的稅收風險。
2)母公司向銀行貸款,若將其中一部分轉借給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統一向銀行支付,子公司憑雙方借款協議將屬於自身承擔的利息支付給母公司,則不需到稅局開票。這樣,母公司在從事「貸轉借」業務時,就可通過「自留使用一部分貸款」解決子公司開發票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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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下屬子公司借用集團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集團結算中心應該如何入賬比較合適呢
和正常做帳一樣 到時候 合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