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金互助合作社跨地區放貸合法嗎
好像沒有詳細規定區域的條例,只要是合作社的社員就能放貸,這要看你能不能誇區域吸收社員。吸收社員的標准一般會在合作社章程里邊有規定。農商互動提醒資金安全風控要謹慎。
江蘇管理辦法節選
三、規范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設立登記與經營范圍
(一)嚴格設立條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在鄉鎮(涉農街道)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
2.至少有一個主設立人,主設立人應當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備出資實力,誠信狀況良好,持股比例不低於25%,同一主設立人只能發起設立一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3.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起成員;
4.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且適當的經營場所;
5.主要負責人(理事長、經理)無不良記錄且具有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
(二)規范注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參照《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在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不得作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主設立人申請注冊登記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審慎原則,對主設立人資格、章程經營范圍等進行指導,並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三)明確業務范圍。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吸收社員互助金、向社員發放互助金;
2.為社員提供信用擔保合作;
3.為社員提供購買國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和代辦繳費等代理業務;
4.其他合法資金互助業務。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向非社員發放互助金;
2.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3.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交易;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
⑵ 我是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我能擔保和貸款嗎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發放小額貸款,需哪些手續
兄弟,放棄吧。你這個話有兩個意思,1.找「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這個組織,辦點貸款用。他們要什麼手續。2.想成立一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這樣一個組織發放貸款,成立手續。表述問題概念不清晰,無論以上哪種,你都不具備做的條件。還年輕,等級還低,刷點經驗升級吧。
⑷ 資金互助社貸款有那些規定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⑸ 農民資金互助社超范圍放貸給社員以外的人員
對於現在才給您回復表示歉意,請見諒
對於經營放貸業務的金融單位,需要辦理相關合法的手續,
⑹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從事哪些金融活動及其要求是什麼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⑺ 欠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貸款還不了怎麼辦
貸款的的錢不還的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⑻ 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大程度彌補了農村資本匱乏的缺失。文章試圖從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需求、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及風險控制等方面論述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對農村合作金融構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 理論綜述 麥金農和肖(McKinnon and 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觀點認為,正式金融市場管制即金融抑制導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們忽略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結構問題。新結構主義學派對此提出了批評,並提出金融約束觀點。他們認為,非正規金融有助於增加信貸總量,但對非正規金融運作秩序並沒有更深刻的論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 and Stigaliz,1990)認為,信息不對稱和執行合約的高成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起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失靈。 國內近年也有同樣的論述(周天芸,2004;劉民權等,2005;俞建托、劉民權與徐忠,2005),這些專家學者認為,農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點,有信息完全的優勢,有獨特的利率決定機制,應該大力發展;農村借貸中可抵押的份額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緣、親戚、第三方信用來支撐;農村獨特的抵押優勢,如抵押品的甄別、關聯契約和隱性抵押機制有效地防範了非正規金融的運行風險。這些研究都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釋和證明。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信息對稱優勢 在農村的信貸活動中,信用社等正規金融組織面對分散的農戶時,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即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往往帶來農戶的逆向選擇同時農戶資金需求由於農戶經濟體規模小、數量少,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於是信用社為減少逆向選擇風險就會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抵押等行為,而這又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農村業務的開展。但對非正規金融來說,這不成問題。因為,農村本身就是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是一個‘熟悉 ’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73)。在這種農村的熟人社會里,由於人們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村民間信息對稱。而民間借貸放貸者又大都是村裡信用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莊的一大信息源,對村莊的情況更為熟悉,對借款人的信息更為了解。因此,可以說農村放貸人與借款人間信息對稱,這基本避免了放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2.運作成本優勢 在農村這種熟人社會網路中,幾乎不需要耗費專門成本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其抵押也因兩人之間判斷靈活而無需多少成本。而貸款後的監管,貸方可以及時催款和調整信貸政策,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減小損失。基於村莊信息充分的把握,貸款人也可以較為靈活地判斷、處理抵押物品。但正規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斷時,卻要進行評估,處理時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費的成本極高。這保證了非正規金融運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規金融不能比擬的。 3.風險控制優勢 農村的社會生活網路天然存在信息對稱的優勢,大大降低了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各種風險。貸前,貸款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後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收益情況、還款意向等,這樣既有利於借款人謹慎用款,積極運作,還有益於降低貸款人的放貸風險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資金互助社是在當前農村嚴重金融抑制、二元經濟結構持續嚴重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是一種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組織形式,但是由於金融對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較高,而且它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還沒有完成,因此 ,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問題。 1.資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還沒有一部適合的法律來保障互助社的權益。已通過的合作社法否定了農民的金融合作權,但是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顯然是不健全的,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空間也將受到很大限制。在當前生產要素流出農村,而農業有利潤的流通領域和深加工領域又由於進人門檻提高和集團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權利的利益部門壟斷只會加速農村資本與勞動力要素的流失,使農村高利貸盛行,加速農村的貧富分化,強化當前二元經濟體制。這無疑與國家以民為本、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趨勢背離。政策表明,農村金融全面開放迫在眉睫,全國人大立法會力排利議,通過合作金融法,給予中國九億農民金融合作權。 2.資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於進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於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及農業生產異質性特點,農村信貸必然表現為較高的利率。據2006年中央財經大學全國27個省份的抽樣調查,民間金融的全國平均利率為 16.4%,大約是正規金融的3倍。孟加拉銀行及我國大量小額信貸實踐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間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可持續運作的必要條件。但是國家目前對農村金融的利率浮動仍然有嚴格的管制。因此,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村金融市場利率的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 從 目前資金互助社的微觀層面來說,互助社資金規模太小,根本不能維持自身的可持續性。 四、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設想 1.以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為目標,統一調整對農政策 在前期,國家政策要向農村微觀組織的建設傾斜,財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轉移,以支撐金融體系的重建。 2.賦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權 據奧爾森集團行動理論,龐大而分散的農民群體根本不可能與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資本階層爭食農村金融蛋糕,沒有國家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開放很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的工商業資本與特權資本壟斷,使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農村不穩定局面。因此,國家必須向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授予金融特權,提供金融低息無息財政貸款,鼓勵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積極進人農村社區金融組織,給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動與存貸優惠等政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共同組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共同面對農村的金融需求,市場內需 求與供給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 3.大力推動保險擴大農村市場份額,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推行農村醫保,進行教育 兩免一補,農村 目前的情況已經大為改觀,因此,大力推動保險行業在農村的市場份額,降低農業生產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同時,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以應對可能的擠兌風險,防範農村金融風險。 4.逐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構建 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調整的同時,以姜柏林資金互助社模式為範本,在進一步完善、規范的基礎上,有層次 、有步驟地放開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推進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最終形成以合作金融為主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為輔助,有農村保險支撐的農村金融體系。 5.實施農村大金融戰略 (1)合理規范、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盡快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法人地位的確立,不僅是眼前農民合作金融運作狀況的需要 ,而且還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長遠需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和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人股村鎮銀行被拒的遭遇已經證明,農民金融合作權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造成農村信用社改革失敗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盡管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要規范民間信貸,銀監會並進行了農村金融試點,但是 ,確立其法律地位已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 (2)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擴大農村利率的浮動幅度與范圍。農村信用社與非正規金融的金融實踐證明,市場調節情況下,要想滿足農區的金融需求,必須實行更具彈性的放貸利率。這不僅是彌補農業高風險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資本進入農村,優化資源配置和建立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措施. (3)修補體制漏洞,增加農村資本配給。國家一方面要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後的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支農信貸的比例,堵住二元經濟體製造成的農村資本外流;同時,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杠桿作用,加大對農村基建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 (協會)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高效率資源配置的優勢,穩步增加財政與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配給,增加對農村資金的供應量,以提高財政支農的效率這也是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有效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措施。 (4)積極引導,大力鼓勵建立社區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必須積極引導農村自有金融組織,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自發秩序的優勢。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面臨著資金、人才、管理和規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時,其在正規化過程中還容易出現內部管理與監督上的種種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在人才培訓、優惠補貼、注冊以及內部的監督與管理上積極引導,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同時加強監管,鼓勵農村社區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與做大做強。
⑼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可以貸款給外鄉人嗎
貸款條件三非不能貸,1.戶口是外地的2.工作是外地的,3.來本地工作不滿半年的以上條件全部不符合也貸不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