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自籌資金先行到位嗎
不需要。。。
B. 發放給某企業流動資金貸款1筆,金額2 000 000元,轉入其存款戶內
流動資金本身就是指短期的。
C. 繼國發43號、40號文以後,銀行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D. 關於公司向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問題
1、那之前沒有計提了還需要補嗎?建議補提。
2、如果要補提 的話之前做的分錄也要沖了重新做吧?建議採用統一方法,全部先補提,後沖銷的方法。
3、我自己算的那個利息怎麼跟銀行的不一樣。銀行的貸款一般是按照實際天數計息的,一般是當月20日計算利息,但包含20日當天。比如1月18日貸款,2月20日計息,實際天數是34天(1月14天,2月20天),下次計算利息,銀行實際是從2月21日開始的。估計你和銀行的差額是天數的原因。
4、還款方式都是:按頻率付息、一次還本,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銀行還款方式一般說明的是利息歸還方式和本金歸還方式。利息付息方式一般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結息。按頻率計息,實際就是每間隔固定月數進行付息。一次還本就是到期後,一次性歸還本金。
5、會計分錄問題。我認為是正確的。但如果每次計提的利息和銀行利息有差額,可能需要補提或沖銷財務費用。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助你。
E. 2×19年3月5日,工商銀行某支行開戶單位新興百貨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00000元,經
有什麼問題嗎?是不是應該受託支付,不應該發放到借款人賬戶?
F. 請銀行工作人員回答,根據新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定,流動資金貸款可否用於支用工資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
工資屬於「日常生產經營」,因此可以用於支付工資。
不過我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都是按照「第十二條 (三)貸款具體用途,以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等」讓企業使用,可沒敢在合同裡面寫用於支付工作。
G. 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問題
流動資金貸款
一、功能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二、產品簡介
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 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
3.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需要。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四、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品種
1. 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2. 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戶可一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3. 法人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一種借貸方式。
4.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
您是想資金貸回去做股權投資嗎? 應該是可以的 但是國家在這種情況下不推薦 用借貸資金投入股權市場
補充子公司資金缺口 應該以母公司的抵押或信用做貸款擔保 這個你要依據以上條例實施
H. 銀行給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工作流程是什麼
流程大致如下: 1.行業研究從行業入手尋找可發展業務的公司,判斷標准大致為定量和定性兩方面. 定性主要從公司治理、組織結構設計、管理者素質、業務結構等幾方面分析。 定量主要從財務數據著手。 2.准備上報項目 索取企業需要報批授信的若干資料,例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財務報表、項目可研報告等。 撰寫授信調查報告,分析企業的競爭優勢、存在的資金需求、授信風險,提供風險控制方案。 在這一階段,上報項目需要客戶經理、團隊主管、部門總經理三級審批。 3.盡職調查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客戶經理的調研進行核實,並要親自去現場查看項目建設情況,如沒問題,盡職審查員會在盡職調查報告中給出正面的結論。 4.風險評審委員會評議 上報資料及調查報告准備完畢,並且三級審批通過後,可上報風險評審委員會。 各位評委會狂轟亂炸的,這時候客戶經理一定要沉著冷靜,將分析的結論真實、全面的闡述,贏得評委的認同。 5.專業審批人審批 一般省級分行都會有若干風險專業審批人,通常兼任副行長,此人有否決權。 通常項目沒有太大問題,此人一般會簽署正面意見。 如果項目金額較大,則需行長審批,行長通常有一票否決權,但通常不會隨便行使,呵呵。 至此,授信審批結束。企業可以用款了。 每次用款前,企業要填一些借據等資料,經銀行內審核部門審核印鑒等無誤後,款項可劃轉至公司帳戶。 6.貸後管理款項放出去後,銀行會定期跟蹤款項使用情況,監控資金流向,確保貸款本息能按時償還。
I.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9)向永輝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