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合法的借款主體對外借款知道的請說明白點,並提供相關法律依據,謝謝
行政機關可以作為合法的借款主體對外借款,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c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1)政府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九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准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2.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政府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法規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3. 政府實施項目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是針對政府采購的專門性法規。
法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 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託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託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中心內部流程示意圖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採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准、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准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採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應當公開。
採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 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法律的威嚴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並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 銀監2017關於信貸資金用途規定
信貸資金用途的合法性是個嚴肅的問題。
2017年監管沒有新的特別規定,但參照六部委50號文,銀監下發了87號文,規定貸款不得用於土地儲備等用途,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平台貸款。
5. 政府能否成為借款主體
政府不能成為借款主體。
政府所需款項是由國家財政撥款,地方政府不可以直接企事業單位直接借款,可以由中央財政通過發放國庫券的方式向企事業單位借款。
政府借款的經濟功能:
一、彌補財政赤字;
二、為中央銀行買賣政府債券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創造條件。
為解決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體,以地方政府未來預算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擔保的借款可稱之為地方政府借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主體向銀行借款已成為地方政府籌措資金的主要手段。
(5)政府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法規擴展閱讀:
一、借款主體的法律規定: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
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4、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5、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變更時,應注意下面幾項: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強行借款16年不還,政府公信力安在
6. 政府采購為什麼可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政府采購定義及作用 政府采購,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提供公共服務,以及事業單位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團體為了開展業務活動,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及勞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是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是規范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購不僅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還具有無可比擬的社會效益。政府采購是一種政府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它既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又涉及各種性質的供應商。在管理上,既包含行政管理,又有經濟和法律方面的規范。
二、政府支出績效定義及其理解 政府支出績效是指各項政府支出所發生的「成本」與所得「收益」的對比關系。提高政府支出績效,實際上就是政府通過相應的經濟活動,達到「低成本、高收益、高效率」這樣一種最優效果。 政府支出的核心問題就是提高政府支出的績效。政府支出過程,就是政府利用公共權力將社會資源集中到手中,並根據政府職能需要,進行支配與使用。從績效角度說,主要看誰支配這些資源後,能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只有當這些資源集中在政府手中,並通過政府支配能夠發揮出比由微觀經濟主體取得更大的成效時,政府佔有並支配資源對社會才算是有益的。
三、推行政府采購對提高政府支出效益的意義 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有其多方面的意義,從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支出效益的角度分析,主要有:
1、推行政府采購,實施源頭控制,強化預算約束,從源頭上確保達到政府支出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采購預算是財政支出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政府采購工作的基礎,也是政府采購工作環節中最關鍵性的部分。完善管理措施,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嚴格源頭控制,必將有利於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益。
2、推行政府采購,規范采購行為,堅持依法采購,從制度上確保達到政府支出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采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原則,政府采購作為政府參與市場的一種活動形式,必須履行市場准則,使所有能成為供應商的企業都可以平等、公平地參與競爭,防止一些廠商和機構控制、壟斷政府采購市場。
3、推行政府采購,完善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從操作規程 中確保達到政府支出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采購運行中招投標采購是當前政府集中采購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方式之一。完善政府采購的重點就是使招投標的每一個階段都必須按照法定、公開、透明的原則有序進行,特別是要
借鑒國際招投標經驗,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使每一個環節緊密銜接又相互制約,使政府采購真正成為「陽光采購」。
7. 什麼是政府貸款特點是風險如何
政府貸款(Government Loan) 指一國政府利用自己的財政資金向另一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貸款期限長,利率低,帶有經濟援助的性質.政府貸款由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政府貸款是以雙邊國家政府的名義提供和接受的貸款。
政府貸款的特點
(1)政府貸款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政府雙邊貸款,一般是在兩國政治外交關系良好的情況下進行的。是條件優惠的貸款。
(2)政府貸款是具有雙邊經濟援助性質貸款,期限比較長,屬於中長期貸款,一般從10 年到30 年,有的甚至長達50 年;利率比較低,一般在1%—3%左右,有的無息。除貸款利息外,有的貸款國政府規定借款國須向其支付費率很低的手續費。
有些國家為了援助最不發達國家和某些發展中國家,有時還向這些國家政府提供贈款,即受贈國政府無須還本付息。這種贈款形式不屬優惠性貸款,而屬國際經濟援助范疇。
(3)政府貸款額一般不大,因它受到貸款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國際收支及財政收支的制約,不大可能像國際金融組織那樣經常提供大額貸款。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分析
地方融資平台的貸款風險與其貸款融資方式有著密切關系,其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貸款回收過於依賴收入有限的地方財政;貸款質量堪憂;貸款與投資項目現金流錯配;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融資雙方的管理存在漏洞。
8. 中國利用外國政府貸款 累計協議金額為什麼下降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