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各位資本金質押貸款可以嗎
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是需要出一定的注冊資金,剛成立的公司要發展絕對不是容易的事情,一些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了資金上的需要,在這時候就打算拿著自己的注冊資金去做質押而獲得相應的資金。但是一般情況來說,注冊資金不存在被質押的說法,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資金一般不夠成質押物,如果把資金交給對方,那失去一般意義上的質押目的。特殊情況下,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種情況下債務人不能將資金提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Ⅱ 海外股票在國內可以質押嗎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國內的規定是股票質押是要辦理手續的,上市的在登記公司,非上市的在工商管理部門,而海外的股票不知道該在哪裡辦理手續
股票質押: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Ⅲ 公司募集債券資金抵押登記未辦理好,可以質押貸款嗎
不行
Ⅳ 財政資金是否可以質押貸款
這個,絕對是不可以的。
你可以搜一下國家機關不允許對貸款抵押的法規。
Ⅳ 銀行理財產品都能質押嗎
只有上海銀行本身才有。
購買理財產品時的產品說明書或簽訂的協議上有載明關於該產品質押的條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該銀行取得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以100萬元購買一個年化收益4.75%的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周期為一年,投資者購買後再進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貸款利率為一年期以內的基準利率4.35%,中間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說,在套出銀行資金的同時,還能凈賺4000元。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指銀行客戶以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理財產品(含委託理財產品)未來的收益的受益權進行質押,並以此向該銀行申請相關的放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個人委託理財類業務協議或合同到期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規定執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范圍內上下浮動。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從其本質上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充分體現了信託法律關系中的信託財產」財產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等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從而決定了所有類型的理財產品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均為信託法律關系。
Ⅵ 請問外企業的資本金可用於質押擔保其他企業的貸款嗎
這個是可以的,只是金額大小有限制
Ⅶ 求問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後,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存放境外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將扣除相關費用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滯留境外。經外匯局批准,可開立境外專用賬戶,期限為開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存放境外的外匯資金,可用於支付相關費用、購買開戶銀行發行或銷售的保本型結構性產品、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法規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Ⅷ 請問募集資金可以用來償還之前為募集項目借入的銀行借款嗎
根據第4期保薦人培訓班內容,募集資金可以用來償還銀行專項貸款,但保薦人需核查是否是專項貸款;也可以用來償還先期投入的自有資金,但這個自有資金必須是董事會確定募投項目之後投入的,之前投入的不能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