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助學金與助學貸款的區別
助學金與助學貸款的區別
這兩個概念雖然都是針對貧困生的,而且都是需要申請的,但是助學金是國家或學校或單位對貧困學生進行的補助而設立的,也就是屬於慈善事業,救助人是無須償還的,而助學貸款是在一定時間內對求助人進行幫助之後,是需要歸還的,而且在畢業後是有利息的
一助學金
助學金是學校評定的資金,是財政撥付給學校的教育經費,按照相關政策,發放給需要資助的學生,助學金是家庭情況較差的學生,填寫家庭情況調查表後,同時,在校期間,通過班級民族小組評議與家庭情況審核後,獲得貧困生資格發放的,一旦獲評貧困生資格,就可以享受這一年的助學金資格,特困生享受,4000元每學年資助貧困生享受每學年2500元的資助助學金,是無償給你的
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但是學生不需要去開發銀行辦理,為了方便學生辦理助學貸款,這項業務在縣級教育部門辦理,一般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會下設學生資助中心,辦理貧困生補助,大學生助學貸款等事宜需要辦理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助學貸款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助學貸款的辦理時間通常在新生入學之後的第二個月,不同地方的學校對助學貸款辦理時間的規定不同,通常,學校會按照當地教育部門的助學貸款政策,制定助學貸款申請截止時間和貸款辦理時間
2. 商業性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為使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
2002年2月7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獲得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學生個人可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是多少?
答:由於各學校學費、住宿費收取標准和各地區基本生活費標准不同,學生貸款的最高數額也不完全相同。按現行政策規定,學生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
問: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有多長?
答: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問: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現行年利率為:
(1)六個月(含)以內:5.04%(2)六個月至一年:5.31%(3)一年至三年(含):5.49%(4)三年至五年(含):5.58%(5)五年以上:5.76%問: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是怎麼回事?答: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個人負擔。
問:學生到哪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答: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借款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天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學校的指定部門(一般為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3. 申請助學貸款需要什麼辦過的請進!
1、貧困證明需要的村委會開具證明,蓋上村委會的公章,然後到所在鄉鎮的民政部門蓋上公章,當然,鄉鎮政府出具或蓋有當地政府或教育部門的公章更好。
2、申請書一般得需要個人印章,最好是小印章,不能使用方章。
3在准備好所有的材料後,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證明信、學籍證明等最好一式四份。
附件是如何申請貸款,僅供參考
申請貸款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4. 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有哪些
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
1、向家人朋友自籌資金
向家人朋友自籌資金,是部分大學生創業者的主要選擇之一。國內某權威大學生就業調查機構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去年的本科大學畢業生的創業資金82%來自於個人和家庭的資金。
2、申請小額創業貸款
為創業者提供小額創業擔保貸款,是國家鼓勵創業的主要政策之一。針對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除了國家的扶持政策,各地也有一些相關的扶持優惠政策,以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創業感興趣或有創業政策方面的需要的話,可以去當地就業網關注最新優惠扶持信息。
3、YBC創業貸款
YBC是由共青團中央、中華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共同倡導發起的一個旨在幫助青年創業教育項目,該項目可為18歲至35歲的青年提供無息無抵押貸款,貸款總額在3萬元至5萬元左右
4、參加創業比賽
參加創業比賽對大學生創業者來說是一個挑戰,參與是一個學習與收獲的過程,還有獲得獎金的機會,確實誘惑人。一般創業大賽的創業培訓資金非常豐厚,通過決賽得到第一名的選手往往能得到10萬元左右的創業培訓基金,目前很多大學生都將參加創業大賽當作挑戰自我的機會和創業實戰的平台。創業大賽吸引了很多大學生的參與。
(4)國家助學貸款資金來源擴展閱讀:
近年來,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相繼出台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大學生創業資金扶持政策。 這些創業扶植資金體現了政府和高校對於大學生創業的支持和鼓勵,確實可以解決很多大學生的燃眉之急。但是這些資金規模普遍不大,並且幫扶范圍窄申請檻高,實施起來困難重重。
大學生創業貸款,是銀行等資金發放機構對各高校學生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的大學生信用貸款。隨著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日益支持和重視,各級政府出台了許多針對大學生創業的貸款優惠政策。但是大學生創業貸款已推出多年,但申請到貸款的大學生比例仍然很低。
5.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6. 助學貸款在哪個部門辦理
通過本校學生資助部門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
大一新生申請助學貸款的步驟:
1、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資料,由工作人員核查。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4、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並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
5、貸款發放與支付,學生畢業之後再進行償還就可以了。逾期處理:
上大學時申請了助學貸款,如今畢業了,工作了,要貸款買房,要辦信用卡,才發現已經有了不良信用。因為一時疏忽大意,很多曾經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留下了不良信用記錄,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
逾期沒有還利息的學生,很多都是由於對政策不了解造成的。助學貸款的周期為10年,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國家全額補貼,畢業後,就要自行支付利息。
考慮到部分學生出校後不一定能夠及時就業,國家還設立了畢業後兩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學生只需要支付利息,不用償還本金。但由於對政策的不理解,很多學生認為寬限期就是不用還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還款的現象。
②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現在主要是生源地貸款,貸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但是,學生不需要去國開行辦理。為了方便學生辦理助學貸款,這項業務在縣級教育部門辦理。一般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會下設學生資助中心,辦理貧困生補助、大學生助學貸款等事宜。需要辦理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助學金是你所在大學的學校進行評定的一項款項,因此資助學生的助學金,屬於無償資助,不需要歸還。而助學貸款是學生個人與銀行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屬於貸款性質,4年畢業後資金到期需要還本不用付息的,只要在畢業當年還清本金,利息由財政部門貼付。當然如果超出4年還需要向銀行付利息的。
7.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要哪些條件
具體到每個學校有具體的規定。下面是人行,教育部,財政部的統一規定。供參考,入校之後可詳細詢問學校相關人員。【時 效 性】有效【法規名稱】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頒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財政部【頒布日期】1999年05月13日【實施日期】1999年05月13日【正文】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
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
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
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
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
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
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
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
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
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
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
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
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
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
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
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
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
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
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
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
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
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
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行政、
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
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
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
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
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
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
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
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
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
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
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
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
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
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
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
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
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
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
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
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
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
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
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
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
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
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
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
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
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
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
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
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
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
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
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
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
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
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
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
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
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到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
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
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8. 助學金與助學貸款有什麼區別
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完全是兩碼事,不掛鉤。
①助學金
助學金是學校評定的,資金是財政撥付給學校的教育經費,按照相關政策,發放給需要資助的學生。助學金是家庭情況較差的學生,填寫家庭情況調查表後,同時在校期間通過班級民主小組評議與家庭情況審核後,獲得貧困生資格發放的。一旦獲評貧困生資格,就可以享受這一學年的助學金資格。特困生享受4000元每學年資助。普困生享受每學年2500資助。助學金是無償給你的。
②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現在主要是生源地貸款,貸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但是,學生不需要去國開行辦理。為了方便學生辦理助學貸款,這項業務在縣級教育部門辦理。一般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會下設學生資助中心,辦理貧困生補助、大學生助學貸款等事宜。需要辦理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助學金是你所在大學的學校進行評定的一項款項,因此資助學生的助學金,屬於無償資助,不需要歸還。而助學貸款是學生個人與銀行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屬於貸款性質,4年畢業後資金到期需要還本不用付息的,只要在畢業當年還清本金,利息由財政部門貼付。當然如果超出4年還需要向銀行付利息的。
9. 貸款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行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的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