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共管理部門的資金來源
公共服務部門資金來源主要應為三個方面,即中央、省和地方。
其中中央政府承擔對全國居民健康危害較大的公共衛生問題的防治經費,以及對一些特定衛生問題、特定地區和特定人群的公共衛生費用,省級政府依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承擔不同比例的公共衛生費用,地方政府則負擔部分農村公共衛生人員的工資和維持經費等。
簡介
公共管理資金是指公共財政資金和其他社會公共資金,是通過稅、利、費、債方式籌集和分配的資金。政府涉及民生這方面的資金:比如低保救助資金、社保資金、扶貧資金、涉農資金、專項資金等。
公共管理資金按照「收支兩條線」來獲取資金和分配資金,這樣能在某種程度上切斷壟斷企業、部門和政府監管者的利益關聯鏈條,消除部門「小金庫」。
⑵ 項目資金來源分為哪幾類
項目資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廢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指的是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投資和建設期利息之和)與鋪底流動資金(流動資金的30%)之和。
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是指在投資項目總資本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來源:
財政預算投資。由國家預算安排的、並列人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投資為財政預算投資,也稱為國家投資
自籌資金投資。自籌資金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財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於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
銀行貸款投資。銀行利用信貸資金發放基本建設貸款是建設項目投資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⑶ 政府向銀行貸款問題
銀行貸款重點看貸款申請人的個人徵信情況,滿足貸款條件就好辦。
從實際看,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中國大陸居民,年齡在60歲以下;
二是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三是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四是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⑷ 政府單位之間可否互相借款
你好,不可以的。政府部門之間的資金都是專款專用,隨便借了就是挪用公款。
⑸ 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向央行貸款
政府部門不可以向央行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如果對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
⑹ 銀行從事貸款業務的資金來源
同意你的說法,銀行利率的調整就是為了保證資金的正常流動,利率低時刺激消費,使貨幣流動,通貨膨脹,利率高時刺激存款,抑制貨幣流動,通貨緊縮。不過這種調節是以國為主導的,不是依靠市場經濟原則的自我調整,因此也是讓人詬病的,不得以才這么用,但在中國卻不是這樣的。你說的是一種經濟的平衡,恰當的貨幣流動可以使得經濟增長,消費增長,人民的物質生活高。因此銀行吸納100萬,放貸最多50-60萬,留下40-50萬,當利率低時,吸納的存款增多,這樣用於放貸的貨幣就會增多,促進了企業資本的積累,貨幣產生回收效應,而利率高時,取錢的人多,假設有80萬,銀行的就會在補30-40萬,這樣外面有110-120萬,起到了發行貨幣的效應,因此你講的那句話可以算是對的,但是僅有這半句是不完整的。合理的應該是:銀行從事貸款業務時,並沒有借出實際的儲蓄,而是創造新的貨幣或者是資本。
⑺ 資金來源有哪些方式
自有資金、吸收資金、專項資金。
一、含義
資金來源 (sources of funds) 是指籌措資金的途徑和金額的多少。
二、資金來源的介紹
自有資金包括由國家財政投入的資金(國家基金)和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企業基金)。
2.吸收資金也稱「借入資金」,主要包括企業向國家銀行的借款及結算過程中形成的應付未付款等。
3.專項資金指企業除經營資金以外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項資金的來源有的由企業根據規定自行提取,有的由國家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撥給。
三、各類企業籌集資金的渠道:
1.國家財政資金。指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金投入企業的資金。國家對企業的投資歷來是國有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現有國有企業的資金來源大部分是過去由國家以撥款方式投資形成的。今後仍將是許多國有企業所佔用資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改革開放以來,國有資金也投入到了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類型的企業中,形成了這些企業的資金來源。
2.銀行信貸資金。我國各專業銀行是企業經營資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和供應渠道,另外,世界銀行及國外銀行有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為國內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外匯貸款,也是我國企業不可忽視的資金補充來源。銀行信貸資金有居民儲蓄、單位存款等經常性的資金來源,貸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適應各類企業的多種資金需要。
3.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這些機構的資金常常作為企業補充資金的來源。
4.其他機構或企業資金。我國許多股份制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其他機構或企業的投資。另外,各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有一部分時間或長或短的閑置資金,為企業之間相互調劑資金餘缺,提供了可能和來源。隨著企業經營自主權擴大和證券市場的發展,這樣的資金來源將會更加廣泛。
5.社會個人資金。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個人資金,通過證券市場對企業進行投資,為企業所利用,形成企業的資金來源。
6.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企業內部形成的資金主要是計提折舊、提取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
7.外商資金。外商資金是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
⑻ 請問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資金來源是什麼
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資金來源和迪奧是通過納稅,還有一些業務的接收吧,我覺得應該就是這兩個。
⑼ 各機構部門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是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是社會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主要手段。通過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活動,國民經濟不斷採用先進技術裝備,建立新興部門,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和生產力的地區分布,增強經濟實力,為改善人民物質文化生活創造物質條件。這對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固定資產投資額是以貨幣表現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活動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比例關系和使用方向的綜合性指標。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按經濟類型可分為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其他等。按照管理渠道,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分為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個部分。
基本建設投資 基本建設指企業、事業、行政單位以擴大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新建、擴建工程及有關工作。其綜合范圍為總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下同)的基本建設項目。具體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雖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設計劃,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計劃內結轉投資(包括利用基建庫存設備材料)在本年繼續施工的建設項目;(2)本年基本建設計劃內投資與更新改造計劃內投資結合安排的新建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擴建項目,以及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3)國有單位既未列入基建計劃,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計劃的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恢復項目和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和行政單位增建生活福利設施的項目。
更新改造投資 更新改造指企業、事業單位對原有設施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以及相應配套的工程和有關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維護工程)。其綜合范圍為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項目。具體包括:(1)列入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計劃的投資單位(項目)和雖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計劃,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計劃內結轉的投資在本年繼續施工的項目;(2)本年更新改造計劃內投資與基本建設計劃內投資結合安排的對企、事業單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的項目和增建主要生產車間、分廠等其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未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項目,以及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3)國有企、事業單位既未列入基建計劃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計劃,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質的項目,以及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投資 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和附屬於其他法人單位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的活動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築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的投資;不包括單純的土地交易活動。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未列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活動。具體包括:
⑴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管理,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②煤炭、鐵礦、森工等採掘採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梁進行改建的工程;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⑵城鎮集體固定資產投資:指所有隸屬城市、縣城和經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建制的鎮領導的集體單位(鄉鎮企業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個體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的項目。
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和農村個人投資 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包括市、縣城、鎮、工礦區所轄范圍內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論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戶口均應包括。農村個人投資包括農村個人建房及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同,分為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來源。
⑴國家預算內資金: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中由國家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撥款和更新改造撥款,以及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撥款中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的資金等。
⑵國內貸款:指報告期內企、事業單位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國內借款。包括銀行利用自有資金及吸收的存款發放的貸款、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國內貸款、國家專項貸款(包括煤代油貸款、勞改煤礦專項貸款等)、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貸款、國內儲備貸款、周轉貸款等。
⑶利用外資:指報告期內收到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國外資金,包括統借統還、自借自還的國外貸款,中外合資項目中的外資,以及對外發行債券和股票等。國家統借統還的外資指由我國政府出面同外國政府、團體或金融組織簽訂貸款協議、並負責償還本息的國外貸款。
⑷自籌資金:指建設單位報告期內收到的,用於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上級主管部門、地方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
⑸其他資金來源:指報告期內收到的除以上各種撥款、固定資產投資按國民經濟行業分建設項目歸哪個行業,按其建成投產後的主要產品或主要用途及社會經濟活動性質來確定。基本建設按建設項目劃分國民經濟行業,更新改造、國有單位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及城鎮集體投資根據整個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行業來劃分。一般情況下,一個建設項目或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只能屬於一種國民經濟行業。為了更准確地反映國民經濟各行業之間的比例關系,聯合企業(總廠)所屬分廠屬於不同行業的,原則上按分廠劃分行業。
固定資產投資按建設性質分 建設項目的性質一般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基本建設按建設項目劃分建設性質,更新改造、國有單位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及城鎮集體投資等按整個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情況確定建設性質,房地產開發單位、農村投資、城鎮工礦區私人建房等投資不劃分建設性質。
⑴新建:一般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單位。有的單位原有的基礎很小,經過建設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⑵擴建:一般是指為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在廠內或其他地點增建主要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在原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如學校增建教學用房、醫院增建門診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機關增建辦公樓等)也作為擴建。
⑶改建:一般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包括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有的企業為充分發揮現有生產能力,進行填平補齊而增建不增加本單位主要產品生產能力的車間等,也屬於改建。
固定資產投資按構成分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按其工作內容和實現方式分為建築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其他費用三個部分。
⑴建築安裝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各種房屋建造工程,各種用途設備基礎和各種工業窯爐的砌築工程;為施工而進行的各種准備工作和臨時工程以及完工後的清理工作等;鐵路、道路的鋪設,礦井的開鑿及石油管道的架設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築等特殊工程;以及各種機械設備的安裝工程;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設備進行的試運工作。在安裝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
⑵設備、工具、器具購置:指購置或自製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固定資產的標准按財務部門規定。新建單位、擴建單位的新建車間按照設計和計劃要求購置或自製的全部設備、工具、器具,不論是否達到固定資產標准均計入「設備、工具、器具購置」中。
⑶其他費用:指在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過程中發生的,除建築安裝工程和設備、工具、器具購置以外的各種應攤入固定資產的費用。
基本建設項目按大中小型劃分 基本建設劃分大中小型項目原則上應按照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所確定的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沒有正式批准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的,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所列的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上述兩條均不具備的,按本年計劃施工工程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生產單一產品的工業項目,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工業項目,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品種繁多,難以按生產能力劃分的,按全部計劃投資額劃分。劃分標准以國家頒發的《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准》為依據。國家曾在1953年、1962年、1972年、1977年和1979年先後五次修訂《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准》,因此各歷史時期的大中型項目數不完全可比。
施工項目 指報告期內曾進行建築或安裝工程施工活動的建設項目,包括報告期內新開工項目、報告期以前開工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項目以及報告期施過工並在報告期內全部建成投產或停緩建的項目。
全部建成投產項目 工業項目是指設計文件規定形成生產能力的主體工程及其相應配套的輔助設施全部建成,經負荷試運轉,證明具備生產設計規定合格產品的條件,並經過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准,與生產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設施可以滿足近期正常生產的需要,正式移交生產的建設項目。非工業項目是指設計文件規定的主體工程和相應的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夠發揮設計規定的全部效益,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設項目。
新增生產能力 指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活動而增加的設計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實物形態表示的固定資產投資的成果。新增生產能力的計算,是以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單項工程(或項目)為對象。當單項工程(或項目)建成,經有關部門鑒定合格,正式移交投入生產,即可計算新增生產能力。
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⑴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的年產能力表示,如煤炭開采、石油開采等。
⑵以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建成後處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選礦工程的年處理礦石能力、洗煤廠年洗原煤能力等。
⑶以新增的主要設備數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紡錠錠數、發電機組容量等。
⑷以建築物容積、容量、面積或長度表示,如水庫容量、鐵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一般按設計能力計算。設計能力是指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而不論投產後的實際產量如何。以設備數量、建築物容積、面積、長度等表示的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則按建成的實際數量計算。
房屋建築面積 指從房屋外牆線算起的各層平面面積的總和,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積和房屋結構(如柱、牆)佔用的面積。多層建築按各層(包括地下室)面積總和計算。
住宅建築面積 指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築面積中供居住用的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築面積。
施工面積 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築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及本期施工後又停緩建的房屋面積。
竣工面積 指在報告期內房屋建築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的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竣工率 指一定時期內房屋竣工面積占同期房屋施工面積的比率。它是從房屋建築施工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資效果和建築業經濟效益的指標。
新增固定資產 指通過投資活動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資產價值,包括已經建成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價值和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及有關應攤入的費用。它是以價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的綜合性指標,可以綜合反映不同時期、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果。
建設項目投產率 指一定時期內全部建成投入生產項目個數與同期正式施工項目個數的比率。它是從項目建設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資效果的指標。
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 指一定時期新增固定資產與同期完成投資額的比率。它是反映各個時期固定資產動用速度,衡量建設過程中投資效果的一個綜合性指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⑽ 我單位使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資金來源:政府配套+銀行貸款,負責工程項目建設。 我要問的是:一
在建設期內發生的借款利息和資金佔用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設期的借款利息,應按規定全部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還款期間發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應直接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接到生產單位償還借款通知時,借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
建設單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和不按期歸還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由建設單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實現的貸轉存利息收入,應沖減待攤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